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程序正義 書寫學術人生
——專訪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徐靜村
1996年,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徐靜村在參與我國第一次修正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后,就發現修改后的刑訴法依舊存在諸多問題,2000年,他在北京首次提出再次修改刑訴法并以三年時間完成刑事程序改革的課題,課題研究成果《21世紀中國刑事程序改革研究》一書促進刑訴法再修改被提上立法日程。
2004年3月,全國人大終于決定對刑訴法進行再修改。2005年12月,徐靜村主持的課題成果--《刑訴法(第二修正案)學者擬制稿及立法理由》出版,并提交全國人大法工委立法參考……2007年2月,記者來到西南政法大學烈士墓校區,專訪了徐靜村,一同回顧其對刑事程序正義的追求,領會其全新的法治理念。
獨立個性造就一代學人
當年已經66歲的徐靜村,在整個中國法學界,特別是訴訟法學界,無疑是舉足輕重的人物,盡管一貫謙虛的他自己可能并不這樣認為。他于1963年畢業于原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畢業后在四川省公安廳(省委政法委)工作16年,1979年起回母校任教,曾任西南政法大學副校長、中山大學法學院院長、《現代法學》主編。
現任(2007年)西南政法大學教授、訴訟法學博士研究生導師,兼任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協調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管理科學院終身院士。
徐靜村4歲時被送進了祖父的私塾,由于執著的求學信念,使他經歷了休學、打工、復學、再休學……的循環過程,從母校畢業時也是全年級唯一一名全優生……由于受歷代先賢的影響,上至周公孔子,下至孫中山,20世紀80年代起,以追求程序正義書寫其艱辛的學術人生。
15歲進入巴蜀中學學習的徐靜村,是光頭、赤腳和一雙晃悠悠的短褲管的形象;如今,雖然是樸素的穿著和略顯凌亂的花白頭發。但已成為學問大家的徐靜村,以其高水平的學術修養顯示出獨特的人格魅力。
堅持數載探索刑事程序的完善
徐靜村從20世紀80年代初就開始致力于訴訟法學的教學與研究,經過26年的努力,形成了他在學術個性上的鮮明特點。1980年,他從訴訟法學的角度研究《呂刑》并發表《〈呂刑〉初探》(1984年獲四川省優秀科研成果三等獎)一文,該文是新中國建國以來首篇從刑事訴訟角度研究《呂刑》的文章,填補了這一領域研究的空白。
他認為刑訴法就是“小憲法”,因為它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權乃至生命權等重要權利的保障問題,因此在他的學術歷程中,刑事程序法的修改與完善是他執著的追求。1990年,他是最早提出應當廢除對犯罪嫌疑人收容審查的學者,并指出在案件的偵查階段不應將涉嫌犯罪的人稱為“人犯”、“被告人”,只能定位為“犯罪嫌疑人”。
該意見在首次修正刑訴法時為立法機關所采納。在訴權理論方面,他認為刑事訴訟中的訴權是控辯雙方請求公正裁決的權利,刑事訴權對于控辯雙方來說在任何訴訟階段上都應受到平等的法律保障,確立刑事訴權是保護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促進刑事訴訟民主公正的重要理念。在1994年11月北京刑事訴訟法國際研討會上,徐靜村指出,在我國刑事訴訟體制不作根本性改變的前提下,應當借鑒起訴狀一本主義,限制法官的庭前活動;法官庭前對公訴案件的審查僅限于程序性審查。
1996年1月,徐靜村應全國人大邀請參加了刑訴法修正案的立法工作,其程序法的學術理念被修正案采納。
最近幾年,徐靜村在程序法研究方面十分活躍,且有重要建樹。1997年在深圳召開的中國訴訟法研究會年會上,他強調律師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參與訴訟時,應具有辯護人身份并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在1998年中國訴訟法學研究會年會上,他認為我國刑訴法沒有證據展示制度,審前程序中也沒有聽證制度,應適當改造我國的訴訟程序,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證據展示制度,等等。1999年7月他在參加大連“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執行中的問題研究”會議中,提出了“司法解釋單一化”的獨特建議。
