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用工形式的多樣化,勞務關系早已成為用工市場的一種常態。但在用工過程中因工受傷爭議頻發,那么責任比例的劃分及賠償數額又該如何劃分呢?
近日,高新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勞務關系引發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案情簡介
林某于2020年5月至某食品公司工作,負責食材搬運,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2020年7月某日晚,林某駕駛滿載食材的三輪車行至某工廠路段,不慎三輪車發生側翻,致使左肩、左髖部腫痛、活動受限。后林某多次至醫院治療。某食品公司與林某就責任比例的劃分及對林某的賠償數額無法達成一致,林某遂訴至法院,尋求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院審理
經法院審理查明,因原告林某與被告食品公司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且雙方庭審中均一致認可林某自2020年5月至單位工作,此時林某已達法定退休年齡,而食品有限公司也未為林某繳納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建立用工關系的,因勞動者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原因與用人單位無任何關聯,雙方之間的用工關系原則上應認定為勞務關系,且原被告均認可雙方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系勞務關系。
其次,食品公司作為接受勞務一方,負有保障林某安全作業的義務,其應對生產現場的相關安全事項負檢查、監督義務,并加強對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因其未能對林某的勞務活動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和防范義務,存在過錯,應對林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遭受的人身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工作時應樹立安全意識,但其對自身安全未盡審慎注意義務,對損害后果的發生也負有一定的過錯。法院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及對本案損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結合具體案情,對林某所受損害酌情確定由被告食品公司承擔65%的責任,林某自負35%的責任。
法院裁判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食品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林某各項損失合計10715.65元。
撰稿 | 賈鵬月
編輯 | 陳 璐
校對 | 王 萌
審核 | 沈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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