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公司與咨詢公司訂立造價咨詢合同,委托范圍為5#樓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合同約定房產公司應提供的咨詢資料為: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圖紙、結算、變更簽證。房產公司實際提供(施工報價文件-施工單位提供)、施工合同、竣工圖紙、結算及變更簽證等文件。咨詢公司完成初步審核,因多種原因未能在施工合同約定的結算審核期限內完成審核。房產公司以咨詢公司違約為由訴至法院,主張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
初步審核結果存在問題:a.施工報價文件中的其他直接費和綜合間接費的費率為50%,但投標報價文件中的費率為20%;b.外保溫面積按竣工圖初審審核結果是10888.99平方米,實際施工的外保溫工程量為7811.63平方米。二者誤差計3077.36平方米;c.簽證單注明“4號房從二層開始同意按電渣壓力焊施工,經與一建司協商,結算時按綁定(優惠價)結算”,初審結果據此按綁扎搭接計算鋼筋工程量。
咨詢公司對上述錯誤有無過錯?
這個案例涉及造價咨詢機構對竣工資料審核責任或者說資料審核風險的問題。
咨詢公司初審結果存在三個問題:
1、初審結果搞錯費率的問題。施工報價文件中的其他這些費用和綜合鑒定費的費率是50%,但是投標報價中的相應費率是20%,咨詢公司按50%的費率計價,原因是咨詢公司采用了施工單位提供的文件進行結算審核。
實際上,咨詢公司據以審核的資料來源不合法。因為審核資料要么是雙方共同提供,要么是委托方提供,施工單位單方提供的資料,咨詢公司不向發包人核實而直接使用,這是重大過失。
從咨詢服務合同的層面來說,咨詢公司沒有履行最簡單的注意義務,沒有做到審慎的一個審核原則。如果審核資料不全的話,咨詢公司應當向委托人建設單位要求補充提供資料,咨詢公司沒有提出這種要求,就要承擔責任。
2、外墻保溫面積多計3000多平方米。多計原因是實際施工保溫面積和圖示保溫面積存在差異,也就是竣工圖工程量和實際工程量差異。這個案例是法院判決案例,但法院認為咨詢機構就此不承擔責任,但個人認為這個觀點值得商榷。
《建設項目工程結算編審規程》(CECA/GC3-2010)5.1.3結算審查階段規定“審查結算項目范圍、內容與合同約定項目范圍、內容一致性”,這點表明實際工程與約定工程的一致性是造價咨詢人員應審查的范圍。
《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范》4.7.3規定,“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或證據本身彼此矛盾,鑒定人應及時提請委托人認定并按照委托人認定的證據作為鑒定依據”。雖然這個造價咨詢項目不是鑒定,但作為咨詢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或者證據本身彼此存在矛盾,這個時候應當提請委托人認定。
根據上面的規定,咨詢公司應當發現實際工程和竣工圖不一致但沒有發現的,可能就要承擔責任了。舉個簡單空調板的例子(當然案例工程不一定存在空調板,因為現在做法不一樣了),過去的住宅樓,往往有伸出外墻梁的空調板生。空調板應當做保溫砂漿或者是其他這種保溫材料。如果空調板實際施工保溫層,比起未做保溫層的厚度,差異很明顯,目測就可以發現。
咨詢公司現場查勘時,完全可以發現實際未施工的情況。但能發現而沒有發現,就要承擔責任了。如果必須通過一定檢測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比如說隱蔽在混凝土里的鋼筋,不通過儀器設備檢測,咨詢公司現場查看沒有辦法看出實際鋼筋的直徑、間距與圖紙不符,這種情況下就不承擔責任。
3、5號樓的初審結果按照4號樓的簽證,鋼筋按綁扎搭接計算,多計工程鋼筋工程量。咨詢公司是不是全部要承擔責任?簽證單是4號樓的簽證單,4號樓簽證單明確說4號樓從2層開始統一按電渣壓力焊,結算時按照綁扎搭接的方式來進行結算。但是咨詢公司約定5號樓竣工結算審核,采用4號樓的簽證進行結算審核,盡管這份資料是委托人提供,咨詢公司有資料審查的義務,需要審查變更簽證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而核準變更費用,還有一個資料的關聯性問題,就是這個簽證單和5號樓沒有關聯性。委托人作為資料提供可能有按4號樓結算的意思,但這個意思推測的一個結果。咨詢公司這時候有義務向建設單位提出一個問題,5號樓是不是按照4號樓的簽證結算?當然需要有書面文件,否則發生爭議以后,委托人不會承認按4號樓一樣的方式處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