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領域中,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的核心差異聚焦于行為人是否懷有“非法占有目的”。企業及其高管倘若因融資行徑被指控構成貸款詐騙罪,通常會面臨嚴峻的重刑風險(最高可達無期徒刑并予以沒收財產)。本文立足于 436 份公開的判決書,萃取提煉出司法裁判中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 20種典型情狀,為企業合規給予風險預警。
一、明知無償還能力仍騙取貸款
- “拆東墻補西墻”式融資
企業借助虛構經營需求,于同一或者多家金融機構反復借貸以償還舊債,最終致使資金鏈斷裂。例如,某企業負責人憑借虛假購銷合同接連騙取銀行貸款用于償還高利貸,被判定為“明知無還款能力”[(2020)鄂 2827 刑初 89 號]。
- 資不抵債仍強行貸款
企業負債率大幅超越資產,依舊通過偽造財務報表等方式獲取貸款。倘若貸款被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或者高利貸,其風險甚高[(2019)湘 0103 刑初 788 號]。
- 經營停滯仍虛構項目融資
企業已然停產或者長期沒有實際業務,卻以虛假項目申請貸款,資金到賬后并未投入經營[(2019)魯 1725 刑初 293 號]。
- 非銀行“過橋融資”暴露風險
企業通過民間借貸償還銀行貸款后,再以新貸還舊債,進而形成惡性循環[(2019)津 0104 刑初 216 號]。
- 貸款用途與經營嚴重脫節
企業貸款名義上用于生產,實際資金卻被轉移至個人賬戶用于償還債務[(2020)內 02 刑初 6 號]。
- 無穩定收入來源者主導貸款
企業實際控制人缺乏還款能力,并且將大部分貸款用于個人消費,即便少量資金用于經營,仍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占有[(2018)川 34 刑初 110 號]。
二、貸款后逃匿或逃避責任
- 失聯與變更經營地
企業主在獲取貸款后,變更聯系方式或者搬離經營場所,以此逃避銀行的催收[(2020)皖 1503 刑初 148 號]。
- 法院傳喚拒不到庭
在貸款逾期之后,企業負責人拒絕配合訴訟或者執行程序,從而被認定為“逃匿”[(2019)新 2201 刑初 869 號]。
- “假執行”掩蓋逃匿意圖
即便通過法院執行以物抵債,倘若企業主在此之前已經轉移資產并逃匿,依然有可能被追究責任[(2020)新 3125 刑初 323 號]。
三、資金濫用與揮霍
- 貸款用于個人消費或債務
企業在貸款到賬后,直接將款項用于負責人購房、購車或者償還個人債務[(2020)豫 1724 刑初 214 號]。
- 經營虧損仍高額消費
企業把本應用于償還貸款的經營收入,用于購置奢侈品,例如某農業公司使用賣糧款購置奔馳車[(2020)黑 1181 刑初 1 號]。
四、資金用于違法犯罪活動
- 賭博與非法投資
企業主虛構經營需求以騙取貸款,所獲資金實則用于賭博或者傳銷[(2020)湘 0703 刑初 276 號]。
五、抽逃資金與隱匿資產
- 資金去向不明或轉移
企業無法闡釋貸款用途,抑或通過關聯公司轉移資金[(2021)湘 1081 刑初 306 號]。
- 抵押物非法處置
企業在騙取貸款后轉移抵押物,或者偽造權證進行重復擔保[(2021)吉 0322 刑初 197 號]。
六、財務造假與逃避監管
- 隱匿或銷毀財務賬目
企業于偵查階段拒絕提供真實賬目,從而被推定為惡意逃避還款[(2019)豫 1727 刑初 304 號]。
- “貸新還舊”長期占用資金
通過多次續貸來遮掩無力還款的事實,最終造就巨額壞賬[(2021)豫 0304 刑初 72 號]。
七、冒用身份與虛假主體
- 冒用他人名義貸款
企業指使員工或者他人偽造身份信息以騙取貸款[(2020)湘 0981 刑初 190 號]。
- 空殼公司騙貸
利用無實際經營的空殼公司虛構交易來騙取貸款[(2021)豫 1481 刑初 1115 號]。
八、特殊場景風險
- 金融機構內部勾結
銀行工作人員協助企業偽造材料以騙貸,雙方均有可能被追究責任[(2020)晉 1124 刑初 45 號]。
- 信用卡透支轉化風險
大額信用卡分期資金用于企業經營,逾期后或許會被認定為貸款詐騙[(2020)川 2002 刑初 288 號]。
合規建議:企業如何自證“無非法占有目的”?
- 資金用途透明化
務必確保貸款資金的流向與申請用途相符,留存完整的憑證。
- 財務健康管理
規避負債率過高的狀況,定期開展審計工作并披露財務狀況。
- 積極還款態度
在逾期后主動協商還款計劃,切忌失聯或者轉移資產。
- 合規擔保措施
運用真實的產權證明,防止重復擔保或者虛增抵押物價值。
結語:
企業融資務必嚴守法律界限,一旦被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個人與企業皆將承受毀滅性的打擊。法務團隊應當定期排查上述風險點,構建合規的融資流程,必要時引入第三方審計,以此筑牢法律的防火墻。
游濤
作者簡介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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