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消費貸款是指以消費為主要用途的個人類貸款。近年,隨著市場利率中樞下移,個人消費貸款利率不斷下行,部分銀行消費貸款產品年利率低于3%,少數銀行甚至階段性推出“利率僅需1.99%”的消費貸款。日前,金融管理部門引導金融機構將消費貸款利率保持在3%以上,這是及時和必要的。金融機構應平衡好價格、規模、風險,將個人消費貸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既加大對提振消費的有力支持,又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并保持自身商業可持續。
應該說,個人消費貸款利率逐步下行,既有客觀因素的影響,也是主動調整的結果。從客觀因素看,2024年以來,銀行連續多次下調存款利率,央行多次降低存款準備金率和政策利率,銀行資金成本有所下降,降低個人消費貸款利率具有一定基礎。從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看,2024年1年期LPR從3.45%降至3.10%,下降35個基點;5年期以上LPR從4.20%降至3.60%,下降60個基點,降幅均為歷年最大。LPR是各類貸款定價的主要參考,LPR明顯下降,推動貸款利率加快下行。
從主觀因素看,銀行降低個人消費貸款利率的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銀行希望通過發展消費貸款,彌補個人住房貸款的缺口。受房地產市場低迷的影響,近年來個人住房貸款需求減少,加上部分客戶提前還款,作為個人貸款主力軍的住房貸款增長緩慢,甚至出現負增長。因此,發展消費貸款業務成為銀行穩住個人貸款業務的重要抓手。另一方面,銀行希望通過發展消費貸款,落實政策要求,并獲取更多客戶。在大力提振消費的政策之下,各地紛紛采取鼓勵消費的措施。通過發展消費貸款,既是銀行支持提振消費的重要舉措,也是銀行獲取客戶、擴大份額的難得機會。因此,部分銀行希望通過較低利率吸引和留住更多客戶,這是實際上一種“薄利多銷”的促銷行為。
總體而言,個人消費貸款利率降低,有助于降低金融消費者利息支出,提高消費者申請消費貸款的意愿,從而有助于提振消費、擴大內需。而部分銀行推出超低利率的消費貸款,通常針對優質客戶群體,對客戶職業、收入等有較高要求,因此不具有普遍性,風險總體可控。
但個人消費貸款利率過低,也可能產生一些負面作用。一是可能讓消費者產生“利率幻覺”,不顧個人實際盲目申請,從而加重個人債務負擔。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發布的報告顯示,我國居民部門杠桿率從2023年末的61.9%下降至2024年末的61.4%。但在新興經濟體中,這樣的杠桿水平仍然屬于較高水平,部分群體債務負擔仍然較重。二是消費貸款可能被套用、挪用,從而導致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和資本市場、理財市場等。特別是近期個人消費貸款自主支付的金額上限從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延至7年,如果消費貸款利率顯著低于住房貸款利率,就有可能被部分借款人用于“置換”住房貸款。
因此,金融管理部門加強引導和指導,是十分必要的:一是有助于減少消費者盲目申請、過度借貸等行為,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合理借貸;二是有助于銀行將消費貸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進而增強商業可持續,減緩息差收窄壓力;三是有助于維護金融市場良好的競爭秩序,減少信貸資金被違規挪用、套用現象,讓消費貸款真正用于消費領域。
對消費者而言,申請消費貸款要到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辦理,切不可因為額度高、利率低就隨意申請。更重要的是,申請消費貸款要基于個人和家庭的消費需求和實際需要,應量力而行、合理適度,將個人債務負擔控制在合理水平之內。一般而言,個人每月償還貸款本息支出,不應超過收入的三分之一;未來收入增長預期明確的年輕群體,每月償還貸款本息支出不應超過收入的二分之一。對金融機構而言,要堅決反對在個人消費貸款價格方面的“內卷式”競爭,主動摒棄規模情結和速度情結,不追求簡單的規模增長和市場份額,將貸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那么,個人消費貸款利率的“合理水平”究竟是多少呢?不同的金融機構由于客戶定位、資金成本、競爭策略等因素千差萬別,對消費貸款利率定價機制各有不同。而且,不同的客戶資質、收入、信用水平不同,違約概率不同,金融機構應進行差異化定價。因此,個人消費貸款利率的“合理水平”難以一概而論。但總體上,金融機構應堅持“保本微利”的原則,提高自主定價能力,針對不同客群來合理確定個人消費貸款的額度、利率、期限。2024年12月份新發放企業貸款加權平均利率約為3.43%,新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約為3.11%。一般而言,個人消費貸款利率不應低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金融管理部門應指導自律機制充分發揮作用,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引導和規范,推動金融機構積極有序發展消費金融業務,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為提振消費提供更優質的金融服務。
其實,比超低利率危害更大的是個人消費信貸領域的高利借貸。正如2025年央視“3˙15晚會”所揭示的,近年來一些網絡平臺推出種類繁多的借貸產品,包括但不限于所謂的“電子簽”借條、欠條,利率畸高且不透明。如果任由這些高利借貸平臺野蠻生長,將嚴重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還可能對金融穩定進而對社會穩定產生沖擊。應通過多方共同努力,采取疏堵并舉等措施,加強對“電子簽”高利借貸行為的整治和打擊。同時,金融機構應推出更多利率和額度適中的產品,更好地滿足金融消費者合理的借貸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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