2000年,徐靜村在刑事證據單行立法和統一證據立法的兩種主張之外,提出應對刑訴法典進行全面“再修正”的主張,并且最終得到了學界的贊同。他在中山大學法學院擔任兼職院長的三年間,帶領自己的博士生完成《21世紀中國刑事程序改革研究》課題,2003年8月結題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其中的《刑訴法(第二修正案)學者建議稿》引起了立法機關的高度重視和學界的高度關注。在該課題研究中,徐靜村形成獨到的理念:刑事程序法治化是法治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推動憲政建設的原動力之一。
而憲政制度中法律秩序、司法制度、政治體制等宏觀問題的科學性、合理性同樣將影響刑事程序法治化的進程。只有理順憲政、法治與刑事程序改革之間的關系,才能為我國刑事程序改革找到正確的方向。他主持完成的這一課題,可以說是我國在新世紀進行刑事程序改革的一個建議藍本,在訴訟法學研究領域中處于領先地位,引起了立法機關、訴訟法學界和實務部門的高度關注,推動了全國人大決定再修改刑訴法,并把修改任務(科研課題)交給他組織完成。
2005年底,《刑訴法(第二修正案)學者擬制稿及立法理由》出版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hsy給予高度評價:“廣泛吸收了國內外理論界、實務界研究探索的的積極成果和先進的立法經驗,對我國刑訴法進行了較為科學、合理、全面的設計。擬制稿在立法理念上努力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保障公正與提高效率的有機統一,在制度建構上既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也具有較強的現實性、可行性,對于我國的刑訴法的再修改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立法理念:抑制權力 提升權利
記者:實際上,作為全國著名的訴訟法權威專家,你首次提出修改刑訴法前,你是否已經意識到修改的必然?
徐靜村:1996年,我在參與刑訴法修改的活動中,感受到立法活動受業務部門各自為自身權利和利益的影響太大,使得一些需要規定的問題未能酌處規定,這就給后來各機關制定司法解釋或實施意見留下了空間。
記者:雖然首次修改刑訴法留下一些漏洞,但是司法解釋給予了彌補,應當說沒有什么問題了吧?
徐靜村: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及公安部的實施意見,雖然一定程度地彌補了法典規定的程序不夠細密的問題,但是法檢兩家之間、公檢兩家之間都因解釋有不協調的問題而導致權力的沖突。為了解決這種矛盾和沖突,全國人大法工委曾召開會議進行協調,并出臺了“中央六部委48條規定”,但也未能消除這種矛盾沖突。而且這種解釋越多,越不利于刑訴法的統一實施,這就是我主張盡快再次修改刑訴法的原因之一。
記者:2000年,你在北京提出全面修改刑訴法,主要出于什么原因?
徐靜村:由于首次修改刑訴法時,沒有完善證據制度。因此在完善證據制度上,當時有三派不同意見。一些學者提出三大訴訟法的證據制度都不完善,主張把證據單列出來,建立“統一證據法”另一些學者則說,統一證據不可取,主張刑訴、民訴、行政訴訟各自單獨立法,但不主張修改刑訴法。
我則認為,證據規則是刑訴法的一部分,是刑訴法的精髓和核心,與程序之間是一種血肉聯系,不可分割,主張通過全面修改刑訴法,在全面修改刑訴法的框架下完善證據制度。
記者:擬制稿為何取消了現行刑訴法確立的“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和“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兩大基本原則。
徐靜村:事實是一個抽象的哲學概念,而案件事實是指刑事案件發生、發展以及形成相應后果的過程,它是由證明這一過程的一證據所構建的具體事實。訴訟實踐證明,刑事司法活動應當“以證據為根據”,所以我們主張采用“證據裁判主義”,不再提“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提法也太籠統,我們主張在程序上提“程序法定”,在實體上提“罪行法定”,二者結合起來就是具體的以法律為準繩。
記者:犯罪嫌疑人在刑事偵查階段的詢問可否隨時進行,你在擬制稿中對犯罪嫌疑人的休息權怎么設計的?
徐靜村:目前,有的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詢問隨意性較強,高興什么時候詢問就什么時候問。擬制稿明確規定限制夜間詢問、每次詢問不能超過12小時、兩次詢問的間隔時間不得少于8小時,以保障其必要的休息權。還賦予辯護律師“詢問在場權”,在有條件和必要情況下,建立詢問時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可有效監督詢問。
記者:確立律師辯護人法律地位實際上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但現行刑訴法在修正后的一個歷史性倒退是對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的權利保障機制的極大削弱,學者擬制稿在這方面存在的問題如何解決?
