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司法案件都是法治建設的鮮活樣本。2024年,上海二中院依法公正審理案件,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妥善化解各類矛盾糾紛。
為進一步發揮司法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上海二中院組織開展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評選活動。經過精心篩選,典型案例的評選工作圓滿收官。現在,讓我們共同聚焦這些閃耀著法治光輝的案例,凝聚法治共識,共促法治進步。
01
案情簡介
2022年9月16日2時26分許,被告人彭某某與李某齊、靜某輝等人一同飲酒后步行至上海市嘉定區某衛生院進行核酸檢測,彭某某在與核酸檢測點工作人員李某發生糾紛后離開,后李某撥打110報警稱一名醉酒男子不配合戴口罩做核酸與其發生糾紛。當日2時34分許,彭某某駕駛停于衛生院對面路邊的小型轎車行駛至瞿門路、祁昌路南約300米處。2時42分許,其與朋友又步行返回衛生院,被處警民警查獲。經鑒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7毫克/100毫升,達到醉酒程度。經二審審理,法院認定彭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7毫克/100毫升,且不具有從重處理情形。綜合考慮彭某某醉酒程度、行駛時間、距離等因素,可認定其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實施以來,上海二中院首例公開審理并當庭改判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的醉駕案件。本案的裁判結果對“醉駕意見”施行后危險駕駛罪的定罪量刑具有較為重要的參考意義。案件生效后,上海二中院向公安機關發送了對被告人予以行政處罰的司法建議,以做實行刑反向銜接,深化司法機關協同治理。案件辦理過程彰顯了人民法院積極落實醉駕新規、高質量辦理案件、完善醉駕治理體系的生動實踐,有效實現了辦案的“三個效果”統一。
02
案情簡介
某集團公司旗下有某融資租賃公司、某商業保理公司等多家子公司。王某為集團公司首席風控官,余某為首席商務官。后王某、余某等人成立某供應鏈公司并通過他人代持股份,該公司先后向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60輛掛車,融資款共計1100余萬元,雙方簽訂售后回租賃合同,并對車輛辦理了抵押登記。經多人逐級審批后,王某作為風控部門的最終審批權人通過了上述融資租賃業務的風控審批。初始,供應鏈公司能夠按時還本付息,后出現不能按時還款情況。其間,供應鏈公司先后向商業保理公司保理融資3800余萬元。經多人逐級審批后,王某作為風控部門的最終審批權人通過了上述保理融資業務的風控審批,案發前雙方本息已結清。
截至案發,供應鏈公司向集團公司共計還款6000余萬元,尚未歸還375萬余元,后融資租賃公司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追回36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等人將公司資金以融資租賃、保理等方式借貸給個人參股的供應鏈公司,未改變公司資金用途,供應鏈公司在合同簽訂初期按約支付租金,之后未能履行合同不排除系因公司經營不善及市場因素等導致?,F有證據不能證實王某等人在審批過程中侵害了公司資金的使用權及收益權,王某、余某等人的行為不符合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故依法判決無罪。
典型意義
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一是考察是否未經合法審批改變了公司資金用途,二是考察是否侵害了公司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本案的無罪判決,不僅對審理類似案件時判斷相關行為是否屬于挪用行為提供了指引和參考,同時還向社會明確了民營企業經營中相關行為的法律界限以及刑事手段介入經濟活動的合理邊界,對維護司法公正權威、營造良好營商環境起到積極作用。
03
案情簡介
馮某系外賣騎手,進入某小區送餐途中被正在關閉的電動門撞及車輛后部,馮某摔倒受傷,經鑒定為十級傷殘。經某企業服務外包公司申請,馮某所受之傷經某區人社局確認為職業傷害,經某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因工致殘程度八級,馮某獲賠新業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以下簡稱新職傷保障)待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后馮某訴至法院,要求該小區物業公司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經審理,法院認為新職傷保障具有社會保險性質,而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屬于民法范疇,二者請求權基礎不同,當事人可以分別主張權利。就具體賠償項目,新職傷保障待遇中的一次性傷殘賠償金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中的殘疾賠償金是不同法律框架下當事人可以兼得的項目,不構成重復,馮某可以兼得,法院據此支持馮某相應訴請。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上海市首例涉新職傷保障待遇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關系處理原則的案件。本案裁判明確新職傷保障具有社會保險性質,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分屬不同法律關系,賠償權利人可以分別主張。新職傷保障待遇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中的殘疾賠償金不構成重復賠償項目,賠償權利人可以同時取得。在新業態就業蓬勃發展背景下,新職傷保障是為不具備勞動關系保障的新業態從業人員提供職業傷害保障的新型制度。本案裁判回應新職傷保障與傳統侵權損害賠償銜接適用中的實踐疑難,對新職傷保障試點規則進行了有益探索,助力新業態就業人員勞動權益保障體系發展完善,彰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形成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04
案情簡介
