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九原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原告包頭市某物業服務公司除主張向寫字樓業主收取物業費外,還主張收取中央空調電費1700余元,被告李某、付某作為該寫字樓業主不僅對物業服務有異議,還認為原告無權向其收取電費。
那么,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向業主收取水電費?
經審理,本院認為:原告與包頭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寫字樓物業服務合同》合法有效,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原告一直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故被告應當履行繳納物業費的義務;原告主張向被告收取中央空調電費1702元的訴訟請求,被告實際上確有使用中央空調,故對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辯稱使用中央空調所產生的電費不應由業主自行承擔,上述合同第一條中明確約定:“物業公司負有保證公共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義務,業主因自身需求所產生的電費由使用人承擔”,故本院對該項抗議理由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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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業公司的基本職責?
物業公司的主要職責是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合同,提供小區管理服務,如保潔、安保、綠化、設施維護等。水電費的收取和銷售通常不屬于物業公司的默認職責。
2.物業公司是否有權收水電費?
物業公司是否有權收取水電費,取決于以下情況:
·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如果合同中明確授權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物業公司有權收取。
·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委托
如果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物業公司也有權收取。
·地方性法規或政策授權
部分地區通過地方性法規或政策授權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
·物業公司直接負責水電供應
在一些小區,物業公司可能直接負責水電供應,因此有權收取費用。
3.物業公司是否有權銷售水電?
·代收vs銷售
物業公司通常只能代收水電費,無權銷售水電。水電的銷售權屬于供水、供電企業。
·特殊情況
如果物業公司獲得供水、供電企業的授權,可以代售水電,但需有明確授權文件。
4.物業公司收費的限制
·收費標準
物業公司只能按合同約定或政府規定的標準收費,不得擅自加價或收取額外費用。
·收費透明度
物業公司應公示收費明細,業主有權了解費用去向。
5.業主的權利
·拒絕亂收費
如果物業公司未經授權或違反合同收費,業主有權拒絕支付。
·維權途徑
業主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維權:
1.向業主委員會反映;
2.向房管部門投訴;
3.通過法律途徑起訴物業公司。
來源丨立案庭 要建霞
編輯丨董 悅
審核丨劉 杰
復審丨逯瑞杰
終審丨王銳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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