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一:馮貴華舉報信
擔保人馮貴華,男,1976年3月16日生,土家族,住德江縣青龍鎮(zhèn)商貿(mào)小區(qū)。
擔保人馮貴華實名舉報被擔保人安明仲向張回香因“債務借貸”引發(fā)的涉嫌“虛假訴訟”一案。使得兩位擔保人蒙受不白之冤和牢獄之災,還要為安明仲償還不明債務達400萬。
貴州省德江縣發(fā)生的這起由“債務借貸”因擔保導致“虛假訴訟”的案件在德江縣引起了軒然大波。當?shù)孛癖妼@種破壞法律公正和社會公平的行為感到憤怒和震驚。據(jù)悉,北京、上海、貴州、重慶、海南、河南、河北、山東、新疆、黑龍江及其山西等多地的記者、網(wǎng)紅、自媒體等為此紛紛專程趕到德江縣青龍鎮(zhèn)等地,并深入到大街小巷、餐館、飯店和鬧事集鎮(zhèn)等地進行了實地考察。在調(diào)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背后可能隱藏著復雜的利益鏈條和精心策劃的陰謀。大家通過各種辦法關(guān)注當事人的訴訟權(quán)利是否得到保障,是否給予了充分的舉證和辯論機會。在合法合規(guī)的前提下,通過媒體曝光案件情況,引起社會關(guān)注,促使相關(guān)部門重視并解決問題。
案件基本事實:
債務借貸起因。2012年2月安明仲掛靠張回香姐姐張月英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德江縣德鑫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到惠水縣搞房地產(chǎn)開發(fā)。借款人安明仲第一次向張回香借款人民幣200萬(大寫:貳佰萬元整),款源來自張回香向中國工商銀行德江縣支行貸款300萬元(貸款期限為5年,附:銀行貸款證明“附件一”),第二次向張回香借款人民幣130萬(大寫:壹佰叁拾萬元整),約定“砍頭息”70萬元(大寫:柒拾萬元整),款項來源不明。實際共計款項(含70萬元“砍頭息”)人民幣400萬元整(大寫:肆佰萬元整)。
圖二:張回香銀行貸款證明
債務產(chǎn)生過程
2013年3月22日張回香向安明仲催收款項,安明仲與張回香因借貸發(fā)生了糾紛,安明仲沒有按期還借款,在張回香逼迫無奈下,張回香要求安明仲提供擔保人擔保,于是安明仲找到馮貴華和安云會做擔保。
兩個擔保人馮貴華、安云會為幫安明仲的忙,安明仲卻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二人的同情,給他擔保一些時間,二人在不了解具體借款金額的情況下,馮貴華、安云會在安明仲的說服下分別向張回香出具了兩張借款金額為200萬元的借條,共計400萬元人民幣。馮貴華、安云會在安明仲的借條上作為擔保人簽字擔保。張回香另外又逼迫安明仲也出具了一張400萬元人民幣的借條。并明確約定所清償債務的時間為2013年11月16日。
因安明仲至始與張回香合謀在一計又一計下欺騙馮貴華、安云會各寫下200萬元的借條,加上張回香拿著安明仲寫的本來是虛假的廢紙一張的400萬元借條,共800萬去起訴。
安明仲寫給張回香的400萬借條應作廢,并不再是張回香用來作為虛假證據(jù)的依據(jù)。然而張回香、安明仲為了達到他們不可告人的目的,在共同誘騙下要求馮貴華在安明仲寫的400萬元上簽字擔保,安云會的200萬上簽字擔保,加上他自己寫的200萬,一件虛假捏造的訴訟,冤案由此便產(chǎn)生。
以此邏輯,結(jié)合德江縣人民法院法官張月明定性債務轉(zhuǎn)移。既然是轉(zhuǎn)移了,安明仲還欠400萬即為捏造的。安明仲寫的400萬借條轉(zhuǎn)移成馮貴華、安云會二人各200萬。
張回香、安明仲,合謀欺詐、捏造事實,弄虛作假。在不確定是否存在真實的資金流轉(zhuǎn),關(guān)鍵證據(jù)的缺失或瑕疵,如借款交付憑證、擔保履行的證據(jù)等。以幾張白借條,在不能提供任何打款憑證和流水及人證下,張回香說多少,安明仲就認可多少(附件,12判決書),法官張月明就采信支持多少,因張回香、安明仲提供虛假證據(jù),誤導司法機關(guān),致使案件的公正判斷受到嚴重干擾,涉嫌構(gòu)成虛假訴訟和枉法裁判。
綜上所述,原告張回香有虛假訴訟的嫌疑,且原借款人安明仲與張回香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嚴重侵害擔保人合法權(quán)益。
圖三:馮貴華 安會云 安明仲 出示的借條
