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枯木
元朝(1271年~1368年),是中國歷史上首次由少數民族建立的大一統王朝,從忽必烈定國號“大元”開始歷時98年。雖然在歷史長河中十分短暫,不過卻對后世有著幾點重要貢獻。首先是疆域超越歷代,為大中國多民族融合打下基礎;其次是實行行省制度,對后世行政體制影響巨大;再就是,科技文化進一步大發展,其中尤以元曲戲劇極為繁榮,為元代文藝形式的主要代表。
就酒令文化而言,雖然元代是少數民族統治,并且酒政制度多有不同。然而,這一傳統文化形式不但沒有衰弱,得以傳承延續,反而更加繁榮。其中尤以雅令最具代表,不但題材繁多,文辭優美,而且加入了雜劇和元曲形式。使得雅令成為雅俗共賞的酒令,迅速普及到城市鄉村。下面我們就元代歷史背景和酒令文化做一簡單介紹。
一、元朝的社會背景
1、少數民族特權
元朝是少數民族統治的政權,為了維護蒙古貴族特權,因而實行“民分四等”的政策,把人分為四等:一等蒙古人,二等色目人,三等漢人,四等南人。“民分四等”雖然在歷史文獻記載中沒有明確詔令,然而體現在很多法令和律令中。
諸如《元史·志·卷五十八·刑法四》“殺傷”條:“諸殺人者死,仍于家屬征燒埋銀五十兩給苦主,無銀者征中統鈔一十錠,會赦免罪者倍之”。而“諸蒙古人因爭及乘醉毆死漢人者,斷罰出征,并全征燒埋銀。”意思是一般人殺人處死,蒙古人則可以戴罪從軍出征,只出50兩銀子就得以免罪。
2、長期廢除科舉
再如元代不太重視科舉制度和漢族知識分子,廢除科舉多達四十余年,直到中期才開始恢復,然而錄取有限。《元史·志·卷四十五·百官八·選舉》:“以科目取士,自延祐(1315年)至元統(1333年)凡七科,具見前志。既罷復興之后,至正二年(1342年)三月戊寅,廷試舉人”。合計元朝舉行了十六次科舉考試,考中進士的共計1139人。
3、蔑視漢人知識分子
即便是開科取士,也貶低和很少重用漢族知識分子,如在數量上傾斜蒙古色目人,至正十九年(1359年)錄取進士:“取合格蒙古、色目各十五名,漢人二十名,南人十五名,通六十有五名”。
錄取后,任用品秩不同:同樣是國子生員,“蒙古七名,正六品;色目六名,從六品;漢人七名,正七品”。在提拔上,漢人更是難以進入中樞,如至正十二年(1352年)下詔“省院臺不用南人,似有偏負”。意思是長達七十余年,元代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等中樞機構不任用南人(江南漢人)。
4、漢化受阻
在元朝整體等級制度下,使得漢族和少數民族之間矛盾對立。雖然也有不少皇帝崇尚漢文化,然而屢屢遭到保守勢力的不滿,諸如引起“南坡之變”使得統治階層內亂頻發。而由于苛捐雜稅多如牛毛,民間起義不斷,最后元朝內外憂患,終于被明軍殲滅和驅逐,從此退出歷史舞臺。
二、元朝的酒政制度
1、榷酤制和買撲制并存
宋代的酒政制度,實行官方榷酤和民間“買撲”釀造并存。《宋史·志·卷一百三十八·食貨下》“酒”條:“諸州城內皆置務釀酒,縣、鎮、鄉、閭或許民釀而定其歲課,若有遺利,所在多請官酤。”(“買撲”:宋代對酒(其他商品也有)實行的一種包稅制度,設定酒稅額,任人撲買。然后官方提供釀具和酒曲,釀戶自備米,在官方場所釀造,盈虧自負。)
