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積薄發
啟行千里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簡稱“虛開專票”)有以下幾個特征:
首先,虛開專票是企業家涉案高發罪名,據權威報告統計,從犯罪頻次占比來看,虛開專票在企業家犯罪中排行第四,是企業家涉刑風險的高發源頭之一;
其次,虛開專票入罪門檻低、處罰重,所有市場經濟主體都可能涉及,最高可以判無期徒刑;
再者,虛開專票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爭議很大,比如2025年1月上海檢察微信公眾號推文,公安、檢察、法院、稅務、高校五方(可惜的是缺少律師參與)就虛開專票展開主題研討,參與研討的人員都是各領域資深專家,主持人列舉了三個虛開專票案例,結果各方對每一個案件的觀點都是大相徑庭,司法實踐中爭議之大可見一斑。
所以,為更好地認識虛開專票案件,起到更好的辯護效果,筆者搜集了26份虛開專票案件不起訴決定書和無罪判決書,并且從中提煉了8個無罪辯點,以供參考。
辯點一: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且未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不構成虛開專票罪。
1、張某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宣告無罪案【(2016)冀1081刑初287號】
2004年,被告人張某強與他人合伙成立個體企業某龍骨廠,張某強負責生產經營活動。因某龍骨廠系小規模納稅人,無法為購貨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張某強遂以他人開辦的鑫源公司名義對外簽訂銷售合同。2006年至2007年間,張某強先后與六家公司簽訂輕鋼龍骨銷售合同,購貨單位均將貨款匯入鑫源公司賬戶,鑫源公司并為上述六家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53張,價稅合計4457701.36元,稅額647700.18元。基于以上事實,某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強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張某強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張某強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張某強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檢察院未抗訴。某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張某強以其他單位名義對外簽訂銷售合同,由該單位收取貨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其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認定張某強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屬適用法律錯誤。據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準并撤銷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該案經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審后,依法宣告張某強無罪。
2、王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再審無罪案【(2021)冀刑再7號】:
在無真實貨物購銷交易的情況下,循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均已進行進項稅額抵扣,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了納稅申報,整個流程環開環抵、閉環抵扣,未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行為人不以騙取國家稅款為目的,沒有套取國家稅款的行為和主觀故意,不符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構成要件,不宜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量刑。
本案是段和段杭州所楊文斌主任辦理的,不僅推翻了一審、二審有罪裁判,保護了企業家權益,還推動了兩高司法解釋的更新,對后續虛開專票案件辦理具有重大指導意義。
3、內蒙古竇某某虛開增值稅發票案【石檢刑不訴[2022]18號】:
2018年3月左右,被不起訴人竇某某在包頭市土默特右旗某某廠找到李某某意圖承攬其所在公司(包頭市某甲洗煤有限公司、包頭市某乙能源有限公司)精洗煤運輸業務,李某某表示同意并要求竇某某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竇某某遂以包頭市某丙運輸公司名義分別與包頭市某甲洗煤有限公司、包頭市某乙能源有限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落款時間分別為“2018年1月12日”和“2018年1月24日”),并實際承攬了包頭市某甲洗煤有限公司向河北省某丁有限公司、古田縣某戊有限公司銷售煤炭的運輸業務以及包頭市某乙能源有限公司向天津天某己有限公司銷售煤炭的運輸業務。為結算運費,2018年4月13日,竇某某以包頭市某丙公司名義分別向包頭市某甲洗煤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6張,金額1561914.94元,稅額171810.68元,價稅合計1733725.62元,向包頭市某乙能源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4張,總金額1358402.56元,稅額149421.34元,價稅合計1507826.9元,已全部用于抵扣。
經稅務機關通知,2018年8月,包頭市某甲洗煤有限公司就上述業務所涉進項稅額全部轉出,并就1733725.62元進行納稅調增處理;2018年12月,包頭市某乙能源有限公司就上述業務所涉進項稅額全部轉出,并就1358402.56元進行納稅調增處理。2022年8月16日,公安機關電話傳喚竇某某到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竇某某的上述行為,有實際業務發生,不以偷逃稅款為目的,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竇某某不起訴。
筆者小結:
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以下簡稱《解釋》),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解釋》明確要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虛開”行為進行限縮解釋,同時明確規定:對于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不以本罪論處。故而,如果是如實代開、掛靠代開等有實際業務,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且未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不構成虛開專票罪。
辯點二: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愿認罪認罰、自首、已補交稅款及滯納金的從輕、從寬處罰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
1、北京馬某某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京海檢刑不訴[2022]1264號】:
2015年至2016年間,北京xx技術有限公司的被不起訴人馬某某,在無實際經營業務的情況下,接受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北京B貿易有限公司、北京C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xx技術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8張,發票金額4377578.64元,稅額744188.36元,價稅合計5121767元。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已認證抵扣。現北京xx技術有限公司已補繳上述稅款。
被不起訴人馬某某于2022年2月25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檢察院認為犯罪情節輕微,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其公司案發后已補繳稅款,不需要判處刑罰。
2、陜西劉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榆陽檢刑不訴[2024]85號】:
2020年11月至12月期間,A公司負責人劉某某,為抵扣稅款,在無真實交易情況下,采取虛構合同的方式從B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7份,金額687955.75元,稅額89434.25元,價稅合計777390元,全部認證抵扣;從C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2份,金額2137168.07元,稅額277831.93元,價稅合計2415000元,實際認證抵扣9份,金額840619.44元,稅額109280.56元,價稅合計949900元。以上,劉某某實際認證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16份,稅額198714.81元。A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2月22日補繳稅款224431.87元,其中補繳稅款198714.81元,附加稅及滯納金25717.06元。
3、其他類似案例:
北京張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京海檢刑不訴[2023]870號】,虛開專票并抵扣稅額41萬余元。
青海黃寧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通檢刑不訴[2022]13號】、西寧鼎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通檢刑不訴[2022]12號】,虛開專票并抵扣稅額41萬余元。
新疆李濤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博樂市檢刑不訴[2022]98號】、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林煊土石方工程服務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博樂市檢刑不訴[2022]97號】,虛開專票并抵扣稅額27萬余元。
北京于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京海檢刑不訴[2022]922號】,虛開專票并抵扣稅額21萬余元。
安徽張其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樅檢刑不訴[2022]92號】,虛開專票并抵扣稅額19萬余元。
江西黃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峽檢刑不訴[2023]19號】,虛開專票并抵扣稅額16萬余元。
江西阮志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崇檢刑不訴[2022]96號】,虛開專票并抵扣稅額13萬余元。
北京袁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京海檢刑不訴[2023]259號】,虛開專票并抵扣稅額12萬余元。
貴州張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貞檢刑不訴[2023]95號】,虛開專票并抵扣稅額10萬余元。
遼寧顧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丹檢刑不訴[2023]5號】,虛開專票并抵扣稅額8萬余元。
廣東周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東二區檢刑不訴[2023]65號】,虛開專票并抵扣稅額8萬余元。
筆者小結:
同樣是虛開專票案件,有的是空殼公司暴力虛開,有的是有實際經營下的部分虛開,刑法真正要打擊的應該是前者。對于有實際經營企業的部分虛開,應該貫徹落實中央“六穩”、“六保”政策精神,用發展的眼光看待問題,盡可能地給涉案企業補救的機會,既要為國家稅收考慮,也要為企業家和企業家背后的千萬個家庭考慮。根據上述案例,虛開專票稅額最高有74萬多元的,獲得了“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處理,可以作為其他類似案件爭取不起訴處理的參考。
辯點三:受票方認罪態度好,自愿如實供述,積極補交全部稅款,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不起訴。
1、新疆馬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伊寧市檢刑不訴[2024]75號】:
