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某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起訴。黃某以5700元的低價收購了黎某(未成年人,公訴撤回)搶劫所得的兩條黃金項鏈,實際價值達9371元。案發后,黃某如實供述并主動退回贓物。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黃某明知所收購的物品是犯罪所得,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由于黃某在案后能如實供述并退回贓物,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罰款一萬元。
主要問題
案件的關鍵在于,盡管上游犯罪行為人(黎某)因未成年不負刑事責任,但這是否影響黃某的罪名成立。對此,法律上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認為黃某的行為不構成罪,因為上游行為不構成犯罪;另一種則認為,雖然黎某不負責,但上游犯罪事實查證屬實,黃某的行為仍構成罪。
裁判理由
法院支持第二種觀點,認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成立不依賴于上游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只要上游行為構成犯罪,黃某的行為就有社會危害性,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構成要件。最終,法院判決黃某犯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處罰適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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