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裁判準確把握了養老服務合同的人身屬性特征,在維護契約精神的同時,充分考量了老年群體的特殊權益保護需求。通過司法裁判確立的"服務穩定性"標準,為規范養老行業發展提供了重要指引。
以案釋法494,單方變更養老環境違約案
本案裁判準確把握了養老服務合同的人身屬性特征,在維護契約精神的同時,充分考量了老年群體的特殊權益保護需求。通過司法裁判確立的"服務穩定性"標準,為規范養老行業發展提供了重要指引。
一、案件簡介
時年68歲的向某與某養老服務公司簽訂《養老機構服務合同》,合同約定,養老服務地點為重慶某養老基地,期限三年,費用總額4.8萬元。簽訂后,向某預付了養老費3.2萬元,入住重慶養老基地。一年后,該養老基地因經營問題暫停運營,服務方在未與老年人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面安排向某轉至云南、四川等地的合作機構接受服務。這樣多次輾轉異地導致生活不便,向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剩余服務費用,但協商未果,向某提訴,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剩余服務費用2.1萬元。
法庭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未征得原告同意,單方面變更服務地點達三次以上,明顯超出合同約定的"臨時性調整"范疇,已構成根本違約。判決支持解除合同,被告方退還原告服務費1.65萬元。
二、案件的警示
本案作為涉老服務合同【糾】紛的典型案例,對市場主體和消費者具有重要警示意義:
對養老服務機構的警示是:
1.契約精神不可違
合同約定的養老地點屬于核心條款,涉及老年人對養老環境的選擇權。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擅自變更。本案被告以經營困難為由單方變更核心條款,違反《民法典》規定的全面履行義務原則。
2.服務對象特殊性需重視
老年群體具有身體機能衰退、環境適應力弱等特征,頻繁變更居住場所易引發健康風險。服務方在合同履行中應建立突發事件應對機制,確需調整服務方案時應充分保障知情權、選擇權。
3.預付費管理須規范
養老服務行業普遍采用預付費模式,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資金監管制度,留存不少于30%的風險準備金。本案被告將預付款直接用于異地機構合作,存在資金混同風險。
對老年消費者的的警示是:
1.選擇養老機構要審慎,簽約前要了解機構的資質、經營期間的信譽,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涉訴情況,優先選擇加入行業協會、購買責任險的機構。
2.細化合同約定條款
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服務地點變更條款",限定變更次數、距離范圍及補償方案。對于"可調整服務地點"等格式條款,可要求單獨說明并留存溝通記錄。
3.注意留存履約證據
妥善保管繳費憑證、服務記錄單,對服務環境變化及時拍照取證。如遇服務調整,應要求機構出具書面通知,通過郵政EMS等可溯方式提出異議。
三、相關法律
《民法典》規定:
1.當事人應秉持誠信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2.若合同一方未能按時履行其債務或存在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達成,則另一方有權解除該合同。
3.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若經營者以預收款形式提供商品或服務,須嚴格履行約定。如未能履約,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繼續履行或退還預付款項。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