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
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來臨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話題再度引發關注。近年來,隨著消費市場的不斷升級,奢侈品的清洗和護理服務逐漸成為一種新的消費需求。然而,由于部分商家缺乏專業的技術和服務規范,由此引發的消費糾紛也日益增多。
名牌包送至首飾店清洗,
卻出現顏色泛白等問題,
向首飾店索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包包送洗出意外 賠償事宜引糾紛
2022年12月5日,原告張某的朋友托人在法國代購了一款價值2300歐元(折合人民幣16902.93元)的名牌包,并贈予張某。2023年2月,張某在使用名牌包時染上牛仔褲的藍黑色。同年3月,張某將該包送到首飾店清洗,并通過微信向經營者黃某支付清洗護理費用400元,約定三天后取包。
三天后,張某聯系首飾店取包,首飾店以南風天名牌包未干為由拖延。在張某的追問下,首飾店承認清洗過程出現問題導致名牌包發白變形,并表示重新做局部翻新上色處理,但張某并未同意。后雙方未能協商一致,張某向多個部門投訴未能得到解決,故提起訴訟要求首飾店賠償損失、退還清洗費并賠償三倍清洗費。
圖源網絡 侵刪
首飾店辯稱,該店在接收名牌包后,按照雙方的約定認真清洗和護理,從清洗效果看,除污漬外該包顏色并沒有明顯變化及損壞,已盡到雙方約定義務,不應承擔對張某的賠償責任。另外張某在起訴狀中明確該包是其朋友贈與,即便造成損失,也不應按張某主張的價格計算賠償金額,根據《全國洗染服務糾紛解決辦法》第九條規定,最高賠償額也不應超過2000元。
法院審理
堅守誠信底線 維護市場秩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首飾店之間存在服務合同關系,首飾店應按照合同約定為張某提供名牌包洗滌服務。首飾店在為張某提供洗滌服務的過程中導致涉案名牌包價值毀損,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廣西某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鑒定意見書》中的鑒定結論,涉案名牌包因清洗造成的損失價值為9338.87元。
從本案情況來看,首飾店已為張某提供了洗滌服務,只是在清洗過程中由于操作不當導致了涉案名牌包的價值毀損,主觀上并無欺詐的故意,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欺詐情形,法院對張某主張的清洗費三倍賠償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支持張某訴請賠償名牌包因清洗造成的價值損失9338.87元及退還清洗費400元,駁回張某其他訴訟請求。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理性維權 法律護航
在日常消費中,商家與消費者之間形成的服務合同關系受到法律嚴格保護。當消費者將奢侈品交由商家清洗時,雙方便達成了以清洗服務為內容的合同約定,商家有義務按照專業標準和合同要求提供清洗服務。若因清洗不當導致包包價值貶損,商家明顯違反合同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奢侈品是具有獨特、稀缺、珍奇等特點的消費品,應與一般生活用品有所區別,不能僅以清理后物理功能上是否可以繼續使用判定其受損程度,應結合奢侈品當下的市場價格、上市時間、品牌折扣力度、二手出售價格等因素,扣除折舊價值后對損失進行認定。難以認定的情況下,通常需要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鑒定,以確定合理的賠償數額。
廣大商家在提供服務時務必嚴格履行合同義務,謹慎操作,并對提供服務時可能導致的不利后果進行重點標注、提醒與釋明,避免因疏忽大意承擔法律責任。廣大消費者在選擇服務商家時應注重其專業資質,在與商家訂立服務合同時,應當書面明確約定服務內容、服務對象,及時保留好服務合同、付款憑證等證據,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315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信息來源:城中法院
編輯:成彥彥
校對:李炫葵
責編:黃麟茜
審核:陳泰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