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被告騎電動二輪摩托車路口右轉彎時,與在人行橫道上行走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傷。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醫院檢查,行右腿外固定后在家進行康復性治療,期間門診復查。本起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被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后經鑒定原告誤工期10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45日。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復印費等合計2萬余元。
辦案人員綜合考慮原告傷情及治療情況,事故責任分配等各項因素,以不拘于形式的面對面調解、背對背電話調解等方式,釋放雙方情緒,以爭議焦點為中心,從法律規定、賠償標準、訴訟成本等因素考量,解釋回應當事人的擔憂。最終達成由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萬元,并于調解生效后當即履行完畢,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
在每起交通事故的妥善處置中,辦案人員要以“如我在訴”的意識,做當事人的“暖心人”,用法律幫助算清“明白賬”,用心用情化解“心中結”。下一步,隴縣法院將始終堅持和發揚新時代“楓橋經驗”,充分發揮調解在預防和化解糾紛中的重要作用,以司法溫度和法律尺度相融合的方式,引導當事人通過減少訴訟成本,實現更多訴訟效果,以更加優質專業高效便捷的調解服務,做深做實定分止爭,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供稿:張 潔
編輯:梁小慶
審核:徐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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