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間,伊犁xx運輸有限公司因缺少進項發票,其法定代表人馬某某通過丁某某的介紹,在明知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通過與眾華(青島)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虛假的承運合同,自公司對公賬戶將運費及手續費轉賬至眾華(青島)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眾華(青島)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扣除5.9%-6.1%的手續費后,將剩余的款項轉至馬某某提供的顧某某、馬某某的銀行卡中,完成資金回流后,由眾華(青島)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向伊犁xx運輸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62張,票面金額5469117.64元,伊犁xx運輸有限公司將上述62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用于抵扣認證,抵扣稅款金額共計450687元。
2、其他類似案例:
新疆于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伊寧市檢刑不訴[2024]74號】,虛開專票并抵扣稅額20萬余元。
筆者小結:
虛開專票案件中,一般情況下,受票方相較開票方處罰較輕。作為受票方,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有好的認罪態度,再加上積極補交稅款,還是有一定可能性爭取到不起訴的處理結果。上述虛開專票不起訴案例發布在中國檢察網上,參考意義更大,其中馬某某案稅額45萬余元,其他類案可以參考。
辯點四: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不起訴。
1、陜西陳潤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禮泉檢刑不訴[2023]10號】:
A公司成立于2007年,公司法定代表人韓某某,實際控制人陳潤峰,主營煤炭購銷業務。A公司于2013年12月14日向B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五份,共計金額4534066.27元,稅額770791.28元,于2012年7月31向B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份,金額871794.87元,稅額148205.13元。
經退回補充偵查,檢察院仍然認為公安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2、甘肅駱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肅檢刑不訴[2023]5號】:
2022年1月,駱某某聯系杜某某給青島xx科技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4張,杜某某又聯系黃某某,黃某某聯系李某某,李某某于2022年1月17日在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一便利店內虛開了銷方為江西xx科技有限公司,購方為青島xx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24張,價稅合計2680776元,稅額為308407.92元。交易完成后,駱某某通過微信給杜某某微信分三次轉賬9500元。
經退回補充偵查,檢察院仍然認為公安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有證據僅有杜某某的供述,雖還有駱某某給杜某某的微信轉賬記錄,但轉賬的原因不唯一確定,對駱某某的辯稱無法排除,屬于一對一的證據,無法證實,亦無法辨別真偽,故被不起訴人駱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筆者小結:
無論什么罪名,都可能因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爭取到不起訴。辦理虛開專票案件時,我們可以參考上述案例,充分分析、論證,找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點,從而達到不起訴或無罪的辯護效果。
辯點五:開受票公司之間存在實際業務往來,且無證據證明有騙取國家稅款目的,開票公司也足額繳納了增值稅,未給國家稅款造成損失,不構成犯罪。
上海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024 年初,上海某區公安指控某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情況下,為上海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累計價稅合計 2.1 億元,造成稅款損失 1220萬元。后經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發現開受票公司之間存在實際業務往來,且無證據證明該公司有騙取國家稅款目的,開票公司也足額繳納了增值稅,未給國家稅款造成損失。2025 年初,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筆者小結:
虛開專票打擊的是沒有真實業務往來的虛開行為,對于有實際業務往來的開票行為,不構成犯罪。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我們需要結合在案證據和當事人陳述,積極取證,尋找開受票公司之間存在實際業務往來的證據,把有實際業務往來的部分打掉,從而降低涉案虛開稅額,無論是對當事人減少補繳稅款金額,還是爭取降檔罪輕處理甚至無罪處理,都有直接作用。比如說公安機關指控虛開稅額60萬,如果我們能找到實際業務往來、扣除實際業務稅額20萬,只剩虛開稅額40萬,則法定刑從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降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辯點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為了逃避繳納所得稅,而非逃避繳納增值稅,且未造成增值稅實際損失,不構成犯罪。
湖南王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王某某應攸縣A網絡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要求,在無真實貨物交易情況下,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合計2175990.28元,稅額 65279.72 元。王某某共繳納增值稅等共計 77846.4元。攸縣人民檢察院認為,王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為讓攸縣A網絡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逃避繳納所得稅,而非逃避繳納增值稅,且未造成增值稅實際損失,不構成犯罪,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筆者小結:
虛開專票針對的是增值稅,而不是所得稅,現實中很多虛開人員主觀上是為了少交所得稅,而不是逃避或騙抵增值稅。筆者認為,此類案件應當由稅務機關以行政手段介入,只有當行政前置手段得不到解決,即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仍不繳納的,才可以按逃稅罪追責刑事責任,而非輕易動用刑事手段以虛開專票追究刑責,如此才能實現國家稅收和企業經濟發展的平衡。《解釋》出臺后,最高院和最高檢分別發文,但雙方對“虛抵進項稅額”的理解并不一致,具體筆者將另寫文章討論。
辯點七:從犯,亦未獲利,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認罪認罰情節,可以不起訴。
甘肅蔣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肅檢刑不訴[2023]3號】:
2021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金某某商議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賺錢,約定成本平攤,獲利平分。達成合意后,王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共同出資購買了用于實施犯罪的筆記本電腦、手機。王某某、李某某通過網絡購買法人信息,通過“58同城”等網絡平臺尋找寧夏、甘肅、青海、江西、湖南等地代辦(中介)公司,利用法人信息注冊空殼企業、辦理稅務登記。公司設立后,王某某、李某某委托代辦人在當地稅務局領取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代辦人按照王某某、李某某提供的郵寄地址,將公司營業證照、印章、稅控盤UKey和領取的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直接郵寄或者通過多次跑腿轉寄至浙江省臺州市,由王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取件。隨后,通過他人介紹,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在出租房、便利店、棋牌室等場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每張發票200至300元不等的價格出售發票,所得贓款通過微信、支付寶和現金方式分配。
2021年7月29日至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金某某用mac地址為3010**的筆記本、無線mac地址為9439**的白色索尼筆記本電腦、mac地址為A417**的黑色筆記本電腦共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273份,價稅合計140556118.9元,稅額16369639元。
被不起訴人蔣某某與被告人金某某同居一室,明知王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在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活動,仍為該三人提供幫助,蔣某某駕駛車輛協助王某某、李某某、金某某收取快遞、支付代辦費用。
檢察院認為不起訴人蔣某某與被告人金某某同居一室,又與金某某為親屬關系,系從犯,亦未獲利,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認罪認罰情節,決定對蔣某某不起訴。
筆者小結:
從犯是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分子,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有些案件中主犯罪行很重,會波及一些僅起到無關緊要作用的從犯,比如說上述案例中駕駛車輛協助主犯收取快遞、支付代辦費用,其本身沒有獲利的,則應爭取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處理。
辯點八:犯罪中止,自首,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不起訴。
青海袁某某犯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同檢刑不訴[2022]5號】:
被不起訴人袁某某用自己名下的同德xx醫藥保健品有限公司,通過中間人紀某某、陳某某介紹,未發生貨物銷售業務的情況下,以票面金額百分制零點八的好處費,接受新疆xx中藥材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于某某虛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25份,發票金額共計2498950元,計提增值稅進行稅額324815.40元,袁某某到案后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袁某某接受他人虛開的用于抵扣稅款的發票,稅額達324815.4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抵扣稅款其他發票罪定罪處罰,袁某某未將25份發票進行抵扣,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可對其減輕處罰,袁某某系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以輕處罰。袁某某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在值班律師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擬對其做不起訴處理。
筆者小結:
刑法理論上關于虛開專票主要有行為犯、目的犯、抽象危險犯、結果犯(實害犯)等幾種觀點。筆者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結果犯,應當以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后果為構成要件,該罪存在預備、未遂與中止等犯罪形態。《刑法》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虛開專票案件中,只是開了專票而未抵扣,則有機會認定為犯罪中止,爭取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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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于占達,企業合規與反舞弊部主任,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上海市犯罪學學會會員、企業反舞弊聯盟浙江區域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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