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王某訴稱,其是一大貨車主。2024年7月10日,其駕駛電動自行車與李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其受傷。
此事故經交警認定,王某、李某分別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經鑒定王某的誤工期為45-150日。因,當事雙方對賠償事宜不能協商一致。遂,王向法院起訴。
【審理】
2025年3月12日,曲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王提交了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車輛行駛證,擬證實其從事交通運輸業,認為誤工費應當按交通運輸業標準計算。
李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原告雖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和車輛行駛證,但并非是在駕駛大貨車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故不應按交通運輸業標準獲賠。
【判決】
3月13日,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認為,原告雖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和車輛行駛證,但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長期穩定從事交通運輸業,原告主張理據不足,被告主張按照農村居民平均年收入,無據證實。故此,法院按農林牧漁業標準予以確定,誤工期根據鑒定意見取中間值。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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