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寧檢察
編者按
周寧縣檢察院深入貫徹“誰執法誰普法”工作責任制,進一步擴大普法宣傳覆蓋面,為群眾提供“零距離”法治宣傳。今天,周檢說法繼續為您線上普法。
電動車上的手機不翼而飛,
有人稱那是“撿”的手機。
你品,你細品……
這是能“撿”的嗎?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的一天中午,尚某某在自家商鋪門口看見一輛電動車前置籃內有一部蘋果手機,頓時心生貪念,將手機“撿”走并藏匿。被害人代某某返回尋找手機時發現手機丟失,報警案發,后尚某某被查獲,悔不當初。經認定,被盜手機價值4200元。
審查認為
尚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尚某某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從輕從寬處罰情節,依法決定對尚某某不起訴。
檢察官提醒
街頭巷尾電動車,籃之中物撿不得。一時貪念悔難言,路不拾遺好品格。電動車上撿手機,看似得了大便宜,實際已觸犯法律紅線,這樣的便宜沾不得,提醒廣大網友切不可以“掩耳盜鈴”般的僥幸心理,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牢記“撿漏”有風險,伸手需謹慎。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來源: 大理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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