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習水縣苗族項長有建房近20年未妥善處理
政府部門違規下發《停工通知》縣政府未履行職責
文\圖 盧路
項長有,苗族,男 現年73歲,貴州省習水縣東皇鎮大陸村新田組村民。
2005年7月項長有購買大陸村王大強家的1.05畝土地,支付土地轉讓費共計35.1萬元,用于建房居住。
項長有建房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同時項長有還取得了該土地的不動產產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手續。
2013年,項長有著手建房,同組村民王大松、王大全等7人說:“宅基地中間有一條路,你要建房必須留出來。”等等理由為借口,阻止項長有施工建房(之后經習水縣人民法院、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1338號、(2016)黔03行終104號判決終結阻工團伙阻工違法,停止侵權該宅基地中間沒有這條路)。要求王大松、王大全等7人停止侵權。
項長有說:“2014年4月中旬習水縣公安局在得知我與王大松、王大全等7人侵權官司勝訴后,通知我復工。在復工8天后,習水縣國土局與習水縣住建局聯合東皇鎮人民政府部門再次以’違規建房’為由強行讓我停工。”
2014年4月23日習水縣國土局的停工通知書
2014年12月3日習水縣住建局的停工通知書
停工期間,項長有多次向時任習水縣人民政府主管住建和國土的張副縣長反映,要求恢復施工,但均未得到妥善處理解決。
2016年項長有將習水縣住建局和習水縣國土資源局起訴到遵義市播州區人民法院。習水縣住建局和習水縣國土資源局認識到自己的處罰有錯,先后撤銷了處罰決定。但未下發通知,恢復項長有建房。
2016年11月15日遵義市播州區法院的行政裁定書
2016年11月習水縣住建局的撤銷決定和遵義法院的行政裁定書
之后項長有多次向時任習水縣委書記向承強反映,向承強書記先后三次批示縣信訪局、縣住建局、縣國土資源局、東皇鎮等部門要求協調解決。但各部門之間相互推諉,項長有建房問題長期擱置。
在此期間的2016年6月6日,項長有向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起訴,項長有稱:2015年11月15日,他向被告習水縣人民政府郵寄了兩份書面申請書,要求被告習水縣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建房問題作出行政許可。習水縣人民政府收到后,至今未對其申請做出正式的回復,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習水縣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職責。
2016年9月23日,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習水縣人民政府將原告申請轉交給習水縣國土資源局處理,由習水縣國土資源局針對原告申請事項作出信訪答復,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被告習水縣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職責。
2016年9月23日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書
2016年9月23日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書
2017年習水縣人民政府組織多部門協調解決項長有建房遺留問題,原項長有獲準建房國有土地面積847.2平方米,而縣政府提出掛牌的另外一塊地面積只有650平方米。向長有說政府向他行文承諾辦理土地出讓金每平方米單價1066.1元,而掛牌時實際土地出讓金抬高到每平方米2637.95元,導致他掛牌換地多支付了土地出讓金102.487萬元,并對原在建房的建筑房588平方米和建筑附著物101.84萬元未做補償。
項長有說掛牌規劃是772.22平方米,摘牌時只有650平方米,實際拿到的只有601平方米
“作風建設是永恒課題,要標本兼治,經常抓、見常態,深入抓、見實效,持久抓,見長效,通過立破并舉、扶正祛邪,不斷鞏固和擴大已經取得的成果,努力以優良的黨風政風帶動全社會風氣根本好轉。”項長有的遭遇凸顯出基層在黨風、基層建設和民族事務處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項長有反映的習水縣國土局與習水縣住建局違規下發《停工通知》、習水縣人民政府未履行職責;另外掛牌的土地有意抬高地價,地面附著物未作賠償等問題,希望有關部門引起重視,并履行職責,積極處理,化解矛盾。
項長有近20年建房遺留問題媒體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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