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養老公寓爆雷牽出民政官員,騙局為何十余年未被查處;
溫州一街道辦強拆試劑廠被判賠506萬續,廠方再審申請被駁回;
誰違法改裝了這10輛車?“大噸小標”貨車的9年訴訟拉鋸戰;
一位基層法官,能否為“涉黑”母親辯護?
“內蒙古警察槍擊案”重審改判故意傷害罪后被告人上訴,請求判無罪;
以上是本周值得關注的監督報道。
衡陽養老公寓爆雷牽出民政官員,騙局為何十余年未被查處
3月的湖南春暖花開,南岳衡山游人如織。在衡陽市雁峰區岳屏鎮文昌村,夕陽紅養老公寓門庭冷落,鐵柵欄銹跡斑斑,墻角的宣傳海報早已褪色。
五年多以前的爆雷事件帶來諸多后遺癥,短時間內尚難以治愈。作為當地一家標志性民辦養老機構,高峰時這里入住了四五百人,如今只留下少數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雁峰區民政局人士說,整個夕陽紅公寓目前依靠財政撥款勉強維持生存。
以投資養老為名,商人李新輝、全君夫婦用15年編織了一張溫情的巨網。直到2019年11月25日,眾多老人趕到衡陽市和雁峰區有關單位門前,哭訴夕陽紅公寓無法兌付他們預存的投資本金和利息,養老錢全部打了水漂。
https://weekly.caixin.com/2025-03-29/102303552.html
——財新周刊 黃雨馨
溫州一街道辦強拆試劑廠被判賠506萬續,廠方再審申請被駁回
備受社會關注的“溫州一街道辦違法強拆被判賠506萬”一事有了新的進展。
3月30日,澎湃新聞從溫州市東升化工試劑廠(下稱“東升試劑廠”)相關負責人處了解到,該廠與溫州市鹿城區政府仰義街道辦事處、鹿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賠償的申訴案件,日前均被浙江省高院駁回。該負責人稱,對該決定不服,將繼續申訴和申請檢察機關抗訴。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989年,溫州人徐國梁辭去溫州永嘉縣化工試劑廠廠長職務,開始自主創業,創辦東升試劑廠,并在溫州鹿城區仰義鄉(后撤鄉改為街道)蓋了廠房。之后的26年,徐國梁一直圍繞著化學試劑的主業經營。2016年上半年,工廠所屬區域被劃入征收改造范圍。
案卷材料顯示,2016年8月9日,仰義街道辦組織人員強制拆除了其兩棟廠房。當年9月13日、14日,街道辦聯合區行政執法局再次組織人員強制拆除其余廠房。上述事實在后續法院判決中均被予以確認。
徐國梁經營了20多年的東升試劑廠成了一堆廢墟,機器設備、數百噸化學試劑等毀于一旦。之后,徐國梁將仰義街道辦事處訴至法院。
2018年4月,溫州中院對案件作出二審判決:認定仰義街道辦事處兩次強制拆除涉案建筑物的行為均屬違法。其中鹿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參與第二次強拆,也被認定違法。
麗水中院判決認定,第一次強拆行為,仰義街道辦事處賠償溫州市東升化工試劑廠各項損失1013637元及利息。
麗水中院判決認定,對第二次強拆行為,仰義街道辦事處、鹿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賠償溫州市東升化工試劑廠各項損失4054549元及利息。
徐國梁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訴。2025年3月21日,浙江省高院對該案作出行政賠償裁定,駁回了東升試劑廠的再審申請。
東升試劑廠負責人對該裁定仍不服,稱街道辦等強拆行為對經營27年的企業帶來了毀滅性影響,造成了巨大的貨物損失、房屋損失、停產停業損失等,而最終獲賠金額和實際損失相差太大,將會繼續申訴和申請檢察機關抗訴。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527208
— —澎湃新聞記者 王選輝
誰違法改裝了這10輛車?“大噸小標”貨車的9年訴訟拉鋸戰
10年了,汽車租賃商徐興武經協議購置的總價365萬元的10輛重型自卸貨車,被擱置在高安中汽大道旁西門露天停車場的偏僻角落里,無法交易、也不能上路運輸。
十年前,徐興武從江西瑞菱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瑞菱公司”)購買了這10輛貨車。后經專業鑒定機構鑒定,上述貨車不符合國家標準且整備質量超重(在行業內俗稱“大噸小標”),且無法通過維修和改裝達到合格狀態。
此后,買賣雙方圍繞車輛落戶上牌時質量是否合格等問題展開了長達9年的“馬拉松式”訴訟。在此期間,涉事車管所原所長盧喬已因受賄罪一審獲刑兩年。
宜春中院審理認為,現車輛外廓尺寸和整備質量不符合出廠要求,而案涉車輛上戶、過戶時經檢驗符合出廠要求,可見案涉車輛進行過改裝。買賣雙方在簽訂銷售合同時購買的是特定型號汽車,而汽車的外觀是出廠時即已固定的,可見雙方對改裝事宜形成了合意。
誰主導或參與了案涉車輛的違法改裝?買賣雙方均未承認。
2025年3月3日,徐興武針對當年為涉案的10輛自卸車上牌,包括原車管所所長盧喬在內的多名檢驗員以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向高安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提出控告。3月10日,徐興武方面收到高安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相關負責人的回復,稱經多部門研究后認為,此事件中無刑事犯罪行為。
因不服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徐興武向江西省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江西省高檢已于3月17日決定受理。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493653
— —澎湃新聞記者 熊強
一位基層法官,能否為“涉黑”母親辯護?
