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陳女士(化名)與趙先生(化名)于 2008 年在一場朋友聚會上相識,一見鐘情,很快確定戀愛關系。戀愛兩年后,他們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初期生活甜蜜,生下一個可愛的女兒。為了給家人更好的生活,趙先生辭去原本安穩(wěn)的工作,下海經商,創(chuàng)業(yè)初期艱難,但陳女士始終在背后默默支持,操持家務、照顧孩子與老人,讓趙先生無后顧之憂。
隨著生意逐漸有起色,趙先生回家的時間卻越來越少,應酬不斷。陳女士漸漸察覺到丈夫的變化,兩人之間的交流愈發(fā)匱乏,爭吵日益頻繁。更讓陳女士無法接受的是,她發(fā)現趙先生與公司的一位女同事關系曖昧,手機里存有諸多可疑的聊天記錄和親密合照。在多次與丈夫溝通無果后,陳女士心灰意冷,決定結束這段婚姻,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在訴訟請求中,陳女士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后購置的房產、車輛、存款以及趙先生公司的部分股權,同時爭取女兒的撫養(yǎng)權,還希望趙先生支付因他婚內出軌行為給她造成精神傷害的賠償金。趙先生則辯稱公司股權是其個人努力打拼所得,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且否認自己出軌,稱與女同事只是工作交流,試圖挽回婚姻,不同意離婚。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趙先生與女同事的聊天記錄及親密照能夠認定趙先生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存在過錯行為,違背夫妻忠誠義務。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購置的房產、車輛及存款,依法應進行均等分割。對于趙先生公司的股權,考慮到公司創(chuàng)立初期陳女士的支持以及婚后家庭財富積累對公司發(fā)展的助力,判定陳女士享有一定比例的股權折價款。
女兒撫養(yǎng)權歸陳女士,趙先生每月需支付撫養(yǎng)費 4000 元,直至女兒年滿 18 周歲。
鑒于趙先生的過錯行為,法院酌情判決趙先生支付陳女士精神損害賠償金 5 萬元,最終判決雙方離婚。
澤達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1、財產分割依據: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原則上應平均分配,但需充分考慮各方對財產的貢獻。本案中,陳女士在家庭中的付出保障了趙先生創(chuàng)業(yè),雖未直接參與公司經營,但其家務勞動、照顧家人的無形付出對家庭財富積累有不可忽視的間接作用,所以在股權分割上得以適當補償。房產、車輛等常規(guī)共同財產按均等原則分割。這警示夫妻雙方,婚內財產規(guī)劃要明晰,日常對家庭付出證據(如理財記錄、家務付出照片等)留存,利于日后維權。
2、出軌認定標準:婚內出軌在法律上認定嚴格,需實質證據。陳女士證據雖未達最嚴苛標準,但因違背常理的親密行為被法院采信認定過錯,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當事人取證時務必合法、嚴謹,僅憑曖昧短信易被推翻,必要時借助專業(yè)調查手段,如合法的私家偵探跟蹤取證(部分地區(qū)允許在合法范圍內)、申請法院調取證據,提升證據可信度。
3、撫養(yǎng)權爭奪核心:撫養(yǎng)權判定聚焦“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孩子意愿在年滿 8 歲后有較高參考價值,本案女兒明確選擇母親;陳女士多年陪伴照顧建立深厚親子紐帶,撫養(yǎng)條件雖非最優(yōu)但穩(wěn)定可靠,成為勝訴關鍵。父母若爭奪撫養(yǎng)權,需在日常強化陪伴,提供良好生活學習環(huán)境,用行動“綁定”孩子與自己的關系,而非臨時抱佛腳。
律師寄語
婚姻是一場漫長的旅程,途中難免遭遇風雨。當愛情消逝,法律成為保障權益最后的港灣。對于深陷婚姻困境之人,溝通是修復裂痕的良藥,切莫讓誤會、忙碌沖淡情分;若裂痕已無法彌合,走向離婚訴訟,務必冷靜理智。
收集證據要合法、充分,像守護珍寶般珍視每一份能證明自己權益的材料;財產分割、撫養(yǎng)權爭奪提前謀劃,了解法律規(guī)則,不打無準備之仗。
離婚不是終點,是新生活的起點,無論結果如何,都要帶著希望前行,為自己、為孩子撐起一片晴空。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guī)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jié)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yè)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楊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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