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不要輕易對病歷提出質疑,否則敗訴
我們先看個真實的案例:原告的女兒在醫院治療過程病重去世,根據尸檢的結果患者是因為室間隔缺損去世的,提起訴訟之后呢,質證病歷的過程中,原告發現醫療糾紛剛剛發生時復印的病歷與之后封存的病歷不一致,于是對封存的病歷提出質疑。我在這里強調一下,原告手里的病歷沒有醫院的蓋章,沒有蓋章。這個案子最終原告敗訴,王律師不得不說,這種敗訴是不應該的,原告錯誤的選擇是根本原因。我們看判決書中的一段話:被告所提供的封存的原始病歷與原告持有的復印病歷材料不一致,雙方對兩份病歷各持意見,鑒定機構不能確定采用哪份病歷,故終止鑒定。經向原告釋明,鑒于被告所提供的封存的病歷系雙方簽字封存,建議以該封存的病歷進行鑒定后再作判決,原告表示不同意。由于原告所提供的病歷材料復印件基本上為打印件,無醫院印章,其中部分病歷材料無醫生簽名,不能確定系被告制作,而醫院所封存的病歷材料有原告的親筆簽名,故不能以此認定被告有偽造、篡改病歷的事實。綜上,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有過錯,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存法律規定推定過錯的情形,故也不能推定被告有過錯。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什么說原告選擇了錯誤的方式呢,首先,醫療糾紛剛剛發生復印的病歷,是尚未書寫完成的病歷,出現增加的病歷是很正常的,這點在我的其他視頻上有詳細的說明。第二、如果醫院確實篡改病歷,這個案子最好封存醫院的電子病歷,對電子病歷的形成時間進行鑒定。第三,在法院建議先以封存的病歷進行鑒定時,拒絕鑒定。這種建議就說明,你手里的復印件不能對抗封存的病歷,這種情況下原告方就要靈活應對,可以先鑒定,同時追究醫院有無篡改病歷的責任。給王律師點個贊,一個專注醫療糾紛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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