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空機構Glaucus對中國概念股的做空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
一、Glaucus的起源與運作模式
1. 機構背景與創立動機
Glaucus Research(格勞克斯研究)成立于2011年,總部位于美國加州,是一家專注于揭露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業務欺詐的做空機構。其名稱來源于希臘神話中的海神格勞克斯(Glaucus),象征著對資本市場“深?!钡奶剿髋c揭露。創始團隊包括Matthew Wiechert(后創立博力達思研究)和Soren Aandahl,兩人均具有投行背景和做空研究經驗,曾任職于羅仕證券(Roth Capital)等機構。
Glaucus的核心商業模式是“主動沽空”(activist short selling),即通過融券賣空目標公司股票,發布做空報告引發股價下跌后平倉獲利。其操作流程包括:
線索挖掘:通過公開數據(如財報、海關數據、工商信息)交叉驗證,尋找財務異?;驑I務矛盾;
深度調查:結合實地調研、行業對比、供應鏈分析等方法,形成做空報告;
市場布局:提前建立空倉,聯合對沖基金協同操作;
報告發布:通過官網或媒體公開報告,利用輿論壓力打擊股價。
2. 典型做空案例與成功率
Glaucus以精準狙擊中概股聞名,2011年至2016年間共發起16次做空行動,目標包括旅程天下、中金再生(00773.HK)、西部水泥(02233.HK)等,成功率高達75%,其中4家公司退市,9家遭監管處罰。例如,2013年對中金再生的做空報告通過對比環保部進口配額與公司披露數據,揭露其虛構交易規模超過配額34倍,最終導致該公司被香港證監會清盤退市。
二、Glaucus在美國的合法性分析
1. 法律框架與監管標準
在美國,做空行為本身受《證券交易法》(1934)和SE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則保護,屬于合法投資策略。合法性邊界在于:
禁止市場操縱:不得通過虛假信息或交易行為人為壓低股價;
禁止內幕交易:不得利用非公開信息獲利;
信息披露要求:若做空機構自身持有空倉,需遵守賣空披露規則(如Regulation SHO)。
Glaucus的操作通常符合上述要求,其報告基于公開數據與合理推斷,且在法律層面未涉及內幕交易。例如,美國法院曾裁定,即使做空報告存在部分錯誤,只要非故意虛假陳述,仍受言論自由保護。
2. 爭議與監管挑戰
盡管合法,Glaucus常面臨以下爭議:
利益沖突:做空報告發布前已建倉,存在通過打壓股價獲利的動機;
信息真實性:報告可能夸大或選擇性使用數據,如香櫞(Citron)曾因對恒大的錯誤指控遭香港證監會起訴。
美國SEC對做空行為的監管以事后追責為主,若發現市場操縱或虛假陳述,可依據《多德-弗蘭克法案》處罰。例如,2023年SEC調查銀行股做空時,強調需區分合法做空與非法操縱。
三、對中國概念股的做空行為法律依據
1. 國際法層面
中概股在美國上市需遵守SEC披露規則及《薩班斯法案》。Glaucus的做空行為若基于以下依據,則具有法律正當性:
財務造假證據:如虛增收入、關聯交易未披露(如中金再生案例);
信息披露不一致:如工商文件與財報數據矛盾(常見于中概股VIE結構問題);
行業合規風險:如違反中國環保法規或直銷法(如香櫞對如新的指控)。
2. 中美監管沖突與挑戰
中概股做空的法律爭議多集中于:
跨境證據獲?。篏laucus依賴的中國本地數據(如海關、環保部記錄)可能未經審計,法律效力存疑;
司法管轄權:美國法院對中概股的監管依賴中美合作,但實踐中存在執行障礙;
信息不對稱:海外投資者對中國市場規則不熟悉,易被做空報告誤導(如渾水對好未來的指控被部分證偽)1012。
3. 中國法律應對
中國監管機構對做空行為持謹慎態度:
香港證監會:曾起訴香櫞發布虛假信息,確立“傳播虛假信息違法”原則;
A股市場:融券做空機制不完善,主動沽空合法性模糊,且《證券法》未明確域外效力,難以直接約束境外做空機構。
四、總結與研判
Glaucus的合法性定位:
在美國,Glaucus的操作符合證券法規,其核心爭議在于信息真實性與利益動機,而非行為本身違法;
對中概股的做空若基于真實數據與合理分析,具有法律依據,但需避免跨境信息濫用或市場操縱。
中概股的風險啟示:
財務透明與合規管理是抵御做空的核心,需減少關聯交易、強化信息披露;
企業應建立危機應對機制,如及時澄清、法律反訴(如豐盛控股反擊Glaucus)。
監管趨勢:
美國可能加強做空行為的事后審查,尤其是涉及系統性風險的金融股;
中國需完善跨境監管協作,明確做空報告的法律邊界,平衡市場凈化與投資者保護。
Glaucus的案例揭示了做空機制在資本市場中的雙重角色:既是“市場啄木鳥”揭露欺詐,也可能淪為“嗜血工具”加劇波動。其合法性取決于信息真實性與程序合規性,而中概股需在全球化背景下提升治理水平以應對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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