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無罪判決背后,是企業命運的逆轉和法律條款的蘇醒。
2019年初,A生物科技公司計劃從美國進口一套價值80萬美元的CBD提取設備。公司負責人甲委托境外中間商乙辦理報關手續。為降低進口成本,乙擅自將設備申報為“二手實驗器材”,價值低報至30萬美元,偷逃稅款達人民幣120萬元。
海關稽查發現異常后,A公司及甲被以走私普通貨物罪立案偵查。
當偵查人員出現在公司時,甲才第一次得知報關細節存在問題。公司賬戶被凍結,經營陷入停滯,二十余名員工面臨失業風險。
01 案件關鍵轉折
案件的核心爭議點在于:被委托人走私,委托人是否必然構成共犯?
律師在辯護中指出,根據《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A公司雖為設備使用者,但現有證據僅能證明其知曉進口事宜,無法證明其參與走私合謀。
檢察官當庭質疑:“A公司作為實際受益人,怎能完全免責?”
律師團隊提供了三組新證據:乙承認自作主張的筆錄、A公司全額付款憑證、行業專家對設備真實價值的鑒定。這些證據形成完整鏈條,證明A公司對走私行為既無主觀明知,也未實際獲利。
庭審焦點最終集中于社會危害性評估。律師強調,該設備用于合法提取醫用大麻二酚,項目已獲省級藥監備案。偷逃稅款已被全額補繳,未造成國家稅收實際損失,綜合評判應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02 無罪判決落地
經過兩次開庭審理,某法院作出終審判決:A公司及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裁判文書明確指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單位與報關人員存在走私共謀。作為設備實際使用者,其委托進口行為與走私行為具有本質區別。偷逃稅款數額雖達追訴標準,但綜合考慮主觀惡性、危害后果及事后補救措施,屬于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情形?!?/p>
判決書特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精神——辦理走私案件不能唯數額論,而應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這一裁判要旨,與同期陜西某法院在走私毒品無罪案中的裁判理念高度一致。
該案成為華東地區近三年來首例適用但書條款判決無罪的走私案件。
03 法律專業分析
刑法第十三條但書條款長期被稱為“僵尸條款”,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率不足0.7%。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該條款的激活需同時滿足兩個要件:客觀上的“情節顯著輕微”與結果上的“危害不大”,二者缺一不可。
在走私案件中,律師團隊著重從三個維度構建無罪辯護:
主觀故意阻斷。根據《刑法》第十四條,故意犯罪才負刑事責任。在應志敏等走私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當行為人不具有走私特定物品的明知時,即使客觀運輸了違禁品,也不構成相應罪名。上海刑事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需重點審查當事人對報關細節的知情程度。
社會危害性評估。但書條款的本質是社會危害性未達犯罪程度的判斷。德恒律師事務所辦理的走私武器無罪案中,二審法院采納了“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辯護觀點,成為激活但書條款的典范。
企業合規抗辯。有效的合規體系能直接影響情節認定。俞強律師指出,當企業已建立進出口合規制度并正常執行時,個別員工的違規行為不必然歸責于企業,這為適用但書條款提供了重要依據。
某法院在判決書中特別強調:“刑法不僅是懲治犯罪的工具,更是保障無辜的盾牌?!北景傅牡湫鸵饬x在于打破了“數額入罪”的機械司法觀念,彰顯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法律界人士注意到,隨著最高法推動“但書條款”在裁判文書中的適用,該條款正從“僵尸狀態”中蘇醒。2023年以來,全國已有6起走私案件援引該條款獲得無罪判決,涉及醫療器械、化工原料、科研設備等領域。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但書條款的適用需結合具體案情進行實質性判斷,不能簡單以行政違法替代刑事認定,也不能將刑事犯罪降格為行政處理。
風險提示: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本文僅作為學術交流,不構成法律建議。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專業領域:作為執業13年的上海刑事律師,俞強律師專注于經濟犯罪辯護、走私犯罪辯護、企業刑事合規等領域的法律實務研究,在刑事辯護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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