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圖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今天看到一個很讓人心痛的新聞。
3月29日,河南鶴壁19歲男子從上海虹橋高鐵站下車,準備打車到浦東新區寶佳苑小區附近,出站時與一運營車輛司機私自約定了100元的車費,因操作失誤,支付成了1010元,司機收錢后開車離開。19歲男子發現后通過微信留言要求退款,司機沒有任何回復。
4月3日晚,男子哥哥郭先生從同伴處得知弟弟有輕生念頭,4日從河南趕赴上海,隨后和家人及警方一同尋找,歷經近6天,最終于9日晚上在蘇州穹窿山發現弟弟遺體,并確認其于4月6日凌晨3點多喝農藥敵敵畏自殺。
處理完弟弟的后事,郭先生把司機告上法庭,主要訴訟請求是要求司機返還多付的車費。事發后,司機從未主動聯系過家屬。剛開始郭先生跟司機打了一通電話還能打通,后來就再也無法接通。
7月16日開庭,司機也沒有到場。
先簡單說一下這起事件里的法律關系。
司機收取的1010元費用中,有910元屬于不當得利。
根據《民法典》規定,該司機無合法依據獲得乘客多付的款項,導致乘客利益受損,應承擔返還義務。
此外,死者家屬如果能證明司機拒絕返還不當得利的行為與19歲男子自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例如:微信聊天記錄,日記等),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法院根據證據,認定司機的行為具有過錯或違反公序良俗,也可酌情支持部分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不過,我今天主要聊的不是這個。
我想聊的是,這種在出租車上遺失物品,或者多支付車費后,向法院起訴要求原物返還或者不當得利返還的訴訟,極其困難。
法律關系相當簡單,丟了實物,起訴返還原物,多付了錢,起訴返還不當得利。
但是,看起來很美好的事情,實施起來,你就會被卡在第一步:無法確認駕駛員的身份。
我為什么會這么清楚,因為我剛辦了一起類似的案件。
當事人小魏不慎將一部價值10000余元的手機遺落在某酒吧門口花臺,被一名候客的出租車司機撿走。小魏向派出所報警后,派出所查看監控后,告知了小魏該司機的車牌號碼。
當小魏要求派出所提供該司機的身份信息,派出所以跟人隱私為由不予提供。
小魏后委托我,代理起訴該司機返還原物。
然后事情就陷入了一個死循環。
法院立案,需要被告的準確的身份信息,否則沒法立案。
我沒有,法院叫我去公安機關調取。
公安機關要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需要法院的立案文書,否則無法提供。
事情就開始變得魔幻起來了。
我奔波了幾天,始終無法解決。
后來怎么解決的?
這里就要嚴重表揚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了。
這起案件由于無法提供被告身份信息的問題,一直未能立案,后來陰差陽錯地因為種種原因,又把我推到鐘樓區法院。
抱著試試看的想法,我又去鐘樓區法院立案。
鐘樓區法院在得知了具體情況后,主動打破死循環,主動和公安機關聯系,取得被告人身份信息,并口頭告知了我,要求我根據此信息去調取被告人詳細的身份信息,完善起訴信息后再來立案。
在這種情況下,案件才順利立案。
說心里話,如果不是鐘樓區法院的人性化處理,這起案件可能就無法立案了。
判決結果當然是毋庸置疑。
以下是判決書摘要。
這個簡單的案件讓我明白,此類原物返還或者不當得利返還的案件,立案就非常困難。
每個部門都有每個部門的理由,有的要保護當事人隱私,有的要履行制度規定,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造成的結果就是讓法律規定無法得到實現。
最后,除了建議大家注意保管好個人物品財物外,上車隨手把車牌號、車內駕駛員的公示信息(有姓名、照片、工號等)拍一下,也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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