孫某某曾在某數字科技公司擔任網絡主播,并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競業限制協議等,在職期間,其從事直播帶貨工作,積累了大量粉絲。孫某某離職后,繼續通過與原直播賬號相似的新賬號從事同類型商品直播帶貨工作。某數字科技公司認為孫某某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孫某某則主張網絡主播不屬于高管或高級技術人員,并非競業限制義務適格主體。經審理,法院認為網絡主播屬于新類型用工從業者,若擁有大量粉絲,其本身的流量價值可以直接或間接變現為巨大的經濟價值,屬于互聯網公司核心價值員工。孫某某在職期間,具有較大網絡影響力,系公司重要的“形象門面”和“人力資本”,其知悉公司直播運營的數據信息等商業秘密,雙方亦簽署了競業限制協議。若對其“跳槽”“自立門戶”等行為不加以任何合理約束,在網絡直播行業競爭日趨激烈的背景下,主播流失并從事競業行為必然造成公司流量流失,影響公司競爭優勢,直接導致成本及經營損失。故孫某某屬于法律規定的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系競業限制義務適格主體,應支付違約金并在競業期限內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新類型用工從業者競業限制糾紛,本案裁判明確了網絡主播是否屬于競業限制義務適格主體的司法審查路徑。在當前平臺經濟蓬勃發展、新類型工作模式涌現的社會經濟背景下,有利于規范競業限制制度的合理適用,在規范市場競爭、行業秩序及保護企業商業利益的同時,引導人力資源有序流動及新類型用工模式健康發展。
05
案情簡介
上海某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采集各類鋼材的出廠價、代理商價、交易合同價等數據后,通過內部標準化流程處理,生成并公布數據產品。山西某鋼鐵有限公司生產鋼材并對外銷售,每日在多個以客戶為主、無入群資格審核的數百人微信群中主動報送鋼材的出廠價。山西某鋼鐵有限公司認為上海某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其授權同意,采集、加工、使用其價格數據,侵害了其作為數據來源者的數據權益,故起訴請求上海某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刪除其運營的數據產品中山西某鋼鐵有限公司的價格數據。經審理,法院認定,企業生產經營中產生的不涉及個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企業公開數據,企業作為數據來源者享有的數據資源持有權并不當然具有排他屬性,該權益與數據處理者的數據加工使用權之間不必然存在沖突,兩者可以同時由不同主體分別行使。數據來源者僅以其數據資源持有權具有優先性為由,主張排除數據處理者采集、加工、使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本案確立了數據來源者的數據資源持有權與數據處理者的數據加工使用權之間沖突協調規則,充分體現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 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即《數據二十條》構建的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制度,不僅對后續類案審判具有指導意義,還為數據權益分級分類保護規則的構建提供了具有建設性的思路,促進了數據價值的充分利用和數據流通,助力數字經濟的發展。
06
案情簡介
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訴江某、鐘某、上海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中,江某自2014年至2018年間擔任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鐘某系其配偶,上海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系由鐘某持股99%并實際控制。江某在擔任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高管期間,隱瞞自己與鐘某及上海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關聯關系,違法委托上海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攬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辦公場所裝飾裝修工程牟取高額利潤損害公司利益,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訴請江某與上海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鐘某將其違法所得歸入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經審理,法院認為,在公司章程未作特別規定的情形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未主動向公司報告交易相對方系其關聯人直接控制的公司而促成雙方交易的,構成公司法上的自我交易,交易所得中超出市場公允價值的部分應當歸入公司,該歸還責任由該高級管理人員、其關聯人及關聯人直接控制的公司共同承擔。
典型意義
本案入選最高院首批依法保護外商投資權益典型案例。外國投資者在中國進行投資時,往往依靠企業高管對其投資設立的企業進行管理,公司法關于高管對公司勤勉義務和忠實義務的規定是保障外國投資者權益的重要法律依據。外商在中國投資設立的公司屬于中國的市場主體之一,受中國公司法的平等保護。本案對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自我交易進行實質性解釋,將自我交易的范圍由高管本人擴大解釋至高管的近親屬或近親屬直接控制的企業,彰顯了公司法規范高管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的制度價值。2023年修訂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將自我交易的范圍擴大至包括“其近親屬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本案采取的實質性解釋方法在公司法修訂中得到充分認可和體現。
07
案情簡介
本案是破產清算案件的衍生訴訟,上海某投資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破產管理人發現公司股東熊某某曾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遂向法院起訴熊某某向公司返還出資。經審理,熊某某的增資款于其出資次日即以上海某投資公司名義又全額轉出,從交易時間、金額來看足以使人產生熊某某抽逃出資的合理懷疑,破產管理人已初步舉證證明熊某某作為股東和時任法定代表人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熊某某則應舉證證明其資金轉出的正當性,但熊某某并未就此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亦無法說明款項至其他公司的性質及緣由。熊某某作為上海某投資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賬戶大額款項支出性質和緣由不知情不具有合理性,法院綜合一二審查明事實,認定熊某某對此未能完成舉證責任,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訴訟后果,遂判令熊某某向公司返還其抽逃的出資。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在股東抽逃出資類案件中,尤其在出資款轉出的行為主體,在形式上并非以股東名義直接實施的情形下,應綜合考慮被訴股東地位、被訴股東實際參與管理公司等情況對舉證責任進行合理分配,在各股東、公司、債權人之間作出平衡的判決。
