一、被掩埋在水渠中的女尸
1973年11月26日上午,武昌縣某公社大隊會計錢富從金水閘一銀行取款返回,途經武嘉公路時,突然發現公路邊水渠內有人腿露出,就攔住路過的公社財稅干部魏喜,二人一同上前查看,發現水渠內埋著一具女尸。見此情景,二人迅速趕到金水閘派出所報案。
派出所民警迅速前往核實案情,并打電話向縣公安局報案。縣公安局副局長郭恒昌聞訊后立即組織刑偵技術人員趕赴現場,咸寧地區公安局刑偵科朱科長、周法醫也率技術人員趕到現場。現場位于金水閘以南武嘉公路四十八千米加八百四十五米的路邊水渠內,水渠水深一米左右。死者系女性,上身穿手套紗線編織的白色波浪花紋背心,下穿黑色短褲,頭東腳西躺在渠內,年齡四十五歲左右。法醫對死者尸體檢驗發現,死者頭頂部右側有明顯銳器傷口一處,頸部有明顯的勒壓痕跡,眼睛有出血點,胃內容有面條,分析系被人用繩索勒頸,造成窒息導致死亡根據胃內容存少量面條的情況推斷:死者死亡時間應在飯后兩小時。
金水閘
案件偵破工作由郭恒昌副局長負責,當即組成一個有二十人參加的專案組,積極展開對兇殺案件的調查。經對周圍群眾走訪,并對死者進行辨認無人認識死者。
當晚在案情分析會上,金水閘派出所指導員張良松同志提供線索:死者有可能是10月28日曾被派出所找過的王麗英,專案組連夜找來金口鎮八一村王麗英的大女兒周芮辨認,證實死者正是其母親。
二、尋找死者關聯人
死者是王麗英的身份確定后,專案組圍繞死者生前的人際關系進行排查通過走訪其親屬和知情人,查明死者王麗英,四十八歲,系武昌縣金口鎮人,先后兩次結婚,又兩次離婚,并生育兩男兩女,因患有輕度精神病經常離家出走四處流浪,并且交往廣泛,兩性關系復雜。其曾多次流浪到武昌縣的范湖、漢陽縣的漢南、武昌區的石嘴等地,并與多人保持不正當的男女關系。
經偵查人員深入調查,掌握并獲取部分重要情況及線索:1973年8月死者曾到過武昌的石嘴與磨剪鏟刀的黃陂人陳永貴有過兩性關系,并被水上分局抓獲。1973年9月,死者與金水某農場加工廠鐘立、畜牧隊涂雷來往密切。1973年10月,死者與該農場畜牧隊飼養員陳勇關系密切,有兩性關系面對紛繁復雜的情況,副局長郭恒昌組織偵查人員認真分析研究案情對收集的線索進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大家一致認為應把偵破工作的重點放在發案前與死者來往時間最近、關系最密切的重點嫌疑對象陳勇身上。
三、重點調查嫌疑人
破案主攻方向確定后,專案組把對陳勇的調查作為重點工作。經查,陳勇當年四十八歲,河南人,當時是金水某農場畜牧隊牲豬飼養員,曾經犯下盜竊、流氓等行為,并因拐騙婦女被公安機關拘留審查。經調查知情人反映,陳勇與死者曾有不正當的兩性關系。
據農場畜牧隊飼養員袁豐反映:11月22日中午,袁豐曾看到死者王麗英帶著一男一女兩個小孩兒從武嘉公路向農場1號豬欄西邊走,因豬欄邊有陳勇的臨時住所,由于王麗英發現袁豐注視她,便又掉頭領著兩個孩子向武嘉公路相反的方向離去。
11月26日,偵破組走訪農場職工蘭祥時,蘭祥反映其曾在10月29日受農場領導委托找陳勇談話,要陳勇不要與死者王麗英來往,盡快斷絕關系。陳勇當時發誓表態說:“決不再與其來往,如果她要再來,就我就是那狗日的。”蘭祥還提供線索:“11月24日下午,看見陳勇一個人站在金口電排站橋邊發呆。
當晚,陳勇找到蘭祥家,借口聊天打聽公安局找其調查案件的情況。11月27日晚,畜牧隊袁豐到陳勇家,見陳勇一人邊喝悶酒邊唉聲嘆氣。當袁豐問其為何嘆氣時,陳勇滿臉通紅、臉色陡變,之后沉默不語。
以上調查獲取的線索及死者生前活動情況及種種跡象,集中反映出陳勇有殺人拋尸的重大犯罪嫌疑,但因當天與死者同行的兩個子女未能找到,專案組決定先嚴密控制、監視陳勇的居住地,待進一步調查充分獲取證據后再對陳勇進行傳訊審查。
四、尋找小孩兒下落
據知情人透露死者被害之前曾帶著兩個小孩兒,案發后卻沒有發現兩個孩子的下落,查找受害人兩個小孩兒的下落成為偵破此案的關鍵環節。在縣
專案組分析案情,決定圍繞案發現場,以發案周圍兩個大隊以及該農場、范湖鄉為主要走訪調查范圍,通過認真發動群眾,開展“四查一搜”“四查”是查小孩兒下落;查死者人際關系;查死者遺留物品及痕跡;查發案后的可疑人員及反常跡象。“一搜”是組織群眾對水庫、溝渠塘堰等隱蔽處進行打撈搜索。
11月28日上午,經沿途搜索,民警在武嘉公路五十六千米水渠內發現了女孩兒李春艷(十一歲)的尸體,在武嘉公路四十八千米水渠內發現男孩兒李英和(六歲)的尸體。
