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投資是指投資人用某種有價值的資產,包括資金、人力、知識產權等投入到某個企業、項目或經濟活動,以獲取經濟回報的商業行為或過程。借款,通俗的說就是借錢給他人或者向他人借錢。投資應是各主體按照約定各自提供資金、實物等生產要素設立經濟實體,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利益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本質特點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若是借款關系,則是“固定回報,不擔風險”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有權收回本金和利息。
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應就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借款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出借人除應保留支付憑證外,還應有借款協議、借條等能夠證明款項性質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借款人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的,應就相關事實作出合理說明,借款人不能對相關事實進行合理說明的,應認定借貸行為已實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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