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丙芳律師因犯虛假訴訟罪,被一審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四年,這引發了律師界,甚至是社會各界的討論。一是作為同行,我們自然會予以更加的重視和關注。二是這個案子本身在法律層面也存在一定的爭論。
一審判決結果出來后,二審還是由一審辯護律師繼續辯護。但前不久看到消息,目前已更換了新的辯護律師。昨天看到兩位新辯護律師作出決定,將一審判決書予以公開。對此我是支持的,這使得對該案予以關心的人可以更加全面的了解整個案子案情。
我花了一些時間看完了該案的一審判決書,總共36頁。從法院查明的事實部分可以看出,本案確實存在一些材料偽造情形,比如,在涉案75名原告的身份中,有部分人與本案無關等。但根據我們現行司法實踐對虛假訴訟罪的理解和執行,如果起訴中的材料存在部分虛假,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高丙芳律師之所以被判犯虛假訴訟罪,原因是,一審法院認定其在明知農民工已經被支付工資的情況下,仍然以農民工的名義去提起訴訟,妨害了司法秩序。相應的,高丙芳律師這方的觀點是,自己從來不知道農民工的工資已經被結清這個事實,因此主觀上不存在虛假訴訟罪的故意。
可見,根據一審法院,本案是否定罪的關鍵就在于高丙芳律師在主觀上是否明知農民工工資已經被付清。如果明知,則構罪。反之,如果不明知,則不構罪。
從一審判決書的內容來看,證明高丙芳律師主觀上存在故意的證據,分別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證人證言、視聽資料、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電子數據等。針對這些有罪證據,高丙芳律師對其中的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提出了反對看法。換句話說,對于沒提出相反觀點的證據,說明高丙芳律師是予以認可。因此,我覺得,我們可以分別就高丙芳律師的反對的證據和認可的證據進行分別比較分析。
一、一審判決對一些通話錄音證據缺乏邏輯推理和解釋
一審判決書里論述高丙芳律師有罪的部分,引用了高丙芳律師與小包工頭陳士昌兩人的通話錄音內容。其中比較重要的是,在2020年7月21日兩人通話錄音中,陳士昌與高丙芳律師在商討虛假訴訟罪。但是,這個錄音內容是否能夠證明高丙芳律師在主觀上對虛假訴訟是知情的?
我們可以看這個錄音的時間,是2020年7月21日。而涉案的起訴時間是2019年5月20日,涉案一審的判決時間是2019年10月,涉案二審的判決時間是2020年8月。因此,一審法院引用的2020年7月21日這個錄音,是無法證明高丙芳律師在代理涉案時對于虛假訴訟在主觀上是知情的。
最為關鍵的是,據高丙芳律師在上訴狀中所說,在2020年7月21日與陳士昌的通話錄音中,其問陳士昌:米培印也沒有拿自己的錢來付(給工人)吧?而陳士昌回答:肯定都得付點。
從這段錄音中,我們可以合理的推斷,高丙芳律師確實可能存在對虛假訴訟在主觀上不知情的可能性。因為如果知情,為何又要在通話錄音中去詢問農民工工資是否結清?
因此,一審法院應當對該通話錄音進行邏輯推理和分析,并在判決書中予以釋明。否則無法令被告人和公眾完全信服,甚至會給公眾感覺不夠客觀和公正。我希望二審法院能夠對此進行正面回應。
二、一審判決對一些微信聊天記錄證據缺乏邏輯推理和解釋
根據判決書,公安提取了高丙芳律師與張義志的微信聊天記錄。張義志是誰?他也是小包工頭,地位跟小包工頭陳士昌一樣。因此,高丙芳律師跟他之間的聊天記錄,應當成為法院判斷本案性質的參考。
但判決書中卻沒有提及到兩人之間的聊天記錄內容。而據高丙芳律師在上訴狀中所說,在涉案一審判決結果出來后,張義志微信高丙芳律師,詢問年關是否能夠拿到錢。高丙芳律師回復一審判決還沒生效。之后張義志回復:“工人想要錢,關鍵是。”
這段微信聊天記錄,至少讓人可以合理懷疑:如果張義志已經知道高丙芳律師知曉涉案是借農民工名義起訴,而最終目的僅是為了幫助米培印要錢,那為何要回復“工人想要錢”這類話?這不符合邏輯。
因此,同樣的,一審法院應當對該聊天記錄進行邏輯推理和分析。我希望二審法院能夠對此進行正面回應。
在整個一審判決書中,還有值得商榷的其他點,我后續會繼續進行分析和評論。(內容來源:微信公眾號@我是孟律師。如若侵權,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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