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筆:羅曼
民庭法官助理
(更多風采見文末)
企業名譽是社會對其商業信譽、經營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綜合評價。良好的企業名譽,是企業長期誠信經營、規范運作的成果,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也是企業生存發展壯大的社會信用基礎。實踐中,一些網絡媒體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在網絡平臺上發布關于企業的不實信息,從而引發爭議。審判實踐中,我們就遇到了網絡媒體平臺“唯流量”報道不實信息所引發的名譽權糾紛。
傳言引糾紛
某傳媒公司是行業領先的深度信息資訊平臺,該傳媒公司聽說某飲品公司存在裁員的傳聞,遂向該飲品公司工作人員核實,工作人員明確回復“暫時沒有”。
但該傳媒公司仍在數個社交平臺公眾號發布文章,標題含有“獨家”“傳某飲品公司裁員20%”等表述,文章近半內容描述該飲品公司裁員信息及經營困境。后該文章被多家媒體轉發,導致上述不實信息廣泛傳播。
客觀評析還是意圖“引流”
飲品公司認為傳媒公司發布的文章內容既包含大量不實信息,又存在大量明示或者暗示的詆毀、貶損內容,且該文章在互聯網上傳播甚廣,嚴重損害了飲品公司的形象、降低了公司的社會評價,侵犯了公司的名譽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傳媒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傳媒公司則認為其在得知傳言后已向公司相關人員求證,進行了詳實的調查,盡到了合理的義務,且標題明確寫了“據傳”,文章從頭到尾都沒有進行肯定的描述。而從文章整體來看,僅是以“某飲品公司裁員傳言”作為例子,文章最終的主旨在于描述該類企業的生存現狀,文章除飲品公司外還以其他企業作為論據進行評述,故傳媒公司的評述并未超出觀點表達的合理范疇,不存在侵權行為,且飲品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其社會評價降低。故不同意飲品公司的訴請。
“唯流量”抹黑企業行為需擔責
合議庭經過評議,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傳媒公司發布的文章是否侵害飲品公司的名譽權。我們認為,網絡媒體雖然在信息傳播、資源共享、社會監督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對于部分媒體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發布不實信息,侵害企業名譽權的行為應及時規制。對本案的處理一方面要保護受損企業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需正確引導自媒體規范運營,構建健康清朗的網絡空間。
本案中,傳媒公司作為案涉微信公眾號的認證主體,應對其發布內容的真實性盡到合理的調查、核實義務。而傳媒公司在獲得飲品公司相關信息后,向飲品公司相關人員核實,工作人員明確表示“暫時沒有”,然而傳媒公司未進一步核實信息的真實性,仍然以該飲品公司裁員20%為標題在各平臺發表案涉文章,顯然具有主觀過錯。
對公司人員流動、經營狀況、企業架構的描述、報道,往往會影響社會公眾對于該公司生產能力、經營情況的評價。從案涉文章內容來看,傳媒公司在全文的論證過程中對飲品公司的經營情況及人員流動進行大篇幅的分析,除飲品公司外文章對其他企業未進行明確指代,具有明顯針對性,案涉文章閱讀量較高,且經多個賬號在不同網絡平臺進行轉載、評論,客觀上對飲品公司的名譽造成了負面評價,侵害了飲品公司的名譽權。故判決傳媒公司向飲品公司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官心語: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客觀的信用評價是企業經營發展的重要保障,依法保護企業名譽權是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應有之義。現如今,網絡媒體迅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侵害名譽權行為通過網絡實施,此類侵權方式具有傳播速度快、影響范圍廣的特點,侵權行為一旦發生往往會對企業的經營發展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網絡媒體報道企業新聞應依法依規,確保客觀真實,對擬報道的內容負有認真調查核實的義務。如果網絡媒體運營者針對企業發布嚴重失實的負面評論,將損害企業長期努力形成的企業形象和市場評價,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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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曼
華東政法大學全日制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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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翟珺
人像攝影 | 施蕾
版面編輯 | 周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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