圖四:安明仲的借貸說明
此后,安明仲在本案訴訟中償還了張回香100萬元,安明仲的朋友趙三代其還了30萬元,安明仲實際欠款只有200萬元。
2014年張回香向德江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安明仲、馮貴華、安云會償還借條上載明的借款,并要求馮貴華承擔擔保責任。德江縣法院在張回香未出具任何匯款憑證;在張回香、安明仲均未確認借款本金是多少的情況下。德江縣人民法院下達了(2014)德 民初字第3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馮貴華、安云會分別向張回香償還借款200萬元,判令安明仲償還借款300萬元及利息(注:在訴訟中安明仲償還100萬元)并判令馮貴華承擔擔保責任,申請人不服一審判決,向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14)銅中民一終字第37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申請人認為一、二審判決是明顯錯誤的,其理由如下:
庭審過程
通過一、二審判決在原審原告張回香未提供銀行流水等證據(jù)證明她出借的本金是多少的情況,認定安明仲欠其借款800萬元,是明顯認定事實錯誤。
1、在一、二審的過程中,張回香只出示了由安明仲出具的金額為400萬元的借條,馮貴華、安云會分別出具的金額為200萬元的借條。張回香并沒有出具匯款給安明仲的銀行流水等憑證,沒有銀行流水、沒有匯款憑證如何證明張回香真金白銀出借了多少款項給安明仲。
2、在一審開庭時,安明仲在法庭上的陳述是:“我借的錢不是800萬元,是有利息,是原告說的2%,本金大概是500萬元……”?!拔医璧腻X不是800萬的數(shù)字,是不是利息加到了這個數(shù)字,這個800萬元總額中包括有利息到底是多少要查單子才知道,我沒有底,算帳沒有算,是原告說是多少就寫了多少……。”在一審開庭回答審判長提問是怎樣結(jié)算時,張回香的回答是:是這個事,純粹記不到了。我得了總條子,其他的就沒有必要了。出借人和借款人都無法確認借款金額的情況下,一審判決直接認定借款本金為500萬元,這顯然是錯誤的。
3、一審判決也確認:“……由于原告與被告安明仲均未說清楚本金到底是多少,現(xiàn)無具體的準確數(shù)額……。”既然原、被告都不能確認借款本金,而原、被告之間如此大額的往來,張回香又是通過轉(zhuǎn)帳轉(zhuǎn)給安明仲的,法院就應責令張回香與安明仲提供銀行流水或匯款憑證,但一審法院確未要求原、被告提供這些證據(jù),而是想當然地以張回香提出的以500萬元計算本金作為認定張回香出借的本金。
4、馮貴華、安云會、安明仲與張回香之間的債權(quán)轉(zhuǎn)讓是無效的。
根據(jù)安明仲提交的證明,張回香的實際出借款只有330萬元,扣除安明仲已償還的100萬元,趙三代安明仲償還的30萬元,安明仲實際只差張回香200萬元,而安明仲仍然承擔了300萬元的償還借款的責任。因此一、二審判決認定的馮貴華、安云會償還張回香的借款實質(zhì)上其借款是虛假的,由于債務是虛假的,因此馮貴華、安云會不應分別承擔向張回香償還200萬元債權(quán)轉(zhuǎn)讓的責任。
三、本案實質(zhì)上是張回香與安明仲惡意串通,通過虛增債務,損害馮貴華、安云會的利益,因此馮貴華的擔保是無效的,馮貴華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1、張回香、安明仲在訴訟過程中實質(zhì)上雙方都有能夠證明真實債務的銀行流水,但二人均不出示。特別是安明仲明知其委托馮明向張回香支付了100萬元、趙三支付了30萬元,仍然誘騙馮貴華、安云會向張回香出具欠條,并讓馮貴華擔保。
2、在本案執(zhí)行過程中,德江縣人民法院將安明仲進行司法拘留,而張回香確到法院申請對安明仲解除拘留。安明仲在德江有房產(chǎn),但張回香始終未要求法院執(zhí)行其房產(chǎn),最后是在馮貴華、安云會的強烈要求下,德江縣法院才將其房產(chǎn)進行了拍賣。為此安明仲才向有關(guān)部門舉報張回香虛假訴訟,并在舉報材料中證明實質(zhì)借款只有330萬元,而不是800萬元。
4、張回香與安明仲之間的借款合同是無效的,一、二審判決支持了張回香按2%的月利率計算利息是錯誤的。
