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自2025年2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3月16日公開判例第一案來了!本案系同居關系解除后的財產糾紛。看看裁判風向有哪些變化,同居關系中如何自我保護!
§ 基本案情:
男方(下稱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女方返還80000元及利息。
女方(下稱被告)主張:其與被告在2008年相識,雙方于2008年就確認戀愛關系并同居,共同居住在被告租賃房子,原告并非大連本地人,在大連沒有固定住所,沒有工作和經濟收入。所以,原、被告同居期間的生活花費均是由被告支出,原告對其親友借款產生的債務也是由被告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替原告償還。僅2017年1月至2021年12月,被告向原告轉賬、被告代原告向其親友還款金額共計67880元,還不包括雙方在2008年至2016年期間的生活費用。
§ 法院經審理查明:
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期間,原告自2019年9月始隨船出海到國外從事船員工作,后二人于2022年2月分手。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間,案外人向被告的銀行賬戶匯款共計8萬元,均為原告的工資款,被告至今未返還原告。
另查,被告通過微信方式于2021年2月7日向原告轉款500元,于2021年11月22日向原告轉款1800元。
原告于2023年2月4日給被告發送短信稱“XXX,我告訴你,2019年出海的三年錢壓根就不是給你XXX的,給你錢故意演戲給你的,因為我回來就起訴你把錢要回來。從2008到2022年所有的錢都不是給你的,給你都是騙你的,因為我通過律師會把所有給你的錢要回來……”。
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中,根據被告提供的短信截圖,據此可知,原告曾作出過將案涉工資款交給被告的意思表示,被告亦予以接收,但該段內容未明確表明原告系將該部分工資款全部贈與被告個人所有,故該筆款項應認定由原、被告共同共有。
關于案涉工資款的使用情況,根據原告提供的銀行轉賬明細和被告提供的微信支付憑證可知,被告收到案涉8萬元的時間段為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而被告提供的微信支付憑證中,僅有被告于2021年2月7日轉給原告的500元和2021年11月22日轉給原告的1800元系發生于該時間段內,其余轉款均早于2020年1月即轉款來源并非案涉8萬元。因原告不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原、被告已約定用案涉工資款抵扣被告主張的上述于2020年1月之前的轉款,亦無法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案涉工資款的使用情況,故雙方應各享有案涉工資款的一半即4萬元。扣除被告已轉給原告的2300元(500元+1800元),余款37700元被告應返還原告。原告主張的利息計算標準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 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X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XXX工資款37700元并給付利息(利息計算方式:自2022年3月1日起至被告償還完畢之日止,以377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計算);
二、駁回原告XXX的其他訴訟請求。
§ 李曉云律師提示:
本案中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自2008年起至2022年結束,長達十多年,雙方有多項經濟往來,且男方明確表示給女方錢是騙女方的,在這樣的情形下,法院不僅判決女方返還一半,還支持了利息,可見司法裁判風向的變化。
同居關系風險防范: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四條的規定: 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件中,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收益,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單獨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歸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無法區分的財產,以各自出資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有無共同子女、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分割。
因此,同居雙方,經濟往來,一定要明確說明用途。并且保存證據,本案中,女方代男方支付的借款未得到認可系因為女方未提供證據。
千萬不要你消費支出,對方再轉賬給你,因為這樣,消費支出如果無法證明是雙方愿意共同支付的,后續無法要求對方分擔,而對方轉給你的錢,卻是可以主張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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