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嘮叨了那么多,實際上就是明確了幾個辯護常用的前提:一是,有知識的前提是先有常識。法律的運轉不可能脫離常識,要在常識之中理解和運用法律規定。二是,有常識的前提是先有良知。要奔著從根本上化解矛盾的角度運用法律制度,實現法的目的。三是,變形是原則,不變是例外,公檢法司律都是這樣。相對于辦案機關,律師“船小好調頭”,敏銳識別變形的原因、巧妙利用變形,一切為我所用,才能用好法律制度。這樣講,太抽象,像寫學術論文的說教,沒有意思。以幾個庭審實例,來演示一下。
一、庭前會議制度
庭前會議制度是2012年修改刑訴法新增加的制度。增加的主要目的是在正式開庭前,先由法院組織控辯雙方就程序事項聽取意見、了解情況。別到正式開庭后,再提出管轄、回避、通知證人出庭等程序事項,導致庭審開倒車,一拖再拖。
刑訴法明確的是:庭前會議只能聽取意見、了解情況,不能作決定。比如:聽取是否申請回避的意見,但既不能出駁回決定,也不能出回避決定。正式的決定經合議庭合議后,在庭審時再出。
為落實好庭前會議聽取程序意見的規定,最高法院還出臺了“三項規程”,專門規定庭前會議的內容、程序。
實踐中多數情況下,庭前會議只是走形式。管轄異議駁回、回避申請駁回、證人拒不出庭、證人無法通知、非法證據排除申請駁回。反正就是統統駁回。
要從這個表象看,庭前會議就沒有用了。實際上不是。庭前會議的最主要功能,是控辯審三方明確哪方是攻擊重點的暗自較量。法院、檢察院明確律師是不是真較真、會從哪些方面提出意見、怎么應對;庭審會不會失控,失控后怎么處理;以及共同犯罪案件中,怎么明確重點防控對象。律師也是通過庭前會議,以及駁回的具體理由,來判斷法院、檢察院中間有沒有縫隙可鉆;庭審是真審還是假審;庭審的重點和痛點是什么;該斗爭還是該談判,以及斗爭和談判的工具怎么運用。
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邪教案的審判為例:
我在庭前會議提出,申請不公開審理,審判長王東當場同意,并難掩喜悅的笑出聲來。不公開審理,就缺少旁聽的制約,他很開心。不公開審理,我向教主的進攻也不用擔心旁聽家屬的反對,我也很開心。他怕制約,是為了掩蓋真相;我怕反對,是為了還原真相。由此,我倆也就明確對方為進攻重點。
二、回避制度
回避是一項重要訴訟制度。簡單的說:就是有問題的人不要審案子,先入為主的人也不要審。所以,總的講,回避就是三種情形:存在利益勾連的,存在親屬關系的,以及此前辦過這個案子的,不要來審。回避既可以是自行回避,也可以是經申請回避。但兩種回避都是院長職權,需經院長同意后,才能回避。
考慮到實踐中的復雜情況,有些律師一看風向不對,就立即申請回避。如都休庭報院長批準,庭審節奏無法把控,外部觀感也不好。好像是哪個律師說把庭審叫停就能立即叫停似的,所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又增加了“當庭駁回”的規定。也就是,對于不屬于刑訴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回避情形的,申請回避,可以由合議庭當庭駁回。
這都是制度的規定,實際不會這么運行。原因很簡單:從外部觀感和老百姓的角度看,允許回避,就是律師開頭就大張旗鼓的操控了庭審。好像是法院檢察院都輸在了起跑線。所以,凡是申請回避的,先統統駁回去;至于確實不適宜繼續審判的,通過院內的“另有工作安排”、依職權“更換合議庭成員”等方式解決。對外透露的信號是:即便回避,也是我們依職權解決,而不是律師怎么說怎么算。
要這么看,回避制度好像是被架空了。但實際上這是法律變形后的具體運用。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呢?那就即便是依職權回避,也沒有制度出口了。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我才說“法律是幅畫,我們都努力在上面描上一筆”;也正是因為這點,所以我說“法律規定要從正面看,從反面用”。
上面這些,還沒有說透回避的真實用法。從更深的層次看,回避一般用不上。對于有利益輸送的,你又掌握著證據,你讓他回避干什么?就讓他辦,辦的不合你意,二審、申訴,你手上的證據都是他的硬傷。對于有親屬關系的,以及此前辦過這個案子、先入為主的,不用你申請回避,他自己就回避了。
舉北京二中院的例子,說明“回避也要從正面看,從反面用”。
我向來不告法官,但防不住他希望和慫恿你告。因為他扛不住案件中的壓力,自己有微瑕而沒有硬傷。
“你告我去吧。你愛到哪里告就到哪里告。”
“好嘞,這要求我得滿足你。”
告完以后,庭長找我談話。先問一個問題:“你是不是申請他回避?”“不申請!堅決不申請。必須讓他審!”
當事人傻乎乎的插話遞刀:“我們不想得罪人,我們就想辦好自己的事。”我輕輕拍了拍她的胳膊,說:“他們必讓他回避,你不用說了。但他自行回避或者你們依職權決定回避,不能延長我們的審限!”
一個星期后,法院通知,“經自行申請和院長決定,自行回避。”
三、證人出庭制度
證人出庭歷來被認為是查明事實的重要制度,所以備受各方重視。實踐中出庭申請,一般不會允許;甚至把證人帶到法庭門口,法庭也不讓他進來。
法院這么做,要從善良的角度看,是擔心庭審失控。別說證人,就連律師,也是怕公安不怕法院。在公安上,證人已經做了筆錄。到法院了,證人不怕了,就開始東拉西扯、不分西東。由此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要從惡意的角度看,來的人越少,意見越少,法院的職權越重,“什么事都是我說了算”。
不讓證人出庭是好事還是壞事?我曾經專門在其他地方講過。
“你為什么讓證人來?是不是因為這個證人的證言對你有利?”
“是。”
“對你不利的,你申請他來嗎?”
“不申請。”
“那你怎么看出來對你有利的?”
“通過筆錄。”
“那證人不來,而他的話,又通過被告人的嘴印證做實,是不是更有可信度?”
“誒,對。”
證人出庭就是該申請就申請,能來當然好;不讓來也很好。通過法庭發問的方式,讓證人的話,從被告嘴里說出來,豈不是更好?
(先寫這么多吧,后面的太多了,累了。只列個提綱。)
四、證人保護制度
五、證據核實制度
六、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七、二審開庭制度
八、附帶民事訴訟以及附帶精神損害賠償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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