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鄒玉杰律師;
做一輩子刑辯,防一萬人失足……
根據我國刑法及司法實踐,在網絡洗錢犯罪中,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可以區分主犯與從犯。
具體認定需結合行為人的參與程度、作用大小及案件具體情節,以下是綜合分析:
一、法律依據與基本原則
1.共同犯罪理論適用
依據《刑法》第26-27條及司法解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輔助或次要作用的是從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作為共同犯罪類型之一,同樣適用這一原則。
2.最新司法解釋的明確
根據2024年“兩高”發布的《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存在競合關系,但均需根據行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進行主從犯區分。
例如,直接實施轉賬、套現等核心行為者可能被認定為主犯,而僅提供賬戶或刷臉驗證等輔助行為者可能為從犯。
二、主從犯的區分標準
1.主犯的認定
核心行為:直接操作轉賬、取現、套現等構成要件行為,如通過手機銀行App轉移贓款。
主導作用:組織、策劃資金轉移流程,或長期、多次參與犯罪活動。
主觀故意: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主動追求掩飾、隱瞞結果。
2.從犯的認定
輔助行為:提供銀行卡、登錄手機銀行App、配合刷臉驗證等非核心幫助。
被動參與:受他人指使參與,未直接接觸贓款或僅完成局部環節。
獲利較少:通常分贓較少或僅收取固定“好處費”。
三、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
1.出借銀行卡并協助轉賬
行為人出借銀行卡后,登錄手機銀行App供他人轉移贓款,雖未直接操作轉賬,但因提供實質性幫助(如使賬戶處于可操作狀態),被認定為從犯,獲減輕處罰。
案例參考:上海某案件中,被告人因提供賬戶并配合取現17萬元,被認定為從犯,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2.刷臉驗證服務
在他人轉移贓款時提供刷臉驗證等臨時配合行為,雖未直接接觸資金,但因促成犯罪完成,可能被認定為從犯。
四、量刑差異與辯護要點
1.主犯量刑
情節一般: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情節嚴重(如涉案金額超10萬元):3-7年有期徒刑。
2.從犯量刑
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如緩刑、單處罰金等。
例如:浙江某案件中,被告人因轉移10萬元贓款被認定為從犯,被判處緩刑。
3.辯護策略
強調行為輔助性(如僅提供賬戶、未參與核心環節);
主張被動參與、獲利較少等情節。
五、爭議與例外情形
1.“實行行為單一”爭議
有觀點認為,轉移贓款等實行行為本身不可細分主從,直接實施者均為正犯。
但司法主流仍以“作用大小”為核心標準。
2.與幫信罪的界分
若行為人僅出售銀行卡且未實施后續幫助行為,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幫信罪),而非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總結
在網絡洗錢犯罪中,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主從犯區分需綜合考量行為性質、參與程度、主觀故意及獲利情況。
對從犯的認定直接影響量刑輕重,實踐中需通過證據證明其輔助地位。
若涉及具體案件,建議結合司法解釋及判例針對性辯護。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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