在本案執(zhí)行過程中,馮貴華聘請的代理律師在本案卷宗中發(fā)現(xiàn)了張回香提交的中國工商銀行德江支行出具的《證明》,該證明證實了張回香在2010年9月貸款了300萬元。張回香提交該證據(jù)的目的是證實借款給安明仲的資金來源,中國工商銀行德江支行的《證明》證實了張回香實質(zhì)上是高利轉(zhuǎn)貸。因此,張回香與安明仲之間的借貸關(guān)系是違法的,雙方之間按月利率2%計息的約定是無效的。而且張回香渋嫌疑高利轉(zhuǎn)貸犯罪。因此,一、二審判決認定張回香的借款本金按500萬元確認是錯誤的,一、二審判決按月利率2%計息300萬元更是明顯錯誤的。
四、2022年申請人馮貴華、安云會提起申訴,要求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為此馮貴華、安云會提供了以下新證據(jù),證明本案存在虛假訴訟。
(1)安明仲出具了《關(guān)于我、張回香民間借貸說明》,安明仲證實了張回香是從銀行高利轉(zhuǎn)貸,其出借的本金只有330萬元。
(2)在本案執(zhí)行過程中安明仲向有關(guān)機關(guān)舉報時提交的《證明》,該證明證實安明仲只向張回香借款330萬元,而不是500萬元。
(3)在本案執(zhí)行過程中,馮貴華聘請的代理律師在本案卷宗中發(fā)現(xiàn)了張回香提交的中國工商銀行德江支行出具的《證明》,該證明證實了張回香在2010年9月只貸款了300萬元。
(4)馮貴華、安云會收集到的惠水縣國土資源局《土地登記冊》、貴州紫東拍賣有限公司《成交確認書》及發(fā)票證明了安明仲掛靠德江縣德鑫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購買的惠水縣和平鎮(zhèn)馬蹄鎮(zhèn)的土地使用權(quán)花了590萬元。《土地使用權(quán)轉(zhuǎn)讓合同》、《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發(fā)票證明德江縣德鑫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將上述宗地以39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了惠水縣夢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安明仲虧損了200萬元,德江縣德鑫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月英系張回香之姐。這也佐證了安明仲實際在上述交易中只是虧損了200萬元,不會因此向張回香借款500萬元。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嚴重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quán)益,鑒于此,特向貴院申請就申請人的再審召開聽證會,使本案進入再審程序。
上級各法院院長,各紀檢監(jiān)察委, 人大常委,人民檢察院,各新聞媒體單位,我們這件冤案,經(jīng)過多年的反映,銅仁縣人民法院無視反映人提供的新證據(jù),無視一二審明顯存在“枉法裁判”的事實,只是回復反映人,要求反映人息訴,服判,安心生活。反映人認為銅仁縣人民法院這一回復是嚴重不負責任的,反映人認為在張回香請強制執(zhí)行過程中,被法院拘留多次,為償還這些虛烏有的債務,向親朋好友借款170多萬元支付給了張回香,現(xiàn)仍然有巨額需要償還,面臨巨大的“虛假債務”,造成反映人喊天不應、哭地不靈,冤案得不到申訴,如何能安心生活。德江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過程中、執(zhí)行人員在反映人馮貴華女兒結(jié)婚的大喜之日到家中執(zhí)行,險些釀成命案,明明是“虛假訴訟、枉法裁判”,反映人如何息訴服判?鑒于此,不得不通過媒體維護自身權(quán)益,請上級各權(quán)威部門和各大新聞媒體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依法調(diào)查追究當事人涉嫌“虛假訴訟案”并重新審判,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chǎn)不再受侵害、彰顯法律之公平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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