涉黑案嫌疑人的兒子,想要為他的母親辯護。
2025年3月24日,一篇名為《我能否為母辯護,請法院給個說法》的網絡文章引發關注。作者畢祺祺為河南省南陽市一基層法院法官,其母親名為冀廷梅,后者曾于2021年底卷入一起“涉黑”案件,至今案件尚未開庭。
關于案件經歷的困難,畢祺祺在文中列舉了以下幾點:多位親人在被指居后提出曾遭受刑訊;公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3次征集違法犯罪線索;律師遭遇會見難、遭遇閱卷難;證人如實作證難。不過,人們更為關注其中的程序問題:一位基層法官,能否為“涉黑”母親辯護?
https://m.jiemian.com/article/12531032.html
— —界面新聞記者 |蔡星卓
“內蒙古警察槍擊案”重審改判故意傷害罪后被告人上訴,請求判無罪
內蒙古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長邢志強被控故意殺人案重審改判“故意傷害罪”獲刑四年后,邢志強提起上訴,請求無罪判決。
3月31日,澎湃新聞從邢志強辯護律師處獲悉,在上訴有效期限內最后一日,烏蘭察布市中院收到了邢志強郵寄的上訴狀材料,其提出兩項請求:1、請求撤銷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內 09 刑初 7 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請求改判無罪。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995年6月6日,邢志強被控當年在攔截盤查被害人孟永清的過程中,槍擊對方致死。當年案發后,時任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訊股干警的邢志強被認定為正當防衛。2020年8月,邢志強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長任上被監委留置,他沒有被指控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最終因這起舊案被起訴。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后,邢志強上訴,內蒙古高院于2024年3月作出裁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烏蘭察布中院重審。
從“正當防衛”到“故意殺人”,多年后案件性質出現重大反轉。值得注意的是,當年的相關卷宗以及涉案槍支等物證均未找到,目前的口供、證言等為20多年后重錄。
2024年11月26日至27日,案件在烏蘭察布中院重審庭審并宣布擇期宣判。2025年3月14日,烏蘭察布中院作出判決:被告人邢志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被告人邢志強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喪葬費共計27099元。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于重審將罪名改判為故意傷害罪,烏蘭察布中院在重審一審判決書中進行了解釋。
法院認為,被告人邢志強作為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時間發現形跡可疑的被害人孟永清,意圖攔截、盤問未果且遭到襲擊后,追趕行為具有正當性,但在現實危害消除后仍向逃跑的孟永清射擊。孟永清背部中槍,為躲避警察追捕未及時就醫且自行取彈導致傷口感染,經搶救無效死亡,邢志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結合證人證言反映的開槍距離、小口徑步槍的性能,邢志強與孟永清的關系、津實鑒定中心鑒定意見及出庭鑒定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專業意見等,以及邢志強事后能第一時間向局領導報告事發經過的情節,能夠排除邢志強有積極追求或放任孟永清死亡的主觀故意,故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法院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后依法予以變更。孟永清駕駛摩托車沖撞及用刀捅刺致邢志強受傷,對案件引發具有過錯,可對邢志強酌情從輕處罰。孟永清及其近親屬為躲避警察而延誤治療、孟永清自行剖取彈頭的行為對死亡結果產生影響,亦應對邢志強酌情從輕處罰。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534922
— —澎湃新聞記者 廖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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