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辦案機關的視角,退贓退賠的時間越早越能體現當事人的悔罪表現,效果越好。犯罪人在偵查階段退贓,辦案機關就基本上查清了贓款去向,定罪證據更加充分,便于早日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相比還需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查證贓款去向的情況而言,無疑節約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因此應對在偵查階段的退贓行為規定較大的從寬幅度;在審查起訴階段甚至在案件移送法院審理階段的退贓,對偵辦案件沒有幫助,但體現了犯罪人的悔過之心,為國家挽回了經濟損失,也應從輕處罰,但從輕處罰幅度應小于在偵查階段的退贓;在案件一審結束時尚未退贓,而在二審法院審理期間退贓的,除因客觀原因無法提前退贓的情況之外,此類犯罪人抱有一定的僥幸心理,悔過之心不強,但從其能為國家挽回損失的角度出發,可以考慮給予其從輕處罰,也可不對其從輕處罰。
但是,根據不同案件當事人退贓退賠能力、案件進展時間節點等因素的不同,在一些案件中退贓退賠也不是越早越好,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在偵查階段:對于故意傷害(輕傷)、交通肇事等輕罪案件,如果盡早積極退贓退賠、爭取到被害人諒解,可以快速修復法益、化解矛盾,從而據以為當事人爭取偵查機關撤銷案件、取保候審等。如經溝通獲知上述目的無法實現,尤其是在當事人被批捕后(偵查機關基本無權自主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可以另擇時機再行退贓退賠。
在審查批捕階段:《刑事訴訟法》將社會危險性條件細化為五項,其中認罪認罰和退賠退贓已經成為社會危險性評判要件,即對于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認罪認罰,可以不捕。對于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即使未認罪認罰,也可以不捕。這也表明,退贓退賠與認罪認罰一樣,是判斷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的獨立的考量因素。
在審查起訴階段:對于《刑法》分則明確規定公訴前退贓退賠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罪名,如挪用資金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貪污罪,如果經偵查已經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建議當事人盡量在提起公訴前完成退贓退賠;同時,對于輕罪案件,也可以通過積極退贓退賠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爭取公訴機關的不起訴決定。一般可以通過審查起訴階段的退贓退賠來爭取變更強制措施,或結合其他證據作出不起訴決定。審查起訴階段的退贓退賠可以獲得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書的確認,但最終量刑的幅度還是要經人民法院審判庭來確認的。
在審判階段:在可能獲取優惠刑期或者存在適用緩刑機會時,盡早退贓退賠的量刑效果會體現得更加直觀。法院審判階段是被告人退贓退賠的通常階段,此時退贓退賠可以獲得法庭的直接認可,并在量刑中直接使用。有些職務犯罪案件涉及上繳國庫的退贓,對審判機關會更有沖擊力。另外,隨著長期的訴訟期間的經過,各方都心態逐漸平和,并趨于理性,同時各方對案件事實有了更加清晰的認識,責任的承擔都基本心中有數。因此,這時雙方當事人更能趨于理性地談判,退賠金額可能也更能體現雙方協商的成果。更有利于化解矛盾,達成共識,甚至有些不可諒解的矛盾此時都有達成刑事和解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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