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安全適載單證
每艘裝運危險貨物和海洋污染物的船舶應按照《SOLAS 公約》第VII 章第5 條及《MARPOL73/78 》附則Ⅲ第4 條的規定,具有特別清單或艙單以列明所裝危險貨物和海洋污染物及其在船上的位置。該特別清單或艙單可以由能夠顯示所有危險貨物和海洋污染物的類別和位置的詳細積載圖所取代,該危險貨物和海洋污染物清單或艙單須基于《國際危規》要求的單證和證書,并且除托運人提供的運輸單證中的信息外,至少包括危險貨物和海洋污染物的積載位置和總共數量。這些單證的副本須在離港前提供給港口國主管機關指定的個人或組織。
對危險貨物托運來說,在任何時候都必須能立即提供適當的資料,以備運輸中一旦發生涉及危險貨物的事故或事件時應急反應之用。這些資料不應與危險貨物的包件在一起,并且須在萬一發生事故時迅速獲得。采用的方法包括:
(1) 在特別清單、艙單或危險貨物申報單上做恰當的記錄;或
(2) 提供單獨的證書,例如安全數據單;或
(3) 與運輸單證一道,提供單獨的單證,例如《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應急反應措施》(EmS 指南)和與其配套使用的《危險貨物事故醫療急救指南》(MFAG) 。
(4) 目前國內船舶一般都要求托運人提供一份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大致包括了貨物的性質、成分、各類危險性、應急措施、保管注意事項等內容。在國際上通行的是危險貨物資料卡(MSDS) ,實際上MSDS 與我國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的目的和內容大體相似。
為了便利運輸, 1999 年3 月15 日國際海事組織便利運輸委員會通過了FAL. 2/Circ51 號通函,并在通函的附錄中增加了“危險貨物艙單",建議各國采用統一的格式。目前,國際航行的船舶在辦理進出口查驗手續時,應提交該艙單。
(二)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是由承運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在進港或裝卸作業前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的行政許可項目,是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能否進出港口或裝卸作業和監督檢查船舶是否安全適載的主要依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規定,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或海上作業點或者過境停留,應當填寫“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提前24 小時直接或通過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機構申報。申報的內容應包括進出港口或海上作業點的時間、作業泊位以及危險貨物的正確運輸名稱、聯合國編號、類別或性質、污染危害性類別、數量、包裝及相關資料。同時應附送一份列有所載危險貨物正確運輸名稱、聯合國編號、類別或性質及裝載位置等情況的特別清單或艙單,或者列有上述情況的詳細配載圖。
海事管理機構接到申報后,應當在24 小時內做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申報人,并通報港口管理機構。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不得進出港口或停靠海上作業點。
申報中要注意:
(1) 裝載中轉危險貨物出口的船舶,應辦理出口申報,并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上注明”中轉”字樣及上程船的船名、航次。
(2)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運輸中發生意外情況的,應當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備注欄內扼要注明發生的意外情況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狀況等實際情況,并于抵港后送交詳細報告。
(3) 船舶載運需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危險貨物,或者載運需經多國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危險貨物,應在裝船前取得相應的批準文書。
(4) 船舶載運未在《國際危規》中列明的危險貨物或懷疑為危險貨物的物質或物品,以及《MARPOL 73/78 》附則IⅡ中未列明的或新的散裝液體化學品,應事先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確定其聯合國編號、類別或性質、污染危害性類別等,并按海事管理機構的要求進行載運。
(5) 船舶載運下列危險貨物進港或過境時,船舶或其代理人在申報時還應提供有關貨物特性、安全作業注意事項、人員防護及其他有關資料:
①放射性物質;
②感染性物質;
③新的有機過氧化物;
④《國際危規》中“未另列明的“物品。
(6) 載運出口危險貨物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在辦理申報手續時,應附送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證書以及海事管理機構認為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7) 船舶載運出口危險貨物在離港前,船舶或其代理人應將一份列有所載危險貨物的正確運輸名稱、聯合國編號、類別或性質及裝載位置等情況的特別清單或艙單,或者列有上述情況的詳細配載圖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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