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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公共利益以及基于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的需要,政府通常會以發放補償款的方式征收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然而拆遷補償款引發的家庭糾紛卻時有發生,貴港市覃塘區人民法院就公開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肖家位于覃塘區某村屯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養豬場被政府征收,肖全(化名)領取了土地補償款后,和他的姐姐肖玲(化名)就養豬場的拆遷補償款應歸誰所有一直爭論不休,經司法所調解,雙方同意在爭議解決前該筆拆遷補償暫時存放于當地政府賬戶。
肖全認為:姐姐肖玲早已出嫁并且落戶夫家,該土地和養豬場的所有權均為本人所有,故養豬場的拆遷補償也應全歸本人所有。
肖玲則主張:養豬場系其與合伙人梁毅(化名)共同投資興建,共同經營,故養豬場的拆遷補償應全歸其與梁毅所有。
2023年1月,弟弟肖全把姐姐肖玲訴至法院,梁毅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申請加入訴訟,同年3月,肖玲提起反訴,第三人梁毅也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共同請求確認涉案房屋50萬余元的征收補償款歸其二人共同共有。
養豬場的拆遷補償到底該歸誰呢?
覃塘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肖全在庭審中確認其沒有出資興建案涉養豬場,故對其案涉養豬場的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的所有權歸其所有的主張,法院不予認定。第三人梁毅主張案涉養豬場是其投資興建,提供有相關合同等證據證實,肖全亦確認案涉養豬場是第三人梁毅投資興建及經營的,故法院對案涉養豬場的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為第三人梁毅所有的事實予以認定。第三人梁毅作為物權所有人主張案涉養豬場是其與肖玲共同興建,法院予以認可,確認案涉養豬場的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的所有權屬肖玲與第三人梁毅共同所有,相應的房屋征收補償款亦由二人共同所有,最終駁回了肖全的訴訟請求,判決涉案房屋50萬余元的征收補償款歸梁毅與肖玲共同所有。肖全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在本次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件中,關鍵在于案涉養豬場的歸屬。肖全主張養豬場歸其所有,然而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證據支撐這一主張。肖玲及梁毅不僅明確提出反訴請求,還積極提供證據,用以證明養豬場是由其建造。尤為關鍵的是,肖全雖最初主張養豬場歸自己,但在后續審理中,承認養豬場是梁毅所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梁毅提供證據證明養豬場為其建造,符合通過合法建造取得物權的法律規定,因此梁毅是該房屋的物權所有人。在此基礎上,梁毅確認案涉養豬場是其與肖玲共同所有,這屬于梁毅對自身物權的自由處分。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物權所有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對物權進行處置,包括與他人共同共有。并且,梁毅當庭作出的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符合法律規定的認定標準,法院予以采信。
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 是基本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肖全未能履行舉證義務,而梁毅及肖玲提供的證據以及肖全的自認,已形成完整證據鏈條,足以認定養豬場為梁毅所建,反訴原告肖玲的反訴主張與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梁毅提出的訴訟請求有充分依據。
基于此,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反訴被告)肖全的訴訟請求,并支持被告(反訴原告)肖玲及第三人梁毅的反訴請求,判決涉訟房屋征收補償款歸二人共同所有。這一判決不僅是對個案的公正裁決,更是維護了法律的公平正義,嚴格適用了證據規則。它提醒每一位公民,在涉及法律糾紛時,務必重視證據的收集與保存,以合法、有效的證據來維護自身權益,同時也應清楚知曉《民法典》等法律對于物權歸屬等方面的規定,依法行事,確保自身權益在法律框架內得到保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第二款 承包方已將土地經營權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來源:貴港市覃塘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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