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與生效:從“談成了”到“能用了”!
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韓洪律師
摘要
合同成立與生效既相互關聯又存在本質區別。本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為基本依據,從合同成立的生效的概念切入,簡析“依法成立”的雙重屬性(有效要件與一般生效要件)、特別生效要件的類型化,以明確二者的聯系和區別。
一、合同成立與生效的不同
(一)合同成立: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事實
合同成立的本質是當事人通過要約與承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形成法律行為的外觀。其核心在于“合意”的達成,具體分為兩類:
諾成性合同:僅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
實踐性合同:除合意外,還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特定行為,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等等。
合同成立的法律意義在于,其標志著當事人締約過程的完成,但其效力狀態需進一步審查。
(二)合同生效:法律效力的賦予
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產生拘束力,權利義務關系得以確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合同從依法成立時即生效,但存在例外情形(如附條件、附期限或需批準)。
合同生效的法律意義在于,合同產生履行效力,任何一方當事可以依約請求對方履行義務,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依法成立”:合同的有效要件與一般生效要件
(一)“依法成立”的三個條件
合同依法成立應當具備《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三個條件,該三個條件同時也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1. 主體適格性:當事人需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例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利益合同有效,其他合同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
2. 意思表示真實性:意思表示不能存在瑕疵
例如,欺詐、脅迫、重大誤解可能導致合同可撤銷,以虛假意思表示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3. 內容合法性:不得違反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
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的,原則上無效。例如: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無效,職業放貸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因違反金融監管秩序無效。
(二)“依法成立”的效力遞進
“依法成立”既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條件,也是生效的一般前提。如果合同僅成立但未“依法”,則可能面臨無效、可撤銷或效力待定的后果。
(三)“依法成立”的法律效果
依法成立的合同即使未生效,也具有法律拘束力,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特別是對于依法經批準才能生效的合同,一方未履行報批義務的,對方可以就未履行報批義務行為主張違約責任。
三、特別生效要件:法定與意定限制
(一)法定特別生效要件:批準、登記等程序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
報批義務具有獨立性,不因合同未生效而免除。
(二)意定特別生效要件:當事人通過約定附加生效條件或期限。
其一,附生效條件: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
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實務中,對于以違法或者違背公序良俗事實或行為作為生效條件的,法院會首先認定該條件無效,然后再依據具體案情認定合同是否有效;對于當事以不可能發生的事實或行為作為條件的,法院會依法認定合同不發生效力。
其二,附生效期限:期限屆至時合同生效。例如,贈與合同約定“自贈與人退休之日起生效”。
四、結語
合同成立是“談成了”,合同依法成立是“有效了”,合同生效是“能用了”。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以合同“依法成立”為一般生效要件,以“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為特別生效要件。依法或依約不存在特別生效要件的合同,自依法成立時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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