元朝的酒政則略有不同,最早延續遼、金的酒政制度,對酒實行榷酤制度,禁止私釀。《元史·志·卷四十七·食貨二》“酒醋課”條:“元之有酒醋課,自太宗始。其后皆著定額,為國賦之一焉,利之所入亦厚矣。初,太宗辛卯年(1231年),立酒醋務坊場官,榷沽辦課,仍以各州府司縣長官充提點官,隸征收課稅所,其課額驗民戶多寡定之。甲午年(1234年),頒酒曲醋貨條禁,私造者依條治罪。”
到了元世祖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改變榷酤制度,采用宋朝“買撲”先進經驗。《元史·食貨二》:“三月,用右丞盧世榮等言,罷上都醋課,其酒課亦改榷沽之制,令酒戶自具工本,官司拘賣,每石止輸鈔五兩。”
《元史·本紀·卷十三·世祖本紀》:“(八月)罷榷酤:初,民間酒聽自造,米一石官取鈔一貫。盧世榮以官鈔五萬錠立榷酤法,米一石取鈔十貫,增舊十倍。至是罷榷酤,聽民自造,增課鈔一貫為五貫。”大意從至元二十二年開始,釀酒一石米課稅五兩銀鈔,酒戶自負盈虧。
2、嚴禁私釀(逃稅)
元代實行買撲制度后,對于私釀現象進行懲罰。《元史·志·卷五十七·刑法三》“食貨”條:“諸私造唆魯麻酒者,同私酒法,杖七十,徒二年,財產一半沒官,有首告者,于沒官物內一半給賞。諸蒙古、漢軍輒醞造私酒醋曲者,依常法。諸犯禁飲私酒者,笞三十七。諸犯界酒,十瓶以下,罰中統鈔一十兩,笞二十七,十瓶以上,罰鈔四十兩,笞四十七,酒給元主。酒雖多,罰止五十兩,罪止六十。”
其中“唆魯麻酒”為“sarma”音譯,西域蒸餾酒(燒酒)的一種。可以看出,元代對于私釀燒酒和米酒進行嚴懲,不但處刑罰還沒收一半家財。同時對于購買私酒和過界銷售(犯界酒)的行為也進行懲罰。
3、元代酒稅占天下稅收1/7
有的文章認為元代農業蕭條,經濟不如宋代,對飲酒嚴加限制,因而元代釀酒業和飲酒之風不隆盛。其實不然,元代只是對私釀行為進行懲罰,對于飲酒很少限制,這從稅收上可以看出。
《宋史·志·卷一百三十八·食貨下》記載:“(宋仁宗)皇祐中(1049年~1054年),酒曲歲課合緡錢一千四百九十八萬六千一百九十六”,大致為一千五百萬貫。《元史·志·卷四十七·食貨二》“酒醋課”條記載,元代酒的“天下每歲總入之數”合計46.9萬錠(筆者統計,云南比價不詳除外),也就是全國大致每年五十萬錠銀鈔。
即酒的稅收一年兩千五百萬兩,要比宋代多一千萬兩。而元代一年稅收,《世祖本紀》記載:“(至元二十九年),一歲天下所入,凡二百九十七萬八千三百五錠”,酒稅占到全國稅收的15.7%,可見元代飲酒風氣之盛。
另外還有可以證明的是,同條“酒醋課”記載至大三年(1310年),元大都有槽坊54所,“每所一日所醞,不許過二十五石之上”,以之計算,大都(北京城)每天釀酒就有1350石,合計202.5噸(元代1石大約150斤),一年多達7.39萬噸酒(包括黃酒和燒酒)。
要知道據《元史·志·卷十一·地理一》記載,元世祖至元七年(1270年),全國人口58,834,711人,大都人口不過才401,350人,平均每人每天半斤酒!厲不厲害?!
(未完待續)
2022/03/14榆木齋
主要參考書目:
《宋史》元代脫脫和阿魯圖先后主持修撰
《元史》明代宋濂等主持編修
《草木子》元末葉子奇撰著
《安雅堂酒令》元代曹紹編制
《本草綱目》明代李時珍編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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