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對于偽造貨幣犯罪的打擊范圍不斷擴大。本文將重點探討境外貨幣和貴金屬紀念幣作為偽造貨幣罪對象的法律認定問題,以期對相關法律規定的演變和理論基礎進行深入分析。
在境外貨幣的認定方面,我國法律經歷了重要的發展變化。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明確規定:"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在此規定下,對于偽造國內不可兌換的境外貨幣行為,司法實踐采取區別對待的方式:已經使用的,按照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尚未使用的,則不作為犯罪處理。這種處理方式隨著時間推移,逐漸顯現出其局限性。
為了更好地滿足打擊假幣犯罪的現實需要,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3條第1款規定:"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貨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一修改具有重大意義,它突破了原有的可兌換限制,將保護范圍擴大到所有現行流通的境外貨幣,有效加強了對國際金融秩序的保護。
在貴金屬紀念幣的認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4條第1款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依照刑法第170條至第17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貴金屬紀念幣并不具備一般貨幣的流通功能,但考慮到其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特殊性質以及較高的收藏價值,將其納入假幣犯罪的保護范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對于假幣犯罪的具體認定標準,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量刑標準。根據2000年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3萬元或者幣量在200張(枚)以上不足3000張(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于'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對于貴金屬紀念幣犯罪的數額認定,司法解釋特別規定以其初始發售價格作為計算標準,這充分體現了法律對貴金屬紀念幣特殊價值屬性的考量。
此外,司法解釋還對停止流通的貨幣作出了特別規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5條規定:"以使用為目的,偽造停止流通的貨幣,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這一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不同類型貨幣犯罪的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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