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關系時常引發關注,而物業公司對業主車輛進出小區的管理,更是容易引發雙方的矛盾沖突。
那么,物業公司依據管理公約限制業主車輛進出小區是否違法?
最高院案例庫入選案例《舒某泉、林某等訴浙江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等排除妨害糾紛案》中明確:
依法定程序制定的管理規約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物業服務企業依據管理規約限制業主車輛自由進入小區的行為,屬于正當履行物業管理職責,不構成對業主物權的妨害。業主據此主張排除妨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應當遵守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約。業主在行使物權時,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本案中,被告作為案涉小區的前期物業管理公司,為解決因車多位少引發的停車糾紛,在結合業主建議及衢州市衢江區信訪部門調處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管理公約》,并經意見征集,獲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贊成,故上述《管理公約》對包括原告在內的小區業主均具有約束力。訴訟中,原告提出《管理公約》征求意見的結果不真實,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故對其所述意見不予采信。因原告林某等駕駛的浙H16×××等車輛多次不按規定停放,違反《管理公約》三次以上,且又拒絕簽署自愿遵守《管理公約》的承諾書,為確保小區消防安全,兩被告依據《管理公約》對上述車輛實施管理,并無不當。
庭審中,被告明確提出,如原告書面承諾遵守《管理公約》,可以恢復其登記車輛的自動識別信息,使其進出小區不受影響,但上述原告仍明確表示拒絕遵守《管理公約》。這足以表明,原告駕駛的車輛之所以失去進出小區的便利,完全系其自身拒不承擔文明停車的義務所致,由此導致的不利后果亦應當由其自行承擔。
周軍律師提醒,物業公司限制業主車輛進出小區的行為是否違法,取決于其是否有合理事由、是否依據合同約定和管理規約以及是否遵循相關法律規定 。物業公司依據管理公約進行管理,是為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和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屬于合法的履職行為。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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