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踐行司法為民理念,在充分保障被告人權利的情況下確保被告人及時受審,近日,安岳法院刑事審判庭巡回法庭前往成都某醫院病房,對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一案進行公開審理。
案情介紹
2024年8月10日晚23時10分左右,被告人肖某某在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搭載其妹肖某甲等人,從安岳縣某鎮朝著所住村社方向行駛。
當車輛行駛到國道與村道交叉路口后,肖某甲接手駕駛,后在倒車時不慎倒進了田土里。
肖某某隨即撥打報警電話,稱發生單方交通事故。
交警趕到現場后,依法對肖某某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測。肖某某未承認其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事實,并拒絕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表及血液樣本提取筆錄上簽字。
經鑒定,從肖某某血液檢材中檢測出乙醇成分,含量高達178.33mg/ 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醉駕標準為血液中乙醇含量≥80mg/100mL)。
法院判決
安岳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肖某某在醉酒狀態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案件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肖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
法官提醒
主審法官在案件審理后,特別提醒廣大駕駛員:
酒精會嚴重影響人的反應能力和判斷力,醉酒駕駛不僅是對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負責任,更是對他人生命和社會公共安全的巨大威脅。
即使發生交通事故后找人 “頂包”,也無法逃脫法律制裁。一旦被查實,頂包者也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廣大市民朋友應牢固樹立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共同營造一個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愿我們以法為綱,以案為戒,守護平安歸家的每一程。
供稿:方家鑫
編輯:張異同
審核:楊 柳
簽發:楊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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