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枯木
(續上)
明朝末年,由于朝廷黨爭,東林黨和閹黨相互傾軋,黨同伐異,官場貪腐橫行;而從張居正時期開始的一條鞭法的稅收,貌似輕徭薄賦,其實土地兼并現象嚴重,使得很多百姓成為流民,矛盾進一步激化;
再就是銀本位造成通貨膨脹,物資匱乏,經濟步入大蕭條;又遇上連續荒年天災,百姓流離失所,造反不斷。內憂外患之下,滿清鐵騎入關,成為壓死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明朝帝國轟然倒塌。
清朝建立后,統治者采取團結懷柔和無情斬殺兩手兼具的施政措施,最終建立了一個強大持久的王朝。不過,清朝雖然在形式上是少數民族統治,并且有諸多特權加持。
然而,在有著幾千年強大優勢的漢文化面前,少數民族的文化優勢就顯得脆弱可憐,因而很快就被同化吸收掉。以至于到后來統治者的語言文字習俗傳統等逐漸變得式微,能夠延續本民族文化的人寥寥無幾,最終都匯入到中華文化這條大河中來。
就拿酒文化來說,清朝雖然在酒政制度上和以前朝代略有不同。然而在文化層面,不但全盤繼承和接受了既往傳統酒文化的精髓和形式,而且在此基礎上更加發揚光大。其中酒令文化更是層出不窮,搖曳多姿,下面我們就來介紹一下清朝的酒政制度和酒令文化。
一、清朝的酒政制度
上文介紹過,明朝對于酒政制度,雖然在開國之初采取過禁酒措施,然而在政局穩定和經濟向好后,很快開禁。并且就整體而言,明朝不但取消了榷酤和專賣制度,而且采取非常寬容的開放政策,將酒稅并入商稅,稅率低廉,僅僅只有三十分之一。這樣使得明代酒業蓬勃發展,酒文化異常繁榮。
到了清朝,酒政制度經歷了先寬后嚴、再放寬再從嚴的四個階段。并且對酒進行分類和分地域管理,其中主要是在北方限制燒酒(燒鍋)釀造,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高度白酒的發展。從而使得北酒逐漸沒落,而技術和產地向南方轉移,從而促進了南酒的興起和繁榮。
1、清初酒政由寬變嚴
清朝初期,統治者吸取明末私征濫派導致民不聊生的歷史教訓,決定采取懷柔的政策,施行輕徭薄賦,以收攬人心。在酒政上采取輕稅制度,和明朝一樣只是列入商稅,允許私營釀造,因而清初酒業發展迅速。
然而酒業的發展,必然導致糧食的大量耗費。《清實錄》記載,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玄燁發現一些豪強富室在豐年釀酒,貧民也不節用,效尤釀酒,糜費糧食,于是諭大學士等對釀酒“應作何禁止”拿出方案。
并在二十八年(1689年)康熙皇帝頒布上諭:“飭禁盛京多造燒酒糜費米糧”,以“山海關外盛京等處,至今無雨,尚未播種,萬一不收,轉運維艱,朕心深為憂慮,且聞彼處蒸造燒酒之人將米糧糜費頗多,著戶部侍郎賽弼漢前往奉天,會同將軍、副都統、侍郎等嚴加禁止。”
康熙三十年(公元1691年)又諭內閣:“聞畿輔谷價翔貴,遣戶部筆帖式一員往諭直隸巡撫,令其于所屬地方,以蒸酒糜米谷者其加意嚴禁之”(《古今圖書集成》六九七冊,酒部匯考三》)。
康熙六十一年,諭總理事務王大臣:“向來口外米谷不準運進口內,而燒鍋仍照常開設,可速令口外米谷準其進口,其開燒鍋者禁止?!保ā剁茌o通志》卷一百七)。雍正時也屢申“燒鍋之禁”,但有時會把禁弛尺度交由地方官把握。
2、乾隆頒布禁酒令
然迄清代康雍年間,禁酒之令尚屬“歉歲禁酒而豐歲開通”的權宜之策。不過乾隆即位之初,便頒布禁酒令,從而使得禁酒政策成為成文法規。乾隆元年(1736)十一月,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方苞奏稱,西北五?。粗彪`、河南、陜西、山西、甘肅)每年因造酒而耗費大量糧食,認為酒不但能“耗民財,奪民食”,還會引起爭斗訴訟。
因而建議:“禁造燒曲,毀其燒具;已燒之酒,勒其自賣;已造之曲,報官注冊?!鼻〔杉{了方苞意見,并于乾隆二年(1737年)五月特降諭旨,永禁燒酒,“燒鍋一事,當永行禁止”(《清高宗實錄》)。
3、禁酒爭議
乾隆二年頒布的禁止西北五?。ㄖ彪`、河南、陜西、山西、甘肅)釀造燒酒,引起極大爭議,其中以直言敢諫的刑部尚書孫嘉淦(1683年~1753年)最為反對。孫嘉淦山西應縣人,歷任祭酒、河東鹽鎮、吏部侍郎等職,對酒業非常了解,于是在禁令頒布十天后上書《請開酒禁疏》進行辯解。(《清史稿·孫嘉淦傳》)
孫嘉淦認為永禁燒酒:“不惟無益,而且有損”。并且真正耗糧的不是燒酒,而是黃酒。原因是西北五省習種高粱,燒酒用高粱等粗糧,黃酒用米麥等細糧。燒酒價廉而民樂意購買,黃酒價貴而貧民無力購買。禁燒酒不但會導致粗糧棄舍無用,民間反而會轉造黃酒。這不但不利儲藏,反而有礙積貯。
再一個就是禁燒酒后貧民收入減少而支出大增,這不但不利于民生,反而影響貧民生活。因而指出:“燒鍋之禁,無益于蓋藏,而有損于生計,止宜于歉歲,而不宜于豐年”。(《皇朝經世文編》)
乾隆看到孫嘉淦的奏疏后非常重視,于是下詔傳旨總理事務王大臣與九卿以及五省督撫詳細討論后具奏上報。《清實錄乾隆朝實錄·卷四十三》:“朕之所以命禁燒鍋者,原為民食起見。今觀孫嘉淦所奏,是嚴禁亦有必不可行者。王大臣不可曲從朕旨,亦不可回護孫嘉淦,其和衷定議以聞。若果嚴禁燒鍋,不但于民食無益,而且有害,朕旨可收回,何難改正耶?”
