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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翰烽/文
減輕基層負擔,明晰權責是關鍵。
當下,一些地方正在全面推進建立鄉鎮(街道)履職事項清單,旨在破解基層治理“小馬拉大車”的突出問題。
當下,基層負擔過重,形式主義過多,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基層權責不清、權責不對等。主要表現為幾個方面:一方面是條塊之間權責不清,這是最重要的。也就是說,條條部門與基層塊塊的權責存在推諉扯皮,條條側重于權力,塊塊側重于責任。屬地管理就是基層經常吐槽的一個原則。
再一方面是條條部門橫向之間權責不清。也常常出現推諉扯皮、職能交叉,從而影響到基層的就是出現了“多頭指揮”“重復應對”,同樣一件事項,甲部門是A要求,乙部門是B要求,丙部門又是C要求,經過反復、重復之后,基層負擔自然加重。
還有一方面就是縱向層級也存在權責不清。比如市、縣、鄉、村四級,也會存在推諉扯皮,責任、任務層層下沉,往往弄得一些重要性或執法性工作竟然要到村級來落實。
由此,制定鄉鎮街道履職事項清單,就成為了基層減負的一項重要工作。
一位年輕的基層選調生說道:從實踐看,履行職責事項清單不妨圍繞基本履職、配合履職、上級部門收回事項來展開。編制清單過程中,也應防止出現“履職清單須不少于×項”的形式主義隱形變種。是哪一級的事項,就由哪一級來履行,必能切切實實為基層減負賦能,有效避免責任多頭、責任真空、責任模糊等現象的出現。
在這番話當中,有一句關于形式主義的隱形變種值得關注,那就是有的地方在制定履職清單時,必須要達到多少項,有的基層干部反映,有的要求不少于幾百項、上千項、幾千項,實在有些讓人看不太懂。本來,應該是有多少項,就多少項,不是一切從實際出發、遵守法治原則嗎?
難道說有的未來想體現減負的成績?說是制定履職清單之后,就從多少項減到了多少項,數字出政績?的確不解。
和一些基層干部交流,在履職清單的問題上,如下幾個方面才是重要的、必須的:
一是履職清單重在解決基本事項或法定事項。也就是說,諸如配合事項其實不必要建立,因為作為基層組織,只要上級有要求,哪一件事又不能不配合呢?
二是如果非要制定配合清單,關鍵在于如何配套保障?只要是配合,其實事項是不受限制的,關鍵在于配套的資源與能力能不能達到。就拿有的地方要求基層配合購買商業保險,也不是不可以配合,但關鍵在于如何提供資金、資源、職權等配套保障,而不是簡單地實行行政手段。
三是履職清單的執行才是重中之重。不管履職清單制定得有多好,關鍵在于實際工作當中的執行效果。尤其是關于上級交辦事項,如何依法依規依程序啟動?否則,就可能讓清單流于形式。
四是關于履職清單配套的問責追責機制。也就是說,問責追責是不是以基層履職清單為依據?而不是簡單的屬地問責泛化,就能體現清單的重要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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