徐靜村:雖然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但是如果不保障其訴訟權利,就不能保證裁判的公正。“擬制稿”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就可隨時委托律師(只能是律師)為其辯護,使得律師介入偵查階段實質化。目前,律師不能在偵查階段取證、律師向被害方取證需經檢察機關同意,取證難可能影響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因此,擬制稿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即可取證,取證權受到法律保護。為解決律師閱卷難問題,將閱卷權提前到審查起訴階段,并在內容上不受限制。我們還設計了“證據開示”制度,使律師能全面了解控方掌握的證據情況,控方也能了解律師可能作無罪辯護所持有的證據。
針對律師對犯罪嫌疑人的會見難問題,擬制稿規定除偵查階段案情涉及國家機密情況外,律師會見不需經過批準,還有與犯罪嫌疑人通信的自由。另外,根據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擬制稿規定律師在訴訟活動中享有言論上和文字上的豁免權。
記者:你認為偵查機關的某些權力太過膨脹,必須加以遏制才能確保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具體設計了哪些遏制手段?
徐靜村:抑制公安司法機關的權力并非絕對限制,而是既要賦予足夠的權力,又要對每一種權力設限。比如偵查過程的取證,過去沒有具體的規定,我們現在對每一種取證方式均設計了規則。如對住宅的搜查制度,規定一般不夜間搜查,這是出于對隱私權的保護。但這是原則性規定,同時也作了例外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夜間同樣可以進行搜查。比如搜查到了晚上8點還沒有完成,那就得繼續直至結束。還有一些搜查限制,比如搜查時要求必須持有搜查證,并有見證人(被搜查人親屬或鄰居)在場,扣押物品必須登記還有被扣押物品人簽署,否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在某些情況下做不到,只能在搜查后在程序上進行補救。這樣,既遏制了權力的濫用,又保障了公民的相應權利。
記者:你們的“刑訴法修正案”在證據方面進行了較大突破,是否建立了系統而完善的體系?
徐靜村:現行的刑訴法有關證據的條款只有8條,而我們的設計達到63條,且單獨作為一編,更加具體實用。我們在證據制度的與完善上,首先規定了證據裁判原則,確立了直接言詞原則,建立了自由心證制度,要求證人必須出庭作證并接受質詢和詢問,證據的證明力由審判人員確定。同時規定了每種證據的取證規則,規定了證據運用的規則。擬制稿完善了證據規則體系,確立了關聯性規則、原始證據優先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傳聞證據規則、意見證據規則、任意自白規則、口供補強規則和品格證據規則等8個證據規則。
記者:犯罪嫌疑人羈押在看守所,即使遭到刑訊逼供,但除了偵查人員沒有他人在場,如何能夠證明遭到刑訊逼供?
徐靜村:我們在建議稿中明確了非法取證的證明機制。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偵查機關有刑訊逼供的行為,在法庭調查時適用舉證倒置原則,由偵查機關舉證證明自己沒有刑訊逼供的情形,如果不能證明就認定刑訊逼供成立。這就要求對詢問犯罪嫌疑人的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并制作兩套,偵查機關和在場律師各持一套。這樣既保證偵查機關不會陷入被質疑的尷尬局面,也確保了偵查過程的程序公正。
記者:但是對于經濟條件不能達到設置錄音錄像監控的地區,又如何遏制刑訊逼供呢?
徐靜村:我們設想過建立由司法行政機關直屬的中立化看守所,撤銷公安機關的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自被采取拘留或逮捕的強制措施后,立即送進中立化看守所。這樣,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都在第三方的監督之下,就可遏制刑訊逼供的發生。但這一點不易辦到,。較可行的辦法是檢察機關在看守所設置刑事檢察組,一旦有犯罪嫌疑人送進去,檢察就介入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學界的擔心是怕監督不力。
記者:目前,二審對有問題的案子圖省事就發回重審。但這樣就會增加一次審理程序,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增加訴累、超期羈押等問題。對此,你有什么創新?