西北五省督撫的奏折看法基本一致。直隸總督李衛和山西巡撫嚴瑞龍認為:燒酒當禁但不可必禁,歉歲嚴豐年寬,零星釀造不必禁止,可限制出境。河南總督尹會一認為:禁酒先禁曲,對零星造曲者,可不加禁止,只嚴禁廣收多踩、販賣之人。陜西巡撫張楷認為:民間酒坊零星造賣者踩曲不多,無須禁止,而對開行踩曲販賣者,則應嚴加禁絕。
甘肅巡撫德沛認為:甘肅非產酒之地,造酒利薄,不用官禁,而酒全是來自山西?!?strong>至通行市賣之酒,俱來自山西,名曰汾酒。因來路甚遙,價亦昂貴……是甘省非產酒之區,向鮮私燒之弊,似可毋庸置疑。”總體而言,五省督撫都反對“一概禁絕”的極端做法,主張因時、因地制宜。
而在直隸總督李衛致仕后,孫嘉淦在乾隆三年繼任,陸續上書《請開禁疏》、《禁酒情形疏》等。其疏云:“前督李衛任內,一年中獲私釀三百六十四案,犯者千四百馀名。臣抵任一月,獲私釀七十八案,犯者三百五十馀名?!绷硗馄渌麤]被報告的“尚不知凡幾”,“一省如是,他省可知”。因而認為:“孟子曰:‘君子不以所養人者害人’,本為民生計,而滋擾乃至此,則立法不可不慎也。”(《清史稿·孫嘉淦傳》)
乾隆皇帝在看到孫嘉淦奏疏后,下詔弛禁。諭令:富商凡是廣收大麥高粱、肆行踩曲、大開燒鍋者,嚴行禁止;違禁者,除照原先法律杖責一百,再枷號兩個月以外,失察的地方官員每出現一案降一級,失察三次者降三級,隨即調用;如果地方官有受賄而縱容的情況,則依照“枉法律”計贓論罪(《清文獻通考·征榷考五》)。
這一諭令與起初的極端主張全面禁酒有所不同。首先,禁曲與禁酒并重;其次,并非一概禁絕。只對那些廣收麥石、肆行踩曲、大開燒鍋的富商施以懲治,限制規模經營。隨即,禁酒令在西北五省率先推行,至此,歷時半年的禁酒爭論始告結束。而關于禁止大量釀造燒鍋的禁令也基本貫穿整個清朝,從而使得北方釀酒規模縮小,燒酒技術從北方向南方轉移,促進了南方酒業發展。
4、清中后期酒稅變重
清朝中后期,清政府財政捉襟見肘。道光二十年(1840年)發生了鴉片戰爭,隨之又有太平天國運動,自此清政府入不敷出,只能增加賦稅。就酒政而言,在中后期開征“酒厘”,稅率百分之一;另外開征“燒鍋稅”,允許領照納稅的商人獲準制造燒酒出售。
咸豐三年戶部奏準弛燒鍋之禁:“誠以因時立制,農商均無所妨。豐年谷賤,如禁私燒,農民余粟難受,無以通財,荒年谷貴,即不禁私燒,商民無利可圖,亦必歇業。如此酌量變通,弛禁征課,俯順輿情,即國用亦稍有裨益矣”(《畿輔通志》)。
再就是到清末其他各種名目的酒稅,諸如“落地稅”、“門銷坐賈稅”、“印花稅”和“出鍋統稅”等等,使得酒稅繁重。使得個人酒業難以為繼,為民國實行酒類公賣法奠定了基礎。
5、小結
綜上所述,清朝酒政制度相對較嚴,尤其是對白酒(燒酒)形成了較大打擊。從而使得元明時期許多北方名酒從此銷聲匿跡,北酒逐漸沒落,不得已向南方轉移。而南方的黃酒、米酒等在寬松政策和北方技術的轉移下,得以興旺發展,從而使得南酒逐漸興起。限于篇幅,下文我們接著談清朝的酒令文化。
(未完待續)
2022/03/31榆木齋
主要參考書目:
《清實錄》
《清高宗實錄》
《皇朝經世文編》清 由賀長齡主持﹐魏源代為編輯
《畿輔通志》清 李衛等監修,唐執玉等纂修
《續清文獻通考·征榷考》近代 劉錦藻編撰
《清史稿》民國 趙爾巽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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