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疑難復雜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李廣成律師代理的是患方,經過認真研究和梳理案情,結合自身多年辦理大量醫療糾紛案件的豐富經驗,李廣成律師為本案撰寫的專業《患方陳述意見》被鑒定機構采納。最終,鑒定機構認定醫方對患者的診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其過錯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過錯原因力大小為同等責任。現將本案《患方陳述意見》予以發布。
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多起醫療損害糾紛案,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
《患方陳述意見》
尊敬的各位鑒定專家:
根據貴中心開展司法鑒定的要求,李廣成律師作為患方的代表,出席由貴中心主持召開的本次司法鑒定聽證會。根據聽證會的要求,我方依據本案醫患糾紛發生的事實,并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醫學知識,現提出下列陳述意見,請各位專家審議,并對本案醫患糾紛作出公平、公正、科學的分析說明和鑒定意見。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過程
原告因跌倒腰部疼痛于2022年7月2日入住被告醫院治療,初步診斷為腰疼痹,肝腎虧虛,腰1椎體壓縮骨折,于2022年7月5日行腰1椎體經皮穿刺椎體成形術,術中放置骨水泥。術后原告疼痛并未緩解,于2022年7月8日出院。
原告出院后好幾個月無法起床,而且除了腰疼,背部和肚子等部位也出現疼痛。原告于2023年初去山西醫科大學XX醫院和山西XX醫院檢查,結果顯示骨水泥進入血管。
目前,患者長期出現腰部疼痛、麻木、腫脹,活動受限等不適癥狀,嚴重影響患者的日常行動和生活,幾乎喪失勞動能力,給患者及其家庭造成了極大的痛苦和負擔。
太原醫療糾紛律師李廣成律師,山西醫療事故糾紛律師李廣成律師
二、醫方存在的醫療過錯
患方代表李廣成律師認為,醫方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存在諸多嚴重違反診療規范的醫療過錯,現將醫方的主要醫療過錯簡要陳述如下:
(一)醫方沒有進行術前討論
國家衛健委《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要點》第八項“術前討論制度”規定,除以緊急搶救生命為目的的急診手術外,所有住院患者手術必須實施術前討論,術者必須參加,醫師必須對擬實施手術的手術指征、手術方式、預期效果、手術風險和處置預案等進行討論,全科討論應當由科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主持,術前討論完成后,方可開具手術醫囑,簽署手術知情同意書。但本案病歷中沒有術前討論記錄,由于缺乏相應的記錄,患方有理由懷疑醫方根本沒有進行術前討論。
(二)醫方沒有向患方告知替代治療方案,嚴重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選擇權。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開展診療活動,應當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則,尊重患者的自主選擇權和隱私權。
對于腰椎骨折,一般有保守治療、內固定(打卡子)、經皮穿刺椎體成形術(植入骨水泥)三種常規治療方案,但醫方在進行手術知情同意時,直接讓患者行經皮穿刺椎體成形術(植入骨水泥),沒有向患方告知其他兩種替代治療方案及各種方案的利弊,嚴重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選擇權。
(三)醫方存在篡改病歷的違法行為
如前所述,醫方沒有向患方告知替代治療方案,嚴重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選擇權。為了逃避相關責任,醫方對手術知情同意書進行了篡改。不知道什么時候,醫方在手術知情同意書上以手寫的方式增加了根本沒有進行過告知的所謂“替代方法”。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應當直接推定醫方存在過錯。
山西專業醫療事故糾紛律師李廣成律師,太原擅長醫療糾紛的律師
(四)醫方術前沒有進行MR檢查,未對椎體的完整性和椎體后壁的破損程度進行準確了解,對手術適應證判斷不準確,未嚴格掌握手術適應證,盲目選擇了椎體成形術。
(五)醫方手術方案選擇錯誤
1、只有在嚴重壓縮或后凸畸形或嚴重骨質疏松的情況下,才優先選擇椎體成形術,但本案患者不屬于骨質疏松性腰椎骨折,應當優先選擇內固定(打卡子),而不應當優先選擇椎體成形術(骨水泥)。
2、對于高齡老人,一般優先選擇椎體成形術(骨水泥),但本案患者才58歲,比較年輕,以后還要工作,還要干活,應當優先選擇內固定(打卡子),才能有比較好的長期效果。
3、醫方不可能不知道,內固定(打卡子)有利于椎體高度恢復,有利于骨折愈合,而椎體成形術(骨水泥)只能維持現狀,不利于患者的治療和恢復。
4、患者入院初步診斷患有心臟病,也應當盡量避免選擇椎體成形術。
(六)醫方的手術方式不當,手術操作不規范。
1、醫方在實施手術時,存在操作不規范、手術方式不當、骨水泥放置位置有問題以及沒有正確固定等過錯,導致骨水泥進入患者血管,手術失敗,給患者身心造成了嚴重損害。
2、醫方選擇的骨水泥的粘度不夠,如果選擇高粘度的骨水泥,就能降低骨水泥滲漏的發生率,避免骨水泥進入患者血管。
(七)醫方在術后未進行和完善X線、CT或薄層CT掃描等相關檢查,未對骨水泥發生滲漏進行及時診斷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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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醫方過錯給患者造成的損害后果
由于醫方的醫療過錯,骨水泥進入患者血管內,給患者造成以下損害后果:1、患者腰椎退行性改變和椎間盤突出,加重了損害后果;2、患者椎間盤發生變性,且加速和加重了退變,引起椎間盤突出,導致鄰近椎間盤突出加重神經癥狀,又增加了骨折的風險;3、患者長期腰部疼痛、麻木、腫脹,活動受限等不適癥狀,嚴重影響患者的日常行動和生活,幾乎喪失了勞動能力,給患者及其家庭造成極大痛苦和負擔;4、不排除已對患者造成局部組織刺激性改變,造成肌肉、血管或者神經出現損傷;5、對患者血管和周圍組織造成永久性損害并面臨嚴重風險。
綜上,患方代表李廣成律師認為,醫方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存在諸多違反診療規范的嚴重過錯,正是由于醫方的這些過錯和失誤,導致腰椎手術失敗,給患者造成嚴重損害和損失,增加了后續治療的難度,也給患者的身心帶來了極大的傷害、痛苦和負擔,醫方對此難辭其咎,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請各位鑒定專家明察秋毫,依據客觀事實和醫學專業知識,對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科學的鑒定意見。
患方代表:李廣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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