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漁網中的女尸
1984年11月3日晚11時30分,武昌縣金水閘工人彭全、劉兵、易濤等人在金水閘閘門下游出水口處布網撈魚,發現網中有一具女孩兒的尸體。在一陣驚恐后,彭全叫來郭興、劉鵬等人幫忙,將女孩兒尸體抬至金水閘東側岸。當他們發現女尸頭部與頸部有傷痕時,當即將情況報告金水閘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核實后,立即報告縣公安局。
金水河
警情就是命令。縣公安局副局長韓永君、刑警隊副隊長陳衛星立即率領刑偵民警十余人趕赴現場,并迅速成立專案組,要求當地派出所全力協助武漢市公安局九處技術二科的技術人員也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迅速投入對案件的偵查與調查工作。
金水閘
根據現場勘查和法醫對尸體的檢驗,推斷死者年齡十五歲左右,女性系生前被人奸淫后掐、打致昏迷后推入水中淹死。
經對周圍群眾走訪調查,很快查清死者身份。據死者母親周霜(家住金水閘附近的居民)反映:其女兒吳夢,現年十五歲,于11月3日晚8時外出一夜未歸。經周霜對死者尸體進行辨認,確認死者就是其女兒吳夢。
二、準確判明案情
經過對以現場為中心全面走訪調查,對案情進行分析,專案組認為,此案應是一起強奸殺人案。結合現場走訪情況和法醫對尸體的解剖,推斷該案應為死者生前相識并有過親密接觸的犯罪嫌疑人所為,且行為人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有流氓習氣,道德品質敗壞;心狠手辣,膽大妄為;熟悉現場周圍環境;經對死者陰道內的遺留分泌物進行檢驗鑒定,行為人應為A型血。
根據上述分析推斷,偵查專班采取了以下偵查措施:先是確定以查找與死者生前最后接觸人員關系為重點,以發案現場和死者居住灣村為中心,逐步擴大調查范圍,圍繞死者死亡時間及生前交往關系,開展深入細致的走訪調查。同時,依靠基層組織,充分利用發案時間短,群眾記憶猶新這一有利條件,抓住戰機,按照刻畫的犯罪嫌疑人臉譜,認真進行摸底排查。之后再根據案情開展“四查”:查清死者與有關人員在發案前后的活動時間;查清死者生前的來往關系人;排查重點嫌疑人作案的思想基礎;排查重點嫌疑人在發案前后的反常跡象。
為了及時準確地查明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夜以繼日地開展對發案現場及死者居住地附近河邊的群眾和知情人的走訪,同時開展對沿河上游認真細致的搜索排查,盡快找到犯罪嫌疑人強奸殺人的第一現場。同時,偵破組專門布置有關人員,對金水河兩岸重點對象進行秘密監視和控制。
三、調查解疑惑
通過大量的走訪調查工作,警方很快從有關知情人處了解到死者生前的關系,掌握了一些重要情況。
當地十五歲女孩兒王小美向偵查人員反映:死者生前曾與本組一個叫“青包”的男孩兒關系密切,王小美也多次同死者一起到“青包”家玩兒過。
經查實,青包,男,本名屈明佳,現年十六歲,系金水閘人。據知情人劉武回憶,死者生前曾于11月2日下午幫屈家做過煤球。
根據另一知情人王瑞反映,死者在3日上午10點鐘曾到屈家門前河邊洗過菜。
附近的居民張蘭則反映,在發案的當天下午4點30分,看見死者曾抱著一名三歲小男孩兒在屈家后門玩耍。
獲此情況,警方將屈明佳列為重點嫌疑對象,并對屈明佳的活動時間全面進行了排查。在調查中,警方了解到屈明佳原系金水閘派出所所掌握的違法行為重點幫教的青少年。此人性格暴躁、手毒心狠、膽大妄為,平時與死者吳夢來往比較密切,發案當天與死者有過多次接觸,有將吳夢騙出奸污后殺人滅口的重大犯罪嫌疑。
青少年犯罪
四、追蹤覓跡擒兇頑
正當警方準備對屈明佳進行傳訊依法審查時,由于布控不夠嚴密,屈明佳有所察覺,于11月5日凌晨伙同金水閘另一有違法記錄的青少年鄧名乘車出逃。5日晚11時許,縣公安局韓永君副局長召集偵破組的全體民警反復對案情進行認真分析,果斷采取有力措施。
專案組迅速查清屈明佳在武漢、黃石周邊的親屬關系,由韓永君副局長帶隊火速驅車趕赴黃石市,由刑警隊副隊長陳衛星帶隊前往武漢的武昌、金口、金水閘等地組織調查追捕。
印發屈明佳的相片及協查通報三百余份,請求各省、市、縣公安機關聯合搜索并協助抓獲。
對屈明佳的親屬及交往關系進行秘密調查控制,密切掌握屈明佳外逃的活動情況及逃跑方向。
布置專案組有關人員對屈明佳的居住地,以及車站、鐵路、船碼頭等地進行布控,防止其重新竄回金水閘。
11月7日,經對鄧名父母做規勸其子回家的工作后,鄧名主動到金水閘派出所交代了伙同屈明佳逃跑的過程,以及與屈明佳在武昌火車站分手時的情況。機不可失,7日晚,縣局迅速向市局報告并與各分縣局取得聯系,并組織力量連夜趕往武昌區、紙坊鎮等地圍追堵截。
11月8日中午,金水閘派出所副所長劉光楚在調查走訪時,接到知情人許亮反映:金水閘自來水公司職工萬器、周榮二人在7日下午2時許,經過紙坊汽車站門前時曾看到過屈明佳。劉副所長獲知此線索后,立即向縣公安局專案組負責同志作了匯報。刑警隊副隊長陳衛星迅速致電聯系縣局指揮室,要求刑警隊和紙坊、鄭店等派出所立即組織民警對車站、鐵路、影劇院、旅社等地進行清查,尋找布控、組織追捕。
8日下午2時許,紙坊所民警陳應山、羅仁章等同志接受任務后,迅速開展清查行動,果然在縣汽車站附近發現了犯罪嫌疑人屈明佳,并當場將其抓獲,押送縣公安局進行審查。縣局領導親自督陣并反復講明政策,指明出路,屈明佳于當晚7時30分交代了11月3日晚強奸吳夢,并將其騙至金水河邊,趁其不備,將吳夢推入河中淹死的犯罪事實。
11月3日晚9時許,屈明佳從金水閘街上返回時路經吳夢家門口,將吳夢從家中騙出帶到金水閘附近的牛欄院墻邊,令其脫掉衣服,對吳夢實施了強奸。作案后,屈明佳又將吳夢強行帶到金水河邊,因害怕其強奸罪行敗露遂起殺人滅口之心,先將吳夢推入金水河中,后用磚頭砸其頭部,見死者沉入河水后,屈明佳又拿木棍將其推至離岸約兩米遠處,隨后將木棍拋入水中,倉皇逃離現場。
經核實,警方在第一、第二現場提取了屈明佳作案時遺留下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并對其在河邊抽出木棍的洞穴進行了現場拍照固定。至此,證據確鑿,案情真相大白。經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屈明佳因強奸殺人罪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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