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連鎖健身會所的購卡退費糾紛引發廣泛討論。會員周女士因工作調動申請退卡時,被合同中的「一經售出概不退還」條款拒之門外。這一爭議性事件讓我們注意到,《民法典》第497條關于格式條款的5個關鍵無效情形,正深刻影響著合同雙方的權益博弈。
經典案例揭示法律紅線
案例一:健身會所「最終解釋權」陷落
某健身機構會員合同中載明「本機構保留最終解釋權」,當李女士因閉店要求退費時,機構以此為由拒絕履行。法院審理認為,該條款屬于單方擴大經營者權利的格式條款,違反《民法典》第497條第2項,判決條款無效。
俞強律師分析: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保留單方解釋權的行為,實際上形成了對消費者主要權利的不當限制。司法實踐中,此類「解釋權歸屬」條款若缺乏對消費者權益的平衡機制,極易被認定無效。
格式條款的「死亡清單」
情形一:單方免責的霸王條款
某電商平臺在用戶協議中約定「平臺對商品描述錯誤不承擔責任」,當消費者購買到與描述嚴重不符的商品時,該條款因免除平臺審查義務被認定無效。這對應《民法典》第497條第2項「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其責任」的情形。
情形二:加重對方的隱形陷阱
某房屋租賃平臺在合同中設置「租客違約需支付6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經審查發現該標準超出實際損失的30%,構成加重對方責任的情形。根據《民法典》第497條第2項,此類懲罰性條款難獲法院支持。
情形三:剝奪核心權利的「法律真空」
某教育培訓機構在合同中約定「學員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退費」,后因教學質量問題引發訴訟。法庭援引第497條第2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條款,判定該約定無效。(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消費者對服務質量的異議權屬于不可剝奪的核心權利)
情形四:限制維權的「程序迷宮」
某網絡平臺要求消費者「必須在15日內提出質量異議」,超出期限即視為合格。該期限設置短于《民法典》第621條規定的2年時效,構成「不合理地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依第497條第2項被廢止。
情形五:未盡提示的「格式暗雷」
某保險公司電子保單將免責條款隱藏在三級菜單中,未作顯著標注。法院認定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根據第497條第1款「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判決相關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
技術流防御指南
雙層審查機制:對于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義務的條款,需從文本表述和實質影響兩個層面進行評估。建議引入「理性第三人標準」進行假設驗證。
動態提示策略:對涉及權利義務的重大條款,建議采用「字體加粗+顏色標注+單獨彈窗」三重提示方式。某物流企業因采用視頻講解條款,其格式條款效力獲得法院認可。
舉證配置優化:參照(2021)最高法民申65號裁判要旨,建議在合同簽署時保留提示說明的書面記錄或視聽資料。
個性化補強設計:將選擇條款設置為勾選框模式,給予相對方二次確認機會。某銀行的貸款合同因設置「重點條款確認頁」,在涉訴時成功完成舉證責任。
讀者互動:您在簽訂合同時是否遇到過「隱藏條款」?歡迎在評論區分享經歷,俞強律師團隊將選取典型問題進行法律解讀。下期將解析「電子合同的15個效力盲區」,點擊關注追蹤更新。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格式條款是把雙刃劍,規范化使用可提高交易效率,濫用則可能導致法律風險。建議企業在制定格式條款時,預先進行合規性審查,平衡交易效率與契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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