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最大限度發現被執行人行蹤,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維護法律權威,促進社會誠信,切實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案件懸賞執行的暫行規定》之規定,本院決定向社會公開懸賞執行。
被執行人:湯金章,男,1984-5-20出生,漢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南日鎮山初村墓前47號。
公民身份號碼:350321198405208630
執行案號:(2023)閩0305執4250號
執行標的:1557280元
懸賞期限:一年,自2025年2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
舉報電話:0594-5863223、0594-5825213
聯 系 人:佘法官
懸賞條件:提供被執行人準確位置信息,并協助本院將被執行人拘留到位的,給予舉報人 1000 元的獎勵;舉報的財產線索使得本案部分或全額執行到位的,對舉報人給予實際執行到位金額的 10% 獎勵,獎勵金從執行到位的執行款中予以扣減支付。
對被執行人財產舉報的范圍
(一)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情況;
(二)被執行人的資產狀況,土地房屋車輛船舶機器設備庫存商品產品原材料等;
(三)被執行人的債權投資聯營收益以及與他人共有財產情況;
(四)有證據證明是屬被執行人的隱形財產或其他財產情況;
(五)被執行人是私營個體合伙組織的業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個人家庭財產情況;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情況。
不能獲得懸賞金的情形
(一)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線索;
(二)舉報人舉報的線索屬于人民法院已經掌握或其他機關正在查封扣押的財產范圍的;
(三)舉報人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編制工作人員的;
(四)舉報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得線索并舉報的;
(五)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請執行人的員工的;
(六)依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其他不應支付賞金的情形。
領獎方式及其他
(一)提供本院未掌握的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并實際執行到位的,或協助本院將被執行人拘留到位的,按照公告的懸賞條件向本院申請領取懸賞金;
(二)同一個舉報人在同一個案件中發揮不同作用的可分別獎勵;
(三)本院將對舉報信息按時間先后順序進行登記,一經核實,將通知舉報人登記有關信息,同時對舉報信息嚴加保密,保障舉報人的身份等信息安全;
(四)在懸賞執行期間內,上述任一被執行人因舉報已被本院拘留到位或本院已實際執行完畢的,則對該被執行人的懸賞執行中止。
▌編輯:小吳同學
▌校對:小陳同學
▌審核:蔡蔡子
▌來源:閩中網轉自秀嶼法院
▌法律顧問:陳少東律師(微信:nxnx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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