徐靜村:二審程序的設定就是為監督一審并對錯判、誤判進行糾正的最后防線。因此,擬制稿規定第二審程序不能發回重審,如果認定一審錯判,只能查明事實后依法改判,如果證據不足就判無罪。這就使得一審法院慎重,因為一旦在二審改判,就意味著一審辦了錯案。作為二審也不能馬虎,因為一旦錯判,當事人還可申訴,如上級法院受理后改判,意味著二審辦了錯案。這種設計目的在于增強法官的責任感,不輕易下判。其目的在于盡可能減少錯判。
記者:刑訴法的修改完成還有多遠?擬制稿在你所有學術成果中占有什么樣的分量?
徐靜村:全國人大法工委正積極為刑訴法再修改設計方案,提出草案。目前已在小范圍征求意見,但何時能出臺,尚無法預料。擬制稿在我完成的研究成果中,算是比較重要的一個。目的主要是為推動國家的法治化進程略盡綿力。
是啊,正因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對訴訟法學的執著求索,所以他年屆6旬還在繼續其學術人生。在接受記者采訪的一個多小時,始終露出微笑,可見其對程序法學的追求的執著與信心。
學術成果
從教26年來,徐靜村已出版法學著作32種,發表學術論文百余篇,著述總字數約1000萬字。他的著述擁有廣泛的讀者。他被12所大學聘為兼職教授或客座教授,1989年被國家教委、人事部和全國總工會聯合授予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范稱號,1992年獲國務院突出貢獻專家政府特殊津貼。著述中有18項獲得省市以上優秀科研成果獎。20多年來,他自己撰寫出版或組織編寫審定出版的普法書籍共20余種,為普及法律作出了貢獻。從1980年起,主編的訴訟法教材多達數十余種,為我國高校法學教育普遍采用。
1987年,《律師學》一書出版,這是我國第一本律師學專著。學術界評價此書是“開創新學科的開山之作”,常怡教授指出:該書基本構筑了律師學體系的框架。”
由他和陳光中教授共同主編的《刑事訴訟法》一書,已經成為了國內刑訴法學界最權威的教材。徐教授主編創新教材《刑事訴訟法學(上、下)》,被譽為“新中國第三代教材的首創之作”,已數次再版,也成為權威之作。
許教授所指導的博士生中,有兩篇博士論文分別獲得2001年、2003年全國百篇優秀博士論文獎,這是全國刑訴法博士論文中入選全國優秀博士論文僅有的兩篇。也是全國法學類多年來獲得“全國優秀博士論文”榮譽稱號的9篇論文中的兩篇。而且,徐教授也是唯一兩次獲得“百篇優秀博士論文指導教師獎”的指導教師。
重慶法制報社記者 唐孝忠 實習生 王慶雙 文/圖
2007年2月6日 成稿于重慶,首發于《重慶法制報》。當時,因徐靜村完成的《刑事訴訟法(擬制稿)》為由頭而采寫。
學者徐靜村相關介紹
徐靜村教授是我國著名的訴訟法學家,2005年入選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家”。
徐靜村教授1963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學院 法律系,1979年起在 西南政法大學 任教,現任西南政法大學教授、訴訟法學博士研究生導師、兼任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協調委員會委員、中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曾任西南政法大學副校長、 教育部 高等 法學教育 指導委員會委員、國家精品課程 刑事訴訟法學負責人、國家重點學科 訴訟法學學術帶頭人、國家級教學團隊 負責人、中國刑事訴訟法學 研究會顧問、《 現代法學 》主編。
從教30多年來,徐靜村教授已出版法學著作30余種,發表學術論文百余篇,著述總字數約1000萬字。著述中有18項獲得省市以上優秀科研成果獎1989年被 國家教委 、人事部 和全國總工會聯合授予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范稱號,1992年獲國務院有突出貢獻專家 政府特殊津貼 。
徐靜村教授傾注全部心血,為國家培養了大批法學人才。自20世紀80年代招收碩士研究生,1995年春開始招收博士研究生,他所指導的研究生中已有146人獲得碩士學位、41人獲得博士學位。他所指導的博士論文中有兩篇分獲2001年和2003年 全國 百篇 優秀 博士 論文獎(2001年, 龍宗智 《 刑事庭審制度研究 》;2003年, 孫長永 《 沉默權制度研究 》)。他是迄今為止全國法學界 唯一 一位兩次獲得全國優秀博士論文指導教師獎的博士生導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