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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刑事 虛假訴訟罪 民事案件 捏造事實 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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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浙江省嵊州市某置業有限公司與被告人葉某松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葉某松購買嵊州市某房屋和車棚。因葉某松僅支付了人民幣60249元(幣種下同)購房款,但未按約定支付余款79萬元。2018年5月,某置業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為了讓某置業有限公司多返還購房款,葉某松在訴訟期間向法院提交了偽造的不動產銷售統一發票,證明其還支付了407612元。對此,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未予采信,認定葉某松僅支付購房款60249元,并判決雙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某置業有限公司返還上述購房款等。宣判后,葉某松提起上訴,要求某置業有限公司返還購房款及相應利息共103.0102萬元。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葉某松關于在60249元之外還支付了其他購房款的主張不能成立,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9年初,某置業有限公司依法返還葉某松60249元購房款。
2022年11月,被告人葉某松以上述偽造的發票及偽造的銀行流水等材料作為證據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置業有限公司(2021年12月注銷)原股東劉某銘等返還購房款等款項共計149.9624萬元,并申請財產保全。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依申請查封劉某銘名下房產,后查明葉某松據以起訴的銀行流水存在偽造嫌疑,于2022年12月依職權解除查封。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2023)浙0683刑初184號刑事判決:被告人葉某松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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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根據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成立虛假訴訟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17號)第一條進一步明確,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據此,成立虛假訴訟罪的關鍵有二:其一,行為人“無中生有”捏造事實,即在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情況下憑空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其二,以捏造的事實為依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本案中,被告人葉某松在2018年11月之前的訴訟中,雖有偽造證據的行為,但支付部分購房款的事實客觀存在,并非“無中生有”,而是“部分篡改”,不屬于捏造事實;同時,葉某松在某置業有限公司起訴解除購房合同時作為被告提出相應辯解及主張,屬于民事答辯的范疇,并非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的“提起民事訴訟”,故不能認定為虛假訴訟行為。之后,葉某松在某置業有限公司已返還購房款的情況下,以偽造的證據材料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某置業公司原股東劉某銘等人返還購房款并申請財產保全,導致劉某銘的房產被查封。由于所涉民事糾紛已為人民法院解決,葉某松與劉某銘之間實際上不再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糾紛,故其捏造事實不再屬于“部分篡改”,而是“無中生有”。因此,葉某松已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依法應予懲處。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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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行為人與他人存在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為了達到不法目的,故意篡改該民事法律關系的部分內容并提起民事訴訟的,不構成虛假訴訟罪;行為人作為民事被告在應訴過程中捏造事實的,亦不構成虛假訴訟罪;構成其他犯罪的,以相應犯罪定罪處罰。
2.行為人先前偽造證據、虛假陳述部分事實的民事訴訟案件已由法院審結并作出生效裁判,且相對人已全部履行義務,行為人又以捏造的事實針對該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起民事訴訟,符合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的,以虛假訴訟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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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之一
一審: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23)浙0683刑初184號刑事判決(2023年6月12日)
文章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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