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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男女雙方互贈禮物或者給予金錢的行為非常普遍。可當兩人因各種原因分手后,互贈的禮物或者給予金錢是否要返還給對方呢?近日,長汀縣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因戀愛期間轉賬引發的糾紛。
案情回顧
2023年1月,夏明(化名)與美麗(化名)確定戀愛關系后開始同居生活。戀愛期間,夏明為美麗花費了15000元購買了手機和平板電腦,并陸續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向美麗轉賬以及為美麗墊付購物費、出行費、快遞費等共計18000元。2023年9月,美麗以與夏明性格不合、雙方經常爭吵為由,向夏明提出分手,并搬離了住處。分手后,夏明本想與美麗溝通讓美麗歸還戀愛期間為其支出的所有花費,但美麗將夏明的聯系方式拉黑。夏明遂訴至法院要求美麗返還為其購買的手機和平板電腦,并以墊付的各項費用是美麗的借款,主張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為由要求歸還。
法院審理
長汀法院經審理認為,夏明與美麗處于戀愛關系并同居共同生活期間,夏明為了鞏固戀愛關系給美麗購買手機和平板電腦,以及向其轉賬和墊付的各項生活費用等行為不適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雙方在交付款項時并沒有發生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該行為應視為一般的贈與。贈與合同屬實踐性合同,贈與人將財產贈與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該財產,贈與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贈與財產的所有權即發生轉移。贈與人將財產交付給對方后,無權要求對方返還。故對夏明要求美麗返還手機和平板電腦及歸還“借款”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戀愛關系是成年男女在社會交往中的一種特殊情感關系,處在戀愛關系中男女雙方除了會發生日常生活消費支出外,還有為培養感情而為另一方購買禮物的情形。但戀愛期間,雙方仍應保持一定理智,既不能將金錢作為感情的試金石,也莫被愛情沖昏頭腦,表達情意時,應在自身經濟能力允許下,理性傳達感情。此外,為避免日后出現爭議,情侶之間的大額轉賬可備注款項性質,并留存轉賬記錄等憑證,合理保護自身財產。同樣,在接受戀人財物時,也應明辨對方真意,妥善處理潛在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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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王文凱 -
- 編輯:黃穎嫻 -
- 審核:廖騰旺 -
- 監制:陳廣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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