08
案情簡介
王某于2005年向工商部門申請某公司變更登記。因股東會決議被查實系偽造,工商部門對該公司予以罰款。2019年該公司再次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獲準后,因股權轉讓協議簽字系王某偽造,該登記于2020年10月被撤銷。2022年9月9日,王某第三次向工商部門提出包括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變更登記為王某的改制申請,并提交某律所出具的股權查證報告以證明公司股權歸王某一人,工商部門形式審查后當日作出同意變更登記的確認通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肖某不服該變更登記,在提起行政復議未獲支持后起訴要求撤銷工商部門作出的登記確認通知。法院認為,某公司提交的股權查證報告與工商檔案記載、股權確認訴訟結果均不一致,不足以證實股東系王某一人。該公司2019年的虛假登記被撤銷后,三年內王某再次為案涉公司辦理變更登記,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被訴登記確認通知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據此,法院判決撤銷被訴登記確認通知及復議維持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判決首次厘清了虛假市場主體登記被撤銷后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范圍,即撤銷虛假登記后直接責任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為任何市場主體申請辦理登記;同時明確了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的審查義務不應囿于形式審查,特別是針對存在虛假登記被撤銷既往史的市場主體,應綜合前期申請材料、工商檔案資料、相關爭議處理等審慎審查。本案不僅及時糾正了行政機關的錯誤登記行為,更明確了相關工商登記的法律適用,對打造風清氣正的營商環境具有典型意義。
09
案情簡介
本案中,劉某某與老人王某某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約定老人離世后將房產一套、存款等財產贈與劉某某,由劉某某負責老人的吃、穿、住、行、醫療、養老等扶養義務。老人去世后,劉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將老人的涉案財產判歸其所有。老人的親屬以老人在多年前就出現了精神障礙為由,主張老人與劉某某簽署《遺贈扶養協議》時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應屬無效;并且劉某某在老人生前沒有盡到扶養義務。經審理,法院認為對未被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自然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有效與否的判斷,應結合該自然人醫療資料、親屬及社會一般人對其精神狀況和認知狀況的判斷來綜合認定其是否具有簽訂協議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遺贈扶養協議》中受遺贈人完全依據協議履行了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的,有權取得受遺贈的財產。根據本案查明事實,法院認為該《遺贈扶養協議》成立且有效,且劉某某已完全依據《遺贈扶養協議》履行了對老人的生養死葬義務。
典型意義
本案曾因其前期意定監護的設定和巨額遺產遺贈“陌生人”等因素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基于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障養老渠道、引導遺贈扶養關系正確導向等維度的考量,法院最終肯定了社會行為,體現了對社會行為的保護,更加有利于實現“老有所終”的目標。
10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4日,上海二中院立案受理了申請執行人香港某公司申請執行某地產集團、河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河源市某創建有限公司仲裁調解一案。在本案中,申請執行人同時向上海二中院申請執行兩筆債權,其中到期債權2億余元,未到期債權8億余元。依據相關規定,上海二中院及時駁回了申請執行人對未到期債權的執行申請。考慮到本案涉及金額較大,后續債權到期后亦將逐步進入執行程序,如未能及時化解糾紛,不僅申請人的債權長期無法得到清償,被執行人企業經營亦會受到長期負面影響,引發房地產市場負面效應。經審慎研判,為平衡保護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和被執行人正常生產經營,維護房地產市場穩定,承辦法官一方面加大對被執行人的督促力度,另一方面積極促進雙方當事人就后續債務糾紛一并達成和解協議。承辦法官與雙方委托代理人通過十數次電話、面談溝通,促使雙方達成一攬子解決債務糾紛的意愿,最終被執行人某地產集團總裁親自前往香港與申請執行人進行了協商,就本案全部債務達成了和解協議。目前執行和解協議已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對于分期履行類的生效裁判,積極適用“執行和解”和“執前和解”措施,不僅提升執行案件的辦理效率,有效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同時也節約了執行司法資源,加快了當事人權益實現的進度,減輕了當事人訴累。本案中,執行法院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加大執前和解力度,從源頭上化解矛盾糾紛,督促當事人就后續款項支付達成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無需另行多次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進一步減少衍生執行案件,減輕當事人訴累,有效推動本案矛盾糾紛實質化解。同時,本案執行未影響被執行人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以及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建設,維護了房地產市場的穩定,避免引發更多潛在的訴訟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責任編輯 | 郎振宇
文字 | 研究室
版面編輯 | 周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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