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辯護要點
一、盈利來源之辯
團隊計酬本質是以出售商品為目的的商業(yè)活動,不是拉人頭、繳納會員費等方式的詐騙型傳銷。團隊計酬根本在于有真實的商品和服務,成員以銷售業(yè)績?yōu)閳蟪陙碓础?/p>
辯護時應當注重商品和服務價值的審查,注重獲利來源的審查。通俗講就是,出售的東西不是虛頭巴腦的道具商品,獲利也是真真切切的商品增值,而不是簡單的財產(chǎn)轉移。
二、組織領導者身份之辯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顧名思義打擊的是組織者和領導者。在傳銷活動中負有管理、指揮、策劃、控制等職責的人員。請注意,這個講的是實際的職責,而非虛職。本質就是對傳銷組織的建立和擴大具有關鍵作用的人員,比如講師,雖然地位不高,但是作用大,往往也會被列為組織領導者之列。
三、層級人數(shù)之辯
層級有什么可辯的,一眼就能看出。實則不然,層級指的是返利層級,而非組織層級。如果返利不隔層,即便有很多層級也不能認定為層級達到了三級。層級和級“系指組織者、領導者與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之間的上下線關系層次,而非組織者、領導者在傳銷組織中的身份等級。”本質而言,如果沒有隔層返利,發(fā)展人員數(shù)量不會暴漲。
人數(shù)多寡是表象,返利層級和返利來源才是本質。
四、詐騙性質之辯
騙取財物與詐騙本質上沒有區(qū)別,都是將他人的財產(chǎn)轉為己有。簡單的財產(chǎn)轉移不會升值,沒有升值何來返利?如此看來,返利實則是將后者的會員費作為來源。具體到案件中就是采取了隱瞞盈利來源的行為。比如謊稱某些投資可以升值,坐享回報就可以,但實際情況與其宣稱的完全相反。如此就會被認定為騙取財物。
這一點需要結合第一點“盈利來源”綜合審查認定。
五、職責之辯
職責認定與身份認定相似,但又有不同。身份就是在形式上看屬于上層的管理者,職務高、地位高,尤其是在組織當中基本上都是以業(yè)績?yōu)閷虻模墑e高業(yè)績高,業(yè)績高自然級別也會持續(xù)上升。但是,本罪是故意犯罪,通過作用大小審查主觀認識如何才是核心。
在身份之辯中我們提及,重實際職責審查。比如在以公司模式開展傳銷活動案件中,財務人員看似地位高、作用大,但是主觀上是否具有傳銷的認識和故意,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看。畢竟其不直接接觸業(yè)務,如果就是出納的職權,或者外包財務,這個辯護要點是會起作用的。
六、騙取財物之辯
如上所述,盈利來源和詐騙性質中,騙財才是核心。那是就整個組織而言的。實踐中,除了整個組織之外,每一個參與人員都有單獨的行為和認識。
如果行為人是基于對宣傳的認識加入,也期冀身邊的朋友掙錢,這個就不具有騙財?shù)哪康摹>唧w來講就是,在發(fā)現(xiàn)被騙之后,及時終止和要求下線終止活動,不再從組織活動中獲利,將自己的獲利彌補下線的損失……如此行徑可以確定不具有騙財目的。
即便對組織擴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可以爭取不起訴結果。
以上是辦案中的思考和總結,供參考,歡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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