武嘉公路
五、審查后搜查取證
11月28日下午,經搜索找到兩個小孩兒遇害的尸體后,專案組決定將陳勇傳喚到金水閘派出所進行審查。
偵查人員旁敲側擊地問:“你最近買過糧食嗎?”陳勇答:“18號,在加工廠買了十斤面條。”偵查人員又問:“死者王麗英最后一次來是什么時間?”陳勇答:“是在買了面條后三四天的晚上,我還下了面條,她娘兒仨吃了,后來他們到法泗去了。”由此掌握并獲取了死者最后在其家所吃面條與胃內容物一致的重要情況。
豬場
偵查人員在進一步對嫌疑人陳勇審查時,陳勇僅承認死者曾與其有過兩性關系,而案發前只是到過豬場住地,其余情況則極力回避否認,抗拒抵賴。當日下午,縣局專案組決定對陳勇居住地進行搜查,縣公安局局長肖國瑛、副局長郭恒昌率民警在農場徐副場長的見證下,對陳勇住房進行搜查搜查中發現陳勇的房內掃帚、抹布上有少量血跡,從西墻角紅磚上發現并提取血手印痕跡,在距離宿舍十米門外包菜地邊發現了一堆被燒毀的衣服殘灰技術人員當即對現場進行了拍照,對物證進行了提取,從而分析推斷陳勇居住地室內應是故意殺人案第一現場。
當晚9時,咸寧地區公安處領導聽取了匯報,當即決定將陳勇押解到縣公安局突擊審查,并指示專案組民警在審訊時要著重進行思想瓦解,不能拋證據材料。
參戰民警按照領導指示,認真制定謀略,靈活攻心斗志。奮戰一晝夜后迫使犯罪嫌疑人陳勇在事實面前交代了其為隱瞞奸淫幼女罪行而殺死王麗英母子三人的嚴重犯罪事實。
六、案情真相大白
據犯罪嫌疑人陳勇交代:1973年2月,陳勇由本隊飼養員鐘立介紹認識死者王麗英,并長期與其通奸。同年6月,陳勇先后兩次在乘涼時對王麗英帶來的十一歲幼女李春艷進行奸污。同年9月,王麗英發現此事后對陳勇多次進行了指責,并向農場涂雷進行投訴。當涂雷找陳勇詢問時,陳勇矢口否認。為此,陳勇對死者王麗英懷恨在心。
11月22日晚,死者王麗英又帶其子女前來,陳勇煮肉絲面條讓三人吃后,留死者王麗英三人在床上睡覺。當死者王麗英熟睡時,陳勇用麻繩將王麗英脖子套住,將其猛力拉到床下,并按倒在地,然后將其拖至十多米遠的豬欄木柱上掛著,致王麗英當即窒息死亡。隨后又將王麗英之子李英和抱到豬欄后面水塘處,將其拋入水中淹死,后又撈起尸體藏尸于院墻的磚堆內。為隱瞞殺人罪行,陳勇將王麗英的尸體連夜用板車拖至武嘉公路一涵洞內隱藏。
11月23日清晨,天剛亮,女孩兒李春艷醒來沒有發現媽媽和弟弟。陳勇騙她說,你媽媽出去了,等會兒就回。上午11時,陳勇做飯給女孩兒吃后,因女孩兒哭著吵著要找媽媽,陳勇唯恐殺人罪行敗露,趁女孩兒不備,用電線將李春艷的脖子套住,按在地上活活勒死,然后將其拖到床上進行了奸尸。當天晚上11時許,陳勇從粉碎機房拉出板車一輛,墊上稻草,帶上鐵鍬,從磚堆中將男孩兒尸體扒出,又從家中將女孩兒尸體裝至板車上,蓋上尼龍布,將尸體運至涵洞,再將王麗英的尸體扒出,放到板車上,準備運到更偏遠處深埋滅跡。陳勇將板車拖到雙溝村附近時,因倉庫有燈光,陳勇唯恐暴露,于是先將王麗英的尸體埋入公路邊水渠內,然后往回走一百多米將男孩兒尸體也埋于水渠內。再繼續往回走兩千多米,在通往灣村的小路邊將女孩兒的尸體同樣埋于水渠內。陳勇埋完三具尸體后,拖著板車返回養豬場宿舍時已是凌晨1點了。
11月24日清晨,陳勇將衣服和血被單進行了洗滌。
11月26日下午,陳勇在場內聽群眾說雙溝發現水渠內有個婦女死了,公安局來人查案的消息后,他心驚膽戰唯恐罪行敗露,慌忙返回家中將死者的衣服和鞋子趁豬場職工下班之機,以燒雞籠草為名,在包菜地邊點火燒毀滅跡。
偵查人員依據陳勇的交代,在菜地殘灰內找出死者的衣服殘片和鞋扣找到了其運埋尸體的板車和鐵鍬。經公安機關鑒定,陳勇衣物上的血跡與死者的血型比對一致。
至此,該案獲取確鑿的證據,案情真相大白。
陳勇這名兇殘惡毒的殺人惡魔,長期與精神病人發生兩性關系,并多次奸淫幼女。為隱瞞強奸犯罪殺人滅口,采取殘暴手段致死三人,將幼女勒死后進行奸尸,其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極壞,民憤極大。1974年9月,殺人惡魔陳勇被咸寧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執行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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