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鋒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5月1日實施之前,中新網報道披露,尚有部分店家仍表示“一經辦卡概不退款”,以及“可以退款,但辦卡期間做的項目要按原價計算,不再享受辦卡的折扣優惠”外,竟然還有個別商家疑惑發問“什么是七天無理由退款”的。
要說明“什么是七天無理由退款”,則就要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做一些說明。據最高人民法院舉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等給出的解釋中重要的一點就是,“解決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條款’、收款不退等問題”。
根據《解釋》,除第九條規定,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應依法認定無效。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遷店”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未經消費者同意將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費次數的計時卡卻不能正常提供服務等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消費者因身體健康等自身客觀原因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的,有權依法解除合同等外,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有權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
這一解釋的推出,無疑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會起到相當大的作用。
或許正是某些人慣于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據中新網報道,一些健身房表示,其預付費多為計時卡,退卡時,除了拒絕轉卡轉店,不少都表示要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至于中新網報道中所涉及的以優惠價格吸引消費者高價辦卡的門店,則表示,“即使在7天無理由退款期內,退卡后依然要按原價扣除消費金額”,甚至“因為退卡后此前的項目都會按原價計算,很可能會超出原本充卡的錢,還要倒過來補款”。
盡管根據法律專業人士所說,上述退卡后此前項目按原價計算,違反《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經營者向消費者贈送消費金額的,根據消費者實付金額與實付金額加贈送金額之比計算優惠比例,按優惠比例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的規定,但作為消費者,恐怕難有時間或者耐心就此同商家過多理論。
因此,青鋒認為,要杜絕上述情況發生,作為消費者,應該不要為某些虛高的優惠所誘惑,以免貪小便宜最終吃大虧,則要用徹底解決問題的辦法,也即不參與預付款消費,從根兒上斷了預付卡消費坑蒙騙的路,豈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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