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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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發放執行款的公示
本院依據(2017)川0921民初1307號民事判決書,依法受理申請執行人遂寧市蓬溪豐業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席云、金莉、賴俊、唐曉初、肖瓊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案號(2022)川0921執恢27號。遂寧市船山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支付61,409元,該款為本案向遂寧市船山區人民法院參與分配的被執行人唐曉初的案款。因申請執行人遂寧市蓬溪豐業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自愿放棄該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咨詢被執行人唐曉初的意見,該款退回唐曉初。現本院決定向被執行人唐曉初退還執行款61,409元。
現予以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計算,公示期滿后,本院將向被執行人唐曉初退還執行款61,409元。如對本公告有異議,應當在公示期內書面提起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特此公示。
來源:蓬溪縣人民法院
編輯:綜合辦公室
審核: 曠國軍
簽發: 宋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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