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指定監所監視居住期間訊問地點和非法證據排除問題
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規定的辦案場所進行,違反規定取得的供述屬于非法證據,可以申請法院依法排除。而訊問地點又會因為刑事強制措施的不同而不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狈缸锵右扇吮痪辛艉螅瑧斄⒓幢凰涂词厮b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在拘留前是傳喚或拘傳,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由此可知,行為人在被傳喚后最長在48小時內,必須被送看守所羈押,否則就屬于違法辦案。如果沒有在看守所訊問形成的供述屬于非法證據,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應當排除。
既然訊問地點如此重要,可能直接影響證據合法性,所以我們有必要重點審查訊問地點是否符合規定,以便發現非法證據。
一、詢問/訊問地點
(一)刑事立案之前
刑事立案之前辦案機關通常是傳喚行為人到案接受詢問。作為公安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一種訴訟活動,刑事立案之前的傳喚并無特別限制,實踐中常在辦案機關的辦案場所進行。
刑事立案之前,傳喚最長24小時(一般不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的不超過24小時),此期間在辦案機關辦案場所接受詢問。若在24小時之內決定拘留的,最長仍有24小時可能在辦案機關的辦案場所。超過24小時的就會被送往看守所,此后的訊問地點也就在看守所(變更為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除外)。
對于異地辦案的,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傳喚到本市、縣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由此可見,刑事立案立案之前的詢問在辦案機關的辦案場所或者行為人住所出詢問。
(二)刑事立案之后
刑事立案之后就可以拘傳犯罪嫌疑人,拘傳的時間與前述傳喚的時間一樣,最長24小時,決定拘留后必須在24小時內送看守所羈押,之后的訊問地點在看守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應當在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的訊問室進行:……”根據規定可知,在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訊問是原則,特別規定除外,即以在公安機關辦案場所訊問是原則,在之外是例外。
這種設置的邏輯是防止在監督場所之外發生非法訊問等情況,包括避免發生采取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的情況。
刑事立案之后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在何處訊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刑事訴法規定的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強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對監視居住而言,在住所監視居住的,可以到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訊問。而對于指定監所監視居住的,應當如何選擇訊問地點呢?
對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進行訊問,目的是為了防止采取刑訊逼供等手段取證,在第三方監管的情況下有效避免此種情況發生。對于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而言,在指定居所內,犯罪嫌疑人往往被辦案人員24小時全天候直接監控,在此種情況下,客觀環境自然給犯罪嫌疑人帶來巨大的心理壓力,執行場所實質上不適合訊問。同時,又因為犯罪嫌疑人在被指居期間肯定不在其所在市、縣,也自然不適用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的規定。
此種情況下,應當按照提高司法效率又能有效防止違法訊問發生的前提下,即適用關于訊問地點的原則性規定,在“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的訊問室進行”,以防止發生刑訊逼供等非法活動。
二、違反規定地點訊問的,供述可能為非法證據而應予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13)11號)第8條第2項規定,“除情況緊急必須現場訊問以外,在規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應當排除?!备鶕幎ǎ谝幎ǖ霓k案場所之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應當采取錄音錄像等排除非法取證的方法進行,且相關錄音錄像材料應隨案移送,以證明取得的供述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偵查機關除緊急情況外沒有在規定的辦案場所訊問,綜合現有證據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基于上述規定,訊問地點對于供述的合法性具有非常重要影響,辯護律師在審閱卷宗時應當重視對訊問地點的審查,尤其是在采取了被指定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案件中。
當然也有部分案件的訊問,雖然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在看守所,但被以各種理由提到看守所之外訊問,對此我們也應重視,包括會見時也要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相關情況。若發現存在非法證據的供述,應當申請法院排除。
在刑事立案之前以訊問形式取得供述(辦案機關所謂的訊問筆錄)的情況常見,也容易被發現。但對于采取特殊刑事強制措施,且未在規定訊問地點訊問的情況往往被忽視,這一點值得我們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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