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法律所公司分享案例:把員工調到40公里外的地方員工可以拒絕嗎
2022年4月,曾某入職某運輸公司,約定工作地點為重慶市主城九區(qū)及江津區(qū)。
2023年3月,某運輸公司因經營困難實行員工待崗,并告知待崗人員接到返崗通知后應立即返崗,逾期按曠工處理;曠工超過3個工作日的,按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自動離職處理。
曾某在待崗之前上班的地點是北碚區(qū)。
2023年5月,某運輸公司先后三次通知曾某返崗,返崗工作地點為江津珞璜工業(yè)園,工作內容及薪資待遇不變,并告知若仍不返崗將按制度處理。
曾某認為,其經常居住地點是南坪,將其安排到江津珞璜工業(yè)園,距離之前多年上班的地方遠達40km,屬公司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便拒絕返崗報到。某運輸公司遂以曾某拒絕返崗上班構成曠工,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曾某遂起訴要求支付賠償金。
裁判理由及結果
法院認為,某運輸公司因經營困難,進行員工待崗,曾某知曉并同意待崗。待崗期限屆滿,某運輸公司通知曾某返崗,返崗地點江津區(qū)符合雙方勞動合同書中工作地點的約定;且調崗地點與其居住地之間的距離約40公里,調整后的工作地點與其居住地的距離與調整前大體相當,故某運輸公司的調崗行為具有合理性。某運輸公司對曾某調整后的工作內容與薪資待遇均未發(fā)生改變,也不存在降低勞動報酬等情形。曾某接到返崗通知后未按規(guī)定返崗,且經多次催告后仍拒絕到指定崗位報到,已構成曠工,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情形。某運輸公司以此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不屬于違法解除。
典型意義
本案是關于如何判斷調整勞動者崗位是否合理的典型案例。調崗作為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應當?shù)玫阶鹬亍R蛴萌藛挝徽{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工作地點而引發(fā)糾紛的,應當從是否確為生產經營之必需、是否顯著降低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是否對勞動者的工作、生活有重大影響、是否對勞動者具有侮辱性、歧視性等方面,綜合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是否具備正當性。用人單位必須對調崗的必要性、合理性進行充分論證,勞動者也應充分尊重用人單位的管理權,對用人單